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起法律事務所位於臺中地方法院旁,專辦詐欺與車手案件。從警詢筆錄開始,我們就參與每一個會影響結果的程序:偵查庭陳述、羈押庭具保、與被害人調解、認罪協商與量刑辯護,或在證據不足時爭取不起訴與無罪。
你現在可能遇到的狀況
- 收到警局通知書,案由寫「詐欺」或「加重詐欺」
- 被當場逮捕、移送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羈押
- 只領過一兩次錢,卻被起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與洗錢
- 被害人很多、金額很大,想知道能不能緩刑
- 已經被起訴,想在審判中爭取減刑或改判幫助犯
我們怎麼處理
01第一步:確認罪名與證據結構
車手通常同時被起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與洗錢防制法第19條。我們先看檢方掌握的對話紀錄、監視器、提款紀錄與共犯供述,判斷「知情」的證明強度。
02第二步:決定路線
證據薄弱時主張不知情,爭取不起訴或無罪;證據明確時走自白+和解路線,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首次自白六個月內與被害人全部和解者得減輕其刑。
03第三步:和解與量刑
協助與被害人調解、分期與履行安排,並整理有利量刑事由(自首、坦承、賠償、家庭狀況、初犯)向法院爭取緩刑或最低度刑。
台中在地程序
台中詐欺案多由各分局偵查隊承辦,移送臺中地方檢察署後由檢察官複訊,情節重大者當日即聲請羈押。在台中,警詢後移送臺中地方檢察署複訊多在同日或隔日;檢察官若聲請羈押,羈押庭由臺中地方法院於自由路一段開庭。本所就在法院旁,接到通知後律師可在短時間內到場,先閱覽聲押書、與當事人接見,再進羈押庭陳述意見。
相關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網路散布等)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詐得財物達一百萬、一千萬、一億元之加重)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第47條(自首、自白與六個月內和解之減刑)
- 洗錢防制法第19條(一般洗錢罪)
法條條號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2026-09-26 核對);修法後更新。
FAQ
常見問題
- 車手第一次被抓會判多久?
- 刑法第339條之4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常併同洗錢防制法第19條。實際刑度看領款次數、被害人數、分得金額、是否自白與和解;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要件者得減輕其刑。無法保證結果,個案請諮詢。
- 沒有和解還有機會緩刑嗎?
- 緩刑要件是宣告刑二年以下且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未全數和解仍有機會,但難度明顯提高;本所曾有二審在未全數和解下爭取緩刑的案例,個案結果不同。
- 自首和自白有什麼差別?
- 自首是在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偵查機關申告;自白是被追訴後坦承。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處理自首、第47條處理偵審均自白,兩者減刑幅度與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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