法律知識|家事

離婚調解怎麼進行?調解成立的效力與不成立怎麼辦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 #離婚調解
  • #家事調解
  • #調解成立
  • #調解不成立
  • #離婚
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離婚調解成立時,依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2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依民法第1052條之1婚姻關係消滅;離婚的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才能成立。

離婚要先調解,調解成立等於拿到一張確定判決,婚姻當場就結束了。所以在調解桌上點頭之前,內容要想清楚,因為成立之後就很難回頭。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1. 看清楚通知書上的調解日期與法院。收到通知後,請先確認日期與地點。
  2. 決定你的底線。離婚本身、子女由誰行使權利義務、扶養費、探視、財產分配,哪些可以讓步,哪些不行,先自己想清楚。
  3. 把資料帶齊。結婚證明、戶籍資料、財產與債務的清單、收入證明、與子女有關的資料,視個案準備。
  4. 不要被「先簽再說」的氣氛帶著走。調解委員會從中協調,但最後同不同意是你的決定。
  5. 有疑問就先問律師。尤其是子女與財產的條件,成立後要更動不容易。

為什麼離婚要先調解?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把離婚列為乙類事件。依同法第23條第1項,家事事件除了丁類事件外,在請求法院裁判前,應先經法院調解。同條第2項還規定,如果當事人直接向法院請求裁判,視為調解的聲請。

白話說:不能跳過調解直接開庭。法院會先通知你到場,看雙方能不能談出一個共識。

離婚調解是怎麼進行的?

法條沒有把流程寫成固定的步驟,但可以從規定看出幾個重點:

  • 調解委員: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1項,家事調解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或社會經驗的人擔任調解委員。
  • 子女的利益優先:依同法第24條,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內容、方法及其身分地位的調解,不得危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所以涉及孩子的條件,即使雙方同意,也不能損害孩子。
  • 也可能在訴訟中移付調解:依同法第29條第1項,法院得於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除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外,以一次為限。

實際上每場調解的長短、談幾次,要看個案。

調解成立與不成立,差在哪裡?

項目 調解成立 調解不成立
條件 離婚須經當事人合意,記載於調解筆錄,且須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1項) 雙方沒有達成合意
效力 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第30條第2項);婚姻關係消滅(《民法》第1052條之1) 程序接續進行,由當事人決定是否請求裁判
戶政 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民法》第1052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3項) 無
裁判費 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第30條第4項) 無此規定

「同一效力」的意思是:調解成立的內容,效果就像法院判決確定一樣。所以要特別留意,不要因為氣氛或壓力而同意。

調解不成立之後,要注意什麼期限?

依《家事事件法》第31條第2項,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果聲請人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請求裁判,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就已請求裁判;在送達前就請求裁判的,也一樣。

「不變期間」是指法律規定、不能隨便延長的期間。十日很短,收到證明書後請馬上和律師討論要不要繼續。

另外,依第31條第1項,當事人兩造到場而調解不成立時,法院得依一造聲請,命即進行裁判程序。是否採取這種做法,建議事先和律師討論。

調解時說的話,會被拿來對你不利嗎?

《家事事件法》第31條第4項規定,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的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的本案裁判程序,不得採為裁判的基礎。所以調解時為了談成而退讓的話,原則上不會變成法院判決的依據。

但有一個例外:第31條第5項規定,如果陳述或讓步,是就程序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書面協議,而且是得處分的事項,當事人應受其拘束;除非兩造同意變更、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

意思是:口頭談的不算,白紙黑字簽下的可能算。簽任何書面前,請看清楚內容。

在台中或嘉義遇到離婚調解,要注意什麼?

調解由哪一個法院、哪一個股、哪一天進行,以法院寄來的通知書為準。如果你的住所與配偶不同縣市,管轄法院也請依通知書與裁判書記載確認,不要自行推測。更多家事資訊見家事案件,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調解通知、婚姻狀況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調解成立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離婚要先調解嗎?
離婚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的乙類事件,依同法第23條第1項,請求法院裁判前應先經法院調解。直接向法院請求裁判的,依同條第2項視為調解之聲請。
調解時我需要親自到場嗎?
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1項但書規定,離婚的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所以要成立離婚調解,本人要親自表示同意,不能只由別人代為決定。
調解成立後還能反悔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2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依民法第1052條之1婚姻關係即消滅。成立之後要怎麼救濟,涉及專業判斷,請盡快找律師看調解筆錄。
調解不成立,接下來要怎麼辦?
依家事事件法第31條第2項,聲請調解而不成立的,聲請人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請求裁判,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這個期限要特別留意。
我在調解時說的話,之後會被拿來當證據嗎?
家事事件法第31條第4項規定,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的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的本案裁判程序,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但第5項另有就書面協議的例外,簽名前要看清楚。

延伸閱讀

CONTACT

現在就需要律師?

收到通知書、被移送、要開羈押庭,請直接來電或加 LINE,先把目前程序告訴律師。

台中總所: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01號10樓之7(臺中地方法院旁(法院為自由路一段91號,步行約 1 分鐘))|嘉義分所:嘉義市東區雅竹路7號

加 LINE 諮詢 立即聯絡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