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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刑事律師教你到場前 5 步驟

發佈:2026-09-26|更新:2026-09-27|作者:張榮成律師

  • #偵查
  • #警詢
  • #陪同偵訊

先講結論:收到警局通知書,不等於一定被列為犯罪嫌疑人。警察可以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通知證人。先確認通知書上的身分、案由、時間與承辦單位;不要無故不到場,也不要在不清楚案情與自身風險時倉促回答。

現在先做哪三件事

  1. 確認身分:查看通知書是否記載「犯罪嫌疑人」或「證人」,不清楚就打通知書上的官方電話向承辦單位確認。
  2. 確認範圍:詢問案由、到場時間、地點,以及可否攜帶相關文件;承辦人未必會在電話中說明全部案情。
  3. 保存資料:保留通知書、通話或改期紀錄,以及可能與案件有關的原始對話、匯款和帳戶資料,不要刪除或修改。

警局通知書代表什麼?先分辨嫌疑人或證人

  • 通知犯罪嫌疑人: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場詢問。
  • 通知證人:依《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也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因此,不能只看到「警局通知書」五個字,就斷定自己一定是嫌疑人。通知身分會影響可以主張的程序權利與回答策略,應先確認再準備。

地檢署傳票則是由檢察官發出;可能是案件經移送後傳喚,也可能是檢察官直接偵查中的傳喚。收到任何通知,都應以文件記載的機關、身分與案由為準。

收到通知書可以不去嗎?時間衝突怎麼處理

**不要直接忽略。**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司法警察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如果通知身分是證人,《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雖規定警察可以通知證人到場,但沒有規定與犯罪嫌疑人相同的「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即得報請核發拘票」效果。證人若不能依時到場,仍宜主動聯絡承辦單位確認處理方式;日後若另收到檢察官或法院的傳票,應再依該傳票與相關規定處理。

若因出國、就醫、工作或其他事情無法依指定時間到場,應儘早聯絡承辦單位,說明原因並確認是否同意改期。某個理由是否構成法律上的「正當理由」,仍要依個案情形判斷;不要自行假設已經改期,應保留對方回覆與相關證明。

去警局前的 5 項準備

  1. 確認通知身分與案由:先弄清楚是以犯罪嫌疑人或證人身分到場,以及通知書記載的案由。
  2. 整理時間軸:按日期整理相關事件、金額、帳戶、對話與文件;不知道或不記得的地方直接標出,不要先猜答案。
  3. 評估是否先諮詢律師:若是犯罪嫌疑人、身分可能轉換、涉及詐欺、洗錢、毒品、性犯罪,或完全不知道為何被通知,宜先讓律師了解通知書與現有資料。
  4. 不要串聯說法或變動證據:不要和其他關係人「對口供」,也不要刪除訊息、重設手機或修改原始檔案。
  5. 備妥到場資料:攜帶身分證、通知書及經評估適合提出的文件;不要因急著自清,就在未了解風險前交付與通知範圍無關的資料。

犯罪嫌疑人做警詢筆錄時有哪些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把被告訊問章節的規定準用於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實務上至少注意以下事項:

  • 受告知與保持緘默: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詢問前應告知犯罪嫌疑與所犯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以及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不清楚、不記得或需要核對資料時,不要用猜測補答案。
  • 選任辯護人與律師在場: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調查時得選任辯護人;依第245條第2項,辯護人原則上得在詢問時在場、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法律另有例外限制。未選任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依第95條第2項,原則上應停止詢問,等待辯護人到場。
  • 核對並請求更正筆錄:依《刑事訴訟法》第41條及第43條之1,筆錄應向受詢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如請求增、刪、變更,應將陳述附記。簽名前逐頁確認,不要只看最後一頁。
  • 夜間詢問的限制: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司法警察原則上不得在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夜間」指日出前、日沒後。但受詢問人明示同意、夜間經拘提或逮捕而查驗身分、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或有急迫情形時,法律設有例外。

如果通知書寫的是證人

證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結構不同,不能把犯罪嫌疑人的緘默權直接套用到所有證人詢問。不過,依《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證言若可能使自己或第180條第1項所列親屬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證人得拒絕證言;第196條之1明定,這項規定準用於司法警察通知證人到場詢問的情形。

若問題已從「你看見什麼」轉為「你做了什麼」,或回答可能讓自己涉案,應先釐清身分與風險,再決定如何依法陳述。

台中收到警局通知書,通常接下來會怎麼走

警詢後,案件可能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續行偵查,也可能由承辦單位補充調查;是否移送、何時收到地檢署傳票,以及當日能否離開,都取決於案件與程序狀態,不能用固定天數或單一結果保證。

時起法律事務所位於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01號10樓之7。若需要陪同警詢,應先提供通知書並確認時間,由律師評估是否能到場與應先準備的資料。

法源與查核日期

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於 2026 年 9 月 27 日顯示的現行《刑事訴訟法》整理:

本文是一般程序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通知書、卷證與個案事實所作的法律意見。

FAQ

常見問題

收到警局通知書,就代表我是犯罪嫌疑人嗎?
不一定。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規定警察得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同法第196條之1也規定警察得以通知書通知證人。應先查看通知書記載,並向承辦單位確認到場身分與案由。
收到警局通知書可以不去嗎?
不要直接忽略。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司法警察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第196條之1並未對警察通知的證人規定相同效果;證人若不能到場,仍應儘快聯絡承辦單位確認如何處理並保留紀錄。
犯罪嫌疑人可以請律師陪同警詢嗎?
可以。犯罪嫌疑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得選任辯護人;依同法第245條第2項,辯護人原則上得於司法警察詢問時在場、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法律另有例外限制。
通知書寫證人,就完全沒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嗎?
不是。證人原則上負有作證義務,但依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證言若可能使自己或特定親屬受刑事追訴或處罰,得拒絕證言;第196條之1並把這項規定準用於警察通知證人到場詢問的情形。
警詢筆錄記錯,可以要求更正嗎?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1條及第43條之1,筆錄應向受詢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受詢問人請求增刪變更時,應將陳述附記於筆錄。簽名前應逐頁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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