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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要怎麼寫才有效?自書、公證、代筆等五種遺囑方式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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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遺囑依《民法》第1189條只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方式,缺少法定步驟可能無效。自書遺囑依第1190條,須全文親自書寫、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遺囑不是寫了就算數,民法只承認五種方式,而且每一種都有必備步驟,少一步就可能整份無效。如果你正打算替自己或長輩準備遺囑,先確定用哪一種方式,再照步驟一項一項做完。
民法承認哪五種遺囑?
《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除此之外的做法,例如只拍一段影片說「我的房子給老大」,或請朋友代寫後只由本人簽名、沒有依法找見證人,都不在條文列的方式裡,日後很容易被質疑效力。
下面這張表可以先看全貌:
| 方式 | 條文 | 重點步驟 | 見證人 |
|---|---|---|---|
| 自書遺囑 | 《民法》第1190條 | 全文親筆、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 | 不需要 |
| 公證遺囑 | 第1191條 | 在公證人前口述,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遺囑人認可後簽名 | 二人以上 |
| 密封遺囑 | 第1192條 | 簽名後密封、封縫處簽名,向公證人提出並陳述,公證人於封面記明 | 二人以上 |
| 代筆遺囑 | 第1194條 | 口述給見證人之一筆記、宣讀、講解,認可後簽名 | 三人以上 |
| 口授遺囑 | 第1195條 | 限生命危急等特殊情形,由見證人之一筆記或全程錄音密封 | 二人以上 |
自己寫的遺囑,要注意哪些細節?
自書遺囑最簡單,不用花錢找人,但細節最容易出問題。《民法》第1190條要求三件事:
- 全文自己寫:不是只簽名,是整份內容都要親筆。
- 記明年、月、日:寫上立遺囑的完整日期。
- 親自簽名:由遺囑人自己簽。
如果寫到一半要修改,要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及字數,另外再簽一次名。這些規定看起來囉嗦,但遺囑人往往已經不在,沒有人能出面說明,所以只能靠形式上的完整來證明這是本人的真意。
另外,內容要寫得明確。「房子留給小孩」這種句子,誰是小孩、哪一間房子,日後都可能吵起來。建議寫清楚人名與財產的特定方式。
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差在哪?誰不能當見證人?
兩種都有見證人,差別在於由誰筆記、見證人要幾位。
公證遺囑依《民法》第1191條,要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和遺囑人一起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由公證人記明原因,改按指印。同條第2項還規定,沒有公證人的地方,可以由法院書記官代行公證職務。
代筆遺囑依第1194條,要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見證人中的一人負責筆記、宣讀、講解,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和代筆人姓名,見證人全體與遺囑人一起簽名。不能簽名的,按指印代替。
簡單說:公證遺囑多了公證人把關,代筆遺囑則是全程由見證人完成,人數要求也比較高。
見證人的資格也有限制。《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的人不得當遺囑見證人:
- 未成年人;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
-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 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很多家庭會請子女或遺產受贈人當見證人,這是最常見的錯誤。這些人本身與遺產有利害關係,法律才排除。
什麼情況可以用密封或口授遺囑?
密封遺囑依第1192條,是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在封縫處簽名,再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這是自己的遺囑;如果不是本人自己寫的,還要陳述繕寫人的姓名、住所。公證人在封面記明提出的年、月、日及遺囑人的陳述,再與遺囑人、見證人一起簽名。第1193條另規定:如果密封遺囑不符合密封的方式,但具備自書遺囑的方式,仍有自書遺囑的效力。
口授遺囑則是緊急狀況用的。第1195條限定在「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可由見證人筆記,或全程錄音後當場密封。第1196條規定,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之後,過了三個月,口授遺囑就失效。第1197條也要求見證人中的一人或利害關係人,在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請親屬會議認定真偽;對認定有異議,可聲請法院判定。
立好之後想改或想撤回怎麼辦?
《民法》第1219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的方式,撤回遺囑的全部或一部。第1220條規定,前後遺囑有相牴觸的,牴觸的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第1222條規定,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的意思,該遺囑視為撤回。所以如果立了新遺囑,最好在新遺囑裡寫明「撤回先前所立遺囑」,並把舊的處理掉,避免日後兩份內容衝突。
另外要記得,立遺囑人處分遺產有界線。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才可以自由處分遺產。想把財產全部留給某一個人,可能會碰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問題。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決定方式:想省事可以自書,想降低日後爭議,可考慮公證遺囑。
- 清點財產與繼承人:房地、存款、保險之外的債務也列出來。
- 確認立遺囑人的年齡與狀況:依第1186條,未滿十六歲不得立遺囑。
- 挑選合格見證人:避開第1198條列出的人。
- 完成每個法定步驟:日期、簽名、塗改處理,一項也不要漏。
- 妥善保管:告知可信任的人存放位置,但不一定要公開內容。
在台中或嘉義立遺囑,程序有沒有不同?
遺囑的法定方式是全國一致的,不因台中或嘉義而不同。公證遺囑要找哪一個公證人或哪個法院的公證處,以及怎麼預約,以各機關實際公布的辦理方式為準。遺囑日後如果發生效力爭議,通常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想了解遺產糾紛的其他面向,可參考家事案件服務,台中與嘉義的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和嘉義分所,作者背景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民法》第1186條:遺囑能力
- 《民法》第1187條:遺囑自由處分與特留分限制
- 《民法》第1189條:遺囑的五種方式
- 《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
- 《民法》第1191條:公證遺囑
- 《民法》第1192條:密封遺囑
- 《民法》第1193條:密封遺囑轉為自書遺囑
- 《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
- 《民法》第1195條:口授遺囑
- 《民法》第1196條:口授遺囑失效
- 《民法》第1197條:口授遺囑的認定
- 《民法》第1198條:遺囑見證人資格
- 《民法》第1219條:依遺囑方式撤回遺囑
- 《民法》第1220條:前後遺囑牴觸部分視為撤回
- 《民法》第1222條:遺囑視為撤回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家庭狀況、財產內容與完整文件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任何遺囑在日後必然被認定有效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遺囑可以用電腦打字再簽名嗎?
- 自書遺囑依《民法》第1190條,須「自書遺囑全文」,並記明年、月、日及親自簽名。電腦打字不是親筆書寫全文,可能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方式,想用打字版本,通常要改走公證或代筆等其他方式。
- 未成年人可以立遺囑嗎?
- 《民法》第118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可立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所以十六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可以立遺囑。
- 自書遺囑寫錯字,可以直接塗改嗎?
- 可以,但要依《民法》第1190條處理:增減、塗改的地方,要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沒有照規定處理,該處的效力可能出現爭議,寫錯太多時重寫一份通常更保險。
- 誰不能當遺囑見證人?
- 《民法》第1198條列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以及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都不得當遺囑見證人。
- 口授遺囑什麼情況才能用?
- 依《民法》第1195條,遺囑人必須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才可用口授遺囑。第1196條另規定,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之後,經過三個月,口授遺囑就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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