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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把財產都給別人,其他繼承人還能拿嗎?特留分怎麼算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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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遺囑人只能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處分遺產(《民法》第1187條)。依現行第1223條,子女、父母、配偶的特留分各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為三分之一。

遺囑不是想怎麼分就怎麼分,依現行民法,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和祖父母,只要是實際繼承的人,法律保障他們至少能拿到「特留分」。如果你發現被繼承人把財產全留給別人,先不要急著放棄,先確認自己有沒有特留分、算出來夠不夠。

特留分到底是什麼?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才可以用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換句話說,一個人可以決定死後財產給誰,但不能把特定家屬的保障額度全部挖空。

特留分可以想成「最低保底」。遺囑沒超過界線,就照遺囑;超過界線,不足的人可以向法律主張補回來。

誰有特留分?比例是多少?

現行《民法》第1223條列出五種人與各自比例:

繼承人 特留分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 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父母 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配偶 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 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祖父母 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要注意兩點。第一,特留分是跟著「繼承人」身分走的,依《民法》第1138條,除配偶外,繼承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一順序有人繼承時,後一順序就不是繼承人,也就沒有特留分可談。第二,特留分是「應繼分的幾分之幾」,不是「遺產的幾分之幾」,要先算出應繼分,再打折。

修法提醒:《民法》第1223條已於民國115年8月17日修正公布,沿革記載「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也就是約在民國116年2月中旬才施行。依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的修正條文,特留分人改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各為應繼分二分之一)與祖父母(應繼分三分之一),不再列兄弟姊妹。在新條文施行前,仍適用上表的現行條文。個案適用哪一版,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時有效的條文為準,交界時點的案件應由律師確認。

應繼分和特留分,要怎麼一步一步算?

先看應繼分。《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第1144條第1款規定,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起繼承時,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

舉一個單純的假設算法:被繼承人有配偶和兩個子女,總共三人,每人應繼分各三分之一。依第1223條,每人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也就是遺產的六分之一。這只是算法示範,不代表實際案件的結果,實際還要看債務、生前贈與等情況。

如果是配偶與父母同時繼承(沒有子女),依第1144條第2款,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父母依第1141條平均分剩下的二分之一,各為四分之一。再按第1223條各打折:配偶特留分是遺產的四分之一,父母每人是遺產的八分之一。

如果是配偶與兩位兄弟姊妹同時繼承(沒有子女、父母已不在),依第1144條第2款,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兩位兄弟姊妹平均分剩下的二分之一,各為四分之一。依現行第1223條,配偶特留分是遺產的四分之一;兄弟姊妹每人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三分之一,也就是遺產的十二分之一。新條文施行後,兄弟姊妹這部分就不再有特留分,所以繼承開始的時間很重要。

計算的基礎財產,也要先把債務扣掉。《民法》第1224條規定,特留分是由依法算定的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後計算。

所以如果遺產看起來有一筆不動產,但被繼承人同時有貸款或其他債務,要先把債務算進去,再去看特留分到底有多少。實務上常見的爭議,是財產的價值怎麼認定、債務有沒有真實存在,這些通常需要查資料、必要時由法院判斷。

遺囑把財產全給別人,特留分不足時怎麼辦?

《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的人,如果因被繼承人所為的遺贈,使他應得的數額不足,可以按不足的數額,由遺贈財產扣減。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白話說:你算出來應有的保底是一百,遺囑只讓你拿到六十,你可以主張從受遺贈人拿到的財產裡,扣回不足的四十。如果受遺贈人不只一個,大家按各自拿到的價額比例一起承擔。

這條條文談的是「遺贈」。至於其他情形,例如生前贈與是否也要算進去,條文關係比較複雜,需要依個案與完整資料判斷,不宜自行套用。

特留分跟遺囑有效與否,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遺囑有效與否,看的是立遺囑的方式有沒有符合法律規定;特留分看的是遺囑的內容有沒有超過可以處分的範圍。兩個問題要分開看。

一份遺囑可能形式上完全有效,但內容把財產全給某一個人,侵害了其他人的特留分。這時候遺囑不一定整份作廢,而是要看特留分不足的人是否主張,以及能主張到什麼程度。反過來,遺囑如果形式不符,特留分的問題就不用先談,因為整份遺囑可能根本不生效。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1. 取得遺囑:確認遺囑的方式是否有效,自書遺囑要看有沒有親筆全文、年月日、簽名。
  2. 盤點繼承人:誰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按順序列清楚,並記下被繼承人死亡的日期。
  3. 盤點財產與債務:不動產、存款、保險之外的債務、貸款都要列。
  4. 算出自己的應繼分與特留分:依上面的順序計算,再對照遺囑分到多少。
  5. 保留證據:財產資料、往來紀錄、遺囑原件或影本都要留好。
  6. 別私下簽放棄書:在還沒弄清楚自己權利之前,不要輕易簽署任何同意書或協議。

在台中或嘉義遇到遺囑與特留分爭議,會經過什麼程序?

特留分是全國一致的民法規定,不因台中或嘉義而有不同。實際要向哪個法院、用哪種程序處理,要看遺產所在、繼承人住所和案件性質,以法院通知書或裁判書記載的承辦機關為準。

其他遺產分割的問題,可再參考家事案件服務。台中與嘉義的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背景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遺囑內容、財產明細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任何人必然取得特留分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遺囑寫全部財產給一個人,其他子女就完全沒有了嗎?
不一定。《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只能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第1225條規定,繼承人因遺贈而應得之數不足特留分時,可按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
特留分是多少?
依現行《民法》第1223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的特留分各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特留分是按各人的應繼分去計算,不是按全部遺產直接乘上這個比例。
兄弟姊妹有特留分嗎?
依現行《民法》第1223條第4款,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但第1223條已於民國115年8月17日修正公布、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修正後的條文不再列兄弟姊妹。適用哪一版,原則上看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的時間,應由律師依個案確認。
特留分的基礎財產包含債務嗎?
《民法》第1224條規定,特留分是從依法算定的應繼財產中,扣除債務額後來計算。也就是說,債務要先從遺產中減掉,剩下的才是計算特留分的基礎,並不是直接用財產總額計算。
遺贈財產不夠扣,有好幾個受遺贈人怎麼辦?
《民法》第1225條後段規定,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也就是每位受遺贈人依各自拿到的價額比例,一起承擔不足的部分,而不是只挑其中一人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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