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家事
法院怎麼決定小孩跟誰?親權酌定的考量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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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父母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之1,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準,審酌子女年齡與意願、父母照顧能力與態度、親子感情等,酌定由誰行使親權。
法院決定小孩跟誰,看的是「哪一種安排對孩子最好」,不是哪一方比較想要,也不是哪一方比較有理。法律把這個標準稱為「子女最佳利益」,並列出一串法院應注意的事項。
先說一個常被誤會的地方:大家口中的「監護權」,在離婚後的法律用語其實是「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也就是俗稱的親權。它包含小孩住在哪裡、怎麼教養、重大事情由誰決定。法律允許由一方單獨行使,也允許雙方共同行使。
父母自己談好的話,法院要管嗎?
《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所以第一步是父母自己協議。
協議不是沒有限制。同條第2項規定,如果協議不利於子女,法院可以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的利益改定。換句話說,簽了協議,不代表法院都會照單全收,也不代表日後完全不能調整。
談不攏的時候,法院看哪些事?
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成,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後段,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酌定。《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要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其要注意下列事項。為了好懂,我用白話整理成表格:
| 法律列的事項 | 白話意思 | 你可以先準備的資料 |
|---|---|---|
| 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孩子多大、有幾個、身體狀況如何 | 就醫紀錄、日常照顧需求說明 |
| 子女的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 | 孩子怎麼想,以及什麼環境對他成長有幫助 | 就學情況、生活作息、孩子熟悉的環境 |
| 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誰有能力、有時間照顧 | 工作時間、居住情形、收入與支出資料 |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 | 願不願意投入、做法是否妥當 | 平常接送、陪讀、就醫的紀錄 |
| 親子之間,或孩子與其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的感情 | 孩子與父母、祖父母、手足等人的相處 | 相處的照片、訊息、學校聯絡資料 |
| 父母一方是否妨礙另一方行使權利義務 | 會不會阻撓對方與孩子往來 | 安排會面的往來訊息 |
| 各族群的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 家庭的文化背景也列入考量 | 視個案情況說明 |
這七項是「應注意」的事項,法條用的字是「尤應注意」,也就是說法院可以審酌其他一切情況,不限於這七項。
法院怎麼知道孩子的狀況?
第一個管道是調查。《民法》第1055條之1第2項規定,法院可以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也可以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專業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也規定,法院可以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請其訪視或調查。
法院在參考調查報告之前,要讓關係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但內容涉及隱私或不適當時除外(同條第2項)。
第二個管道是聽孩子說。《家事事件法》第108條規定,法院裁定前,要依子女的年齡和識別能力,用適當方式向孩子說明裁判結果的影響,讓孩子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必要時可以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第三個管道是替孩子找幫手。《家事事件法》第109條規定,未成年子女雖然不是當事人,法院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必要時可以選任程序監理人。
父母兩個都不適合怎麼辦?
《民法》第1055條之2規定,父母都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並審酌前述各款事項,選定適當的人擔任子女的監護人,指定監護的方法,並命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方式。這種情形比較少見,但有人需要知道,法律對孩子的保護是有備案的。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整理孩子目前的生活樣貌:誰負責接送、誰陪看醫生、誰處理學校聯絡,用時間、地點寫成簡短的紀錄。
- 蒐集能證明照顧情形的資料:聯絡簿、就醫紀錄、訊息、照片。不要只憑記憶。
- 維持孩子與另一方的往來:阻撓會面可能被法院列入考量,這是法條明文的審酌事項。
- 不要要求孩子表態:不要在孩子面前說對方壞話,也不要教孩子怎麼說。法院另有管道聽孩子的意見。
- 留意通知與期限:收到法院或社工的通知書,依通知書記載的時間配合;有疑問先確認,不要自行不理會。
- 把工作與居住的安排想清楚:如果取得親權,白天誰照顧、放學後誰接,法院通常會想知道具體做法。
在台中或嘉義處理,管轄和程序要注意什麼?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的酌定、改定、變更等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的法院管轄。至於實際是哪一個法院、哪一個股承辦,以收到的通知書或裁判書記載為準。
同一個家庭如果同時有離婚訴訟和子女親權的案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05條第1項,婚姻訴訟與基礎事實相牽連的親子非訟事件已分別繫屬時,除別有規定外,法院應將親子非訟事件移送到婚姻訴訟繫屬中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收到通知後,建議先確認案號與承辦機關。
如果對家事程序不熟悉,可以參考家事事件總覽;在台中或嘉義處理,可以先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的服務說明,律師背景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民法》第1055條: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 《民法》第1055條之1: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事項
- 《民法》第1055條之2:父母均不適合時選定監護人
- 《民法》第1089條之1:父母分居達六個月時準用規定
-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親子非訟事件之管轄
- 《家事事件法》第105條:親子非訟事件之合併裁判
- 《家事事件法》第106條:訪視與調查報告
-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子女陳述意見
- 《家事事件法》第109條:程序監理人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家庭狀況、調查報告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取得親權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小孩說想跟媽媽或爸爸,法院就會照他的意思嗎?
- 不會當然照辦。《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2款把「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列為應注意事項之一,只是考量之一。《家事事件法》第108條也要求法院依子女年齡與識別能力,讓其有表達意願的機會。
- 父母一方經濟比較好,就比較容易拿到親權嗎?
- 經濟能力只是《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3款所列事項之一,和品行、健康、生活狀況一起看。法院是依子女最佳利益綜合判斷,不是單看收入多寡。
- 對方阻止我看小孩,會影響親權的判斷嗎?
- 可能會。《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把「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列為法院應注意的事項,終究由法院依個案整體情況判斷。
- 法院會派人到家裡訪視嗎?
- 有可能。《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審酌子女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請其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是否採取訪視,由法院依個案決定。
- 還沒離婚、只是分居,小孩的事也能請法院決定嗎?
- 可以考慮。《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1及第1055條之2;但父母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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