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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無預警資遣合法嗎?預告期間與資遣費怎麼算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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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雇主資遣勞工,須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列五款事由之一,並依第16條按年資預告;未預告要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資遣費依第17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算。

被公司突然說「明天不用來了」,未必合法。雇主要資遣勞工,必須先有法律列出的事由,再依年資預告並發給資遣費,缺一不可。

雇主什麼時候才可以資遣?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意思是:雇主不是想資遣就資遣,要有下面五種事由之一,才能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的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這五款是資遣的門檻。公司只說「組織調整」「配合度不好」,法律上仍然要回到這五款,看有沒有符合,並且由雇主說明理由。

要注意的是,第5款「確不能勝任」字面就寫得很重,「確」字代表要有具體的事實,不是主管不滿意就算。

實務上常聽到的說法,例如「績效不好」「公司要精簡人事」,是否符合這五款,要看公司有沒有具體的資料,例如虧損或業務緊縮的情形、有沒有安置的可能、對勞工的要求是否明確。終止事由通常要由雇主提出具體說明,但自己手上的考核、評語和工作紀錄,仍然要好好保存。

被資遣之前,雇主要給多少預告期?

《勞動基準法》第16條依年資分三級:

在公司繼續工作多久 預告期間
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 十日前預告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 二十日前預告
三年以上 三十日前預告

預告期間內,勞工為了另謀工作,可以在工作時間請假外出,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的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資照給。雇主沒有照規定預告就終止契約,應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另外,違反第16條還可能受到主管機關處罰,《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這是行政處罰,和勞工能不能請求資遣費是兩條不同的線。

資遣費怎麼算?

資遣費要看年資是舊制還是新制。重點是平均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定義為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工作未滿六個月者,以工作期間計算。

制度 算法 發放期限
勞基法舊制(第17條) 每滿一年,一個月平均工資;剩餘月數或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給;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終止契約三十日內
勞退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每滿一年,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按比例;最高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

勞退新制是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後的工作年資。同一個人若新舊年資都有,可能要分段計算;《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3項也規定,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的勞工,其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等規定發給。這些要看勞退選擇與年資資料,才能算出實際金額。

哪些情況雇主不能資遣,哪些情況是另一回事?

不是所有「被請走」都叫資遣。

情形 法律規定
勞工在第50條的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分娩前後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四星期),或第59條的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勞動基準法》第13條: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除外
勞工有重大違規等情形(懲戒性解僱) 《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但第12條第2項要求,依第1款、第2款及第4至6款終止,應自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勞工自己終止 《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準用第17條請求資遣費

公司如果改用「違反工作規則」之類的理由,不給資遣費,要回頭檢查第12條的事由是否真的存在、時間有沒有超過三十日。這點很重要,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8條第1款規定,依第12條或第15條終止勞動契約的,勞工不得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第2款規定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也不能請求。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1. 先不要簽任何文件:離職證明、同意書、切結書,要看清楚內容再簽。
  2. 保存資遣通知:書面、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訊息、錄音。
  3. 整理年資與薪資資料:勞動契約、薪資單、存摺、勞保與勞退紀錄。
  4. 申請出勤紀錄: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雇主應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勞工申請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5. 算算預告工資與資遣費,看雇主有沒有照規定給付。
  6. 記下日期:離職日、通知日、發放日,之後的主張要靠日期。
  7. 請公司開服務證明書: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在台中或嘉義遇到被資遣,程序怎麼走?

勞資爭議通常可由勞工主管機關的調解程序,或法院處理,實際要找哪個機關、哪天到場,以通知書與裁判書記載為準。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勞動契約、資遣通知、薪資與勞保勞退資料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能請求特定金額的資遣費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公司只說「明天開始不用來」,這樣合法嗎?
未必合法。《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歇業、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停工、業務性質變更或勞工確不能勝任等五款事由之一,雇主不得預告終止契約;第16條還要求依年資預告。
預告期間要多久?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十日前預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二十日前預告;三年以上,三十日前預告。未依規定預告,雇主應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資遣費怎麼算?舊制新制有差嗎?
有差。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的新制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最高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資遣費什麼時候要給?
《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2項也規定,新制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我自己覺得公司對我不好,可以先離職再請求資遣費嗎?
要看有沒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列的情形,例如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符合時,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該條第4項準用第17條,可請求資遣費,但部分款項有三十日的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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