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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可以要贍養費嗎?民法第1057條的條件與常見誤解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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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依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的贍養費。金額多少、是否成立,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贍養費不是離婚的標準配備,只有「自己沒有過失、因判決離婚而生活困難」的一方,才能依法向對方請求。至於能不能拿到、拿多少,由法院依個案決定。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先判斷你是哪一種離婚。協議離婚、調解離婚、判決離婚,適用的條文不一樣,這是最先要弄清楚的。
- 列出你離婚後的生活費用。房租、水電、醫療、子女的開銷,連同你現在的收入,整理成清單。
- 收集收入與財產資料。薪資單、報稅資料、存摺、房地產資料,包括對方的,你知道的部分也先留意。
- 整理婚姻中的經過。誰是主要照顧家庭的人、有沒有因為家庭而離開職場,這些可能影響法院如何看你的生活狀況。
- 不要把「贍養費」和「財產分配」混在一起談。它們是不同的請求,混著談容易吃虧。
贍養費的條件是什麼?
《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的贍養費。
拆成三個條件來看:
- 請求的人沒有過失:如果法院認為婚姻破裂你也有責任,就可能不符合。
- 因判決離婚:條文用的是「判決離婚」四個字。
- 離婚後生活陷於困難:不是「過得比較不好」,而是有實際的困難。
「對方縱無過失」的意思是:即使對方沒有做錯什麼,也可能要負擔。這是一種「離婚後的生活扶助」概念,不是在處罰誰。至於金額、給付方式與期間,條文只寫「相當」,沒有公式,由法院依個案決定。
贍養費、損害賠償、財產分配有什麼不同?
這三個最常被混在一起,其實是不同的請求:
| 項目 | 條文 | 核心條件 | 重點 |
|---|---|---|---|
| 贍養費 | 《民法》第1057條 | 請求方無過失,因判決離婚而生活困難 | 對方縱無過失也要給 |
| 離婚損害賠償 | 《民法》第1056條 | 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對方有過失 | 非財產上損害,以請求方無過失為限 |
| 財產取回與分配 | 《民法》第1058條 | 離婚時 | 除分別財產制外,各自取回結婚或變更財產制時的財產,有剩餘的依財產制規定分配 |
簡單說:贍養費看「你離婚後過得下去嗎」;損害賠償看「對方有沒有做錯」;財產分配看「婚姻期間的財產怎麼算」。三項可以並存,也可能只有其中一項成立。
另外,《民法》第1056條第3項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還能要贍養費嗎?
這是常見的疑問。《民法》第1057條的文字是「因判決離婚」,沒有寫協議離婚。協議離婚的贍養費,條文沒有規定,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中自行約定。
比較務實的做法是:在離婚協議或調解內容中,把你想要的金錢約定寫清楚,例如金額、給付日期、分期或一次付清、不履行時怎麼辦。這是雙方自己同意的契約內容,不必等法院判決。
調解成立的內容,依《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2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所以調解筆錄上寫的每一項都很重要。
要在哪種程序中請求?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一款將「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列為戊類事件。依同法第23條第1項,除丁類事件外,請求法院裁判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至於是在離婚程序中一併處理,或另外分開聲請,要看你的案件狀況,請和律師討論。
想主張贍養費,證據要準備哪些?
法條要求的兩件事,「自己沒有過失」與「生活困難」,都要靠資料說明。可以先從這幾個方向整理:
- 生活困難:離婚後的收入、固定支出、有無財產可變現、有沒有需要你照顧的人。只說「過不下去」不夠具體,法院通常需要看到數字與紀錄。
- 沒有過失:婚姻破裂的經過,例如重要事件的時間、雙方的往來訊息、報案或就醫紀錄。誰有過失由法院判斷,你能做的是把事實交代清楚。
- 對方的能力:對方的工作、收入與財產狀況,你知道多少先寫下來,需要時再由法院依程序調查。
這些資料不必一次湊齊,但越早整理,越能看出自己的主張有沒有缺口。
在台中或嘉義主張贍養費,要注意什麼?
家事案件由哪個法院處理,以法院的通知書與裁判書記載為準。法院通知你補充資料或出庭時,請按時回覆。更多家事資訊見家事案件,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民法》第1056條:離婚損害賠償
- 《民法》第1057條:贍養費
- 《民法》第1058條:離婚時財產取回與分配
- 《家事事件法》第3條:家事事件分類
- 《家事事件法》第23條:調解前置
- 《家事事件法》第30條:調解成立之效力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婚姻狀況、收入財產資料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能否取得贍養費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離婚後都可以請求贍養費嗎?
- 不是。民法第1057條的條件是:請求的一方無過失,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對方縱無過失也應給與相當贍養費。三個條件缺一不可,是否符合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 協議離婚也能請求贍養費嗎?
- 民法第1057條文字寫的是「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協議離婚的贍養費,條文沒有規定,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中自行約定,建議把金額、給付方式與期間寫清楚。
- 贍養費和離婚損害賠償是同一件事嗎?
- 不同。民法第1056條的損害賠償要求對方有過失,贍養費依第1057條則是對方縱無過失也要負擔,重點是請求方因離婚而生活困難。兩者的要件與用途不一樣,可以分別評估。
- 我有過失,還可以請求贍養費嗎?
- 依民法第1057條,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失之一方」。若法院認定你對婚姻破裂也有過失,就可能不符合條件。過失如何認定,要看雙方的具體事證。
- 贍養費要在哪一種案件裡請求?
- 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一款,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屬戊類事件;依第23條第1項,請求裁判前應先經法院調解。具體程序請依法院通知與律師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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