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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留下債務,子女要還嗎?限定責任、遺產清冊與拋棄繼承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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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想完全不繼承,依第1174條須在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拋棄。

父母留下債務,子女原則上只需要在「繼承到的遺產」範圍內負責,不用拿自己的錢去填。但要留意三個月的期限,以及不要做出會讓這項保護失效的行為。

債務會跟著繼承嗎?

會,但有上限。《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但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的權利義務除外。債務也包含在內。

不過第2項同時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這就是「限定責任」。白話說:遺產有一百萬、債務有三百萬,繼承人最多就是用那一百萬來還,其餘兩百萬不必由繼承人自己的財產補上。

繼承人有好幾位時,《民法》第1153條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之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也就是說,對債權人而言,每個繼承人都可能被要求清償;但內部分攤時,則是依應繼分比例。其中一人先還了,可能再向其他繼承人請求分擔,這需要保留還款紀錄。

三條路徑,要怎麼選?

做法 重點 主要條文
照一般繼承處理 承受權利義務,債務以遺產為限負責 《民法》第1148條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三個月內陳報,法院公示催告讓債權人報明債權 第1156條、第1157條
拋棄繼承 三個月內書面向法院聲明,溯及繼承開始時生效 第1174條、第1175條

債務比遺產多很多、或不知道有多少債務時,通常會優先考慮後面兩條;債務明顯小於遺產時,則不一定需要拋棄。選哪一條要看遺產與債務的實際狀況。

遺產清冊是什麼?怎麼做?

《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要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這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聲請,認為必要時可以延展。繼承人有數人時,只要其中一人已陳報,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陳報之後,第1157條規定,法院要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這個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第1158條也規定,繼承人在這段期限內,不得對被繼承人的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所以一旦走清冊程序,在公告期間先不要自己急著清償某一筆債務,避免與規定衝突。

債權人這一邊也有路可走:第1156條之1規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法院知悉債權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也可依職權命繼承人提出。

拋棄繼承要注意什麼?

《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應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此應為繼承的人(不能通知的除外);第1175條規定,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常被忽略的是拋棄之後由誰接手。依第1176條,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人拋棄,應繼分歸屬其他同為繼承的人;親等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都拋棄時,由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例如子女都拋棄,可能輪到孫子女;先順序的繼承人都拋棄時,由次順序的繼承人繼承,例如被繼承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因他人拋棄而成為繼承人的人,要拋棄時,同樣應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所以家族中可能接手的人,最好一起確認、一起處理。

哪些行為會讓保護失效?

《民法》第1163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2項的限定責任利益:

  •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記載,情節重大;
  •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而處分遺產。

所以清冊上要如實列,不要把存款先領走、也不要把房子低價賣給親友。這些做法一旦被認定,限定責任的保護就可能失去。

沒有陳報遺產清冊的人也要注意清償方式。依第1162條之1,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的,對被繼承人債權人的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的利益。依第1162條之2,違反這項規定的,債權人可以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的部分向該繼承人行使權利,而且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除外)。換句話說,拿遺產只還其中一位債權人,可能讓自己對其他債權人的責任超出遺產範圍。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1. 算清楚期限:從「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以收到通知或得知死亡等事實為準,個案差異大,不確定就提早處理。
  2. 先不要動遺產:不要領款、轉讓、清償債務,先把狀況留存。
  3. 盤點資料:銀行、信用卡、貸款、保證債務、稅單,向相關機構查詢或取得文件。
  4. 蒐集死亡前兩年的贈與紀錄:《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受有被繼承人贈與的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5. 選路徑:債務明顯過高,評估拋棄;狀況不明,評估遺產清冊。
  6. 通知其他繼承人:不論選哪一條,家人之間的決定要互相對照。

在台中或嘉義處理繼承債務,要向誰提出?

遺產清冊、拋棄繼承都是向法院提出書面。要向哪個法院、需要附哪些文件,以法院公告的辦理方式和通知書記載為準。債權人如果寄來催收或起訴文件,請先把文件收好,並注意文件上載明的期限。

遺產與債務的其他問題可見家事案件服務;台中與嘉義的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背景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債務明細、遺產狀況與完整文件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任何人必然免除債務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父母欠的錢,子女要用自己的存款還嗎?
《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原則上還到遺產用完為止,不必拿自己的財產補差額。但有第1163條列的情形,可能不能主張這項保護。
什麼情況下不能主張以遺產為限?
《民法》第1163條列了三種: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記載情節重大;意圖詐害債權人而處分遺產。有這些情形的繼承人,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2項的限定責任利益。
遺產清冊要在多久內提出?
依《民法》第1156條,繼承人須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必要時可聲請法院延展。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陳報,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拋棄繼承要怎麼做?
《民法》第1174條規定,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後,還要以書面通知因此應為繼承的人,但不能通知時不在此限。第1175條規定,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債權人可以逼我提出遺產清冊嗎?
可以請求法院處理。《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法院在知悉債權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也可依職權命繼承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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