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INAL DEFENSE

人頭帳戶、警示帳戶、幫助詐欺案件

帳戶突然被凍結、接到警局通知說你的帳戶被用來收詐騙款,這是本所來電量最高的案件類型。多數當事人是求職、辦貸款、交友時被要求「提供帳戶驗證」而交出提款卡與密碼,事後才發現自己成了人頭帳戶。

這類案件的核心爭點是「不確定故意」:檢察官要證明你可以預見帳戶會被拿去詐騙仍不在乎。你的對話紀錄、交付帳戶的原因、事後有沒有報警掛失,決定案件會走向不起訴、告誡處分,還是起訴幫助詐欺與洗錢。

你現在可能遇到的狀況

  • 帳戶被銀行列為警示帳戶,全部功能被停用
  • 收到警局通知書,案由「詐欺」「洗錢防制法」
  • 求職、貸款、網拍被要求交出帳戶,後來對方失聯
  • 收到警察機關「告誡」處分,不知道會不會有刑責
  • 已被起訴幫助詐欺,想爭取緩刑或無罪

我們怎麼處理

  1. 01分清行政告誡與刑事責任

    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者,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若有收受對價、交付三個以上帳戶、或五年內再犯,則升級為刑事責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02保全你是被害人的證據

    與對方的完整對話、求職或貸款廣告、匯款與交付紀錄、發現異常後的報警紀錄,都是證明「不知情」的關鍵,我們會協助整理成時間軸提交檢察官。

  3. 03爭取不起訴或有利處分

    偵查中以書狀與到庭陳述說明交付帳戶的合理原因;若證據對當事人不利,則評估自白、和解與緩起訴、緩刑的可能。

台中在地程序

台中的人頭帳戶案多由分局偵查隊通知到案製作筆錄後移送臺中地方檢察署,多數當事人不會被羈押,但筆錄內容會決定檢察官是否起訴。建議到警局前先諮詢,或由律師陪同偵訊。

相關法條

  • 洗錢防制法第22條(帳戶交付之告誡與刑責)
  • 洗錢防制法第19條(一般洗錢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

法條條號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2026-09-26 核對);修法後更新。

FAQ

常見問題

警示帳戶多久會解除?
警示帳戶由警察機關通報、銀行執行,通常要等偵查終結(不起訴、緩起訴或判決確定)後才由通報機關解除,期間依個案不同。律師可協助向承辦單位確認案件進度。
被告誡就不會被起訴嗎?
告誡是行政處分,與刑事偵查分開。檢察官若認為你有幫助詐欺或洗錢的故意,仍可能起訴;反之若認定只是被騙交出帳戶,會作成不起訴處分。
被騙交出帳戶,我也是被害人,為什麼還要做筆錄?
因為詐騙款項流入你的帳戶,你在程序上是「犯罪嫌疑人」。筆錄是說清楚自己被騙經過的機會,準備得好,多數案件能在偵查中結案。

相關案例

緩刑/減刑案例

【緩刑案例】 提供帳戶涉加重詐欺 二審和解爭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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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把自己名下與工作室的多個銀行帳戶交給詐騙集團使用,涉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與洗錢。

緩刑/減刑案例

【緩刑案例】 提供帳戶涉幫助詐欺洗錢 坦承和解獲判緩刑

2026-09-17

法院審酌當事人到案後坦承犯行、已與被害人和解填補損害,且只是提供帳戶的幫助犯、惡性不重,宣告緩刑二年。等於讓當事人在坦承與彌補之後,免於立即入監、有機會重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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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案例】 提供帳戶被控幫助詐欺 成功獲不起訴處分

2026-09-17

單憑「提供帳戶」這個客觀行為,不足以認定她有幫助他人詐欺、洗錢的犯意,最終以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案例

【不起訴案例】 提供帳戶被控幫助詐欺 成功獲不起訴處分(案例 2)

2026-09-17

單憑「提供帳戶」這個客觀行為,不足以認定她有幫助他人詐欺、洗錢的犯意,最終以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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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案例】 辦貸款受騙被控詐欺洗錢 認定為被害人獲不起訴

2026-09-17

檢察官認為,雖然被告的帳戶確實被詐騙集團拿來收受被害人匯款,但被告是在辦網路貸款時受騙、依對方指示提款,說法和卷內證據相符。

不起訴案例

【不起訴案例】 帳戶被指人頭戶遭訴幫助詐欺 獲檢方認定罪嫌不足

2026-09-17

檢察官審酌全案後認定,被害人的陳述、對話與報案資料雖能證明對方確實被騙,卻無法證明當事人是詐騙集團一員,或與詐騙者之間有任何犯意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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