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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薪、不給加班費怎麼辦?證據、計算與申訴方式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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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雇主延長工時,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平日前二小時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二小時內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不按期給工資,主管機關得依第27條限期令其給付。

公司欠薪、不給加班費,勞工不是只能忍。法律對工資怎麼給、加班怎麼算、紀錄誰要保存,都有明文規定;先把證據留好,再決定走申訴、調解還是起訴。

工資要怎麼給才合法?

工資不是雇主想怎麼發就怎麼發。《勞動基準法》有幾個基本規定:

條文 重點
第22條第1項、第3項 工資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除外
第23條第1項 工資除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提供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第23條第2項 雇主應置備工資清冊,記入發放工資、計算明細、工資總額;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什麼叫「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以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和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所以名目叫津貼、獎金,只要是經常性給與,也可能算工資,會影響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加班費最少要怎麼算?

《勞動基準法》第24條把「平日延長工時」和「休息日工作」分開算:

情形 加給標準(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平日延長工時在二小時以內 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平日再延長工時在二小時以內 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休息日工作二小時以內 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休息日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 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第32條第4項延長工時 加倍發給

這些是法定的最低標準,契約約定更高的,依約定。

另外,勞工正常工作時間,依第30條第1項,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超過這個時間的部分,才進入加班費的討論。加班本身也有上限:依第32條第2項,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的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至於特殊行業或經核可的彈性工時制度,規則不同,不能一概套用。

公司常說「加班是自願的」「薪水已包含加班費」。法條沒有因為勞工「自願」就免除加班費的規定;至於薪資是否已經包含加班費,要回到勞動契約怎麼寫、薪資單怎麼列、實際算起來是否達到法定標準,才能判斷。

公司如果主張已包含,通常要能說明算式。薪資單看不出加班費的項目,就是需要追問的地方。

證據要怎麼留?

加班費的難處在「證明」。常見的證據有:

  • 打卡紀錄、門禁紀錄、電腦或系統登入登出時間;
  • 主管用通訊軟體交辦事項的訊息和時間;
  • 工作成果與傳送時間(電子郵件、報表);
  • 薪資單、存摺、工資明細;
  • 同事的證詞(如果有人願意)。

特別要提的是《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第7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保存五年,逐日記載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所以可以用書面向公司申請出勤紀錄,並保留申請與公司回覆的紀錄。

公司不給付,主管機關能做什麼?

《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違反第22條至第25條等工資、加班費規定,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27條限期給付工資的命令,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雇主沒有依第30條第5項置備並保存出勤紀錄的,依第79條第2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30條第6項、第7項(逐日記載至分鐘、勞工申請副本不得拒絕)的,則屬第79條第1項第1款的範圍。

這是行政上的處理;罰鍰是對公司的處罰,不等於勞工拿回了錢。想要明確請求給付,還是要透過調解、訴訟等方式。請求也別拖太久:《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按月給付的工資常被認為屬於這類定期給付,個案仍要確認,越早整理越好。

欠薪嚴重,可以自己離職嗎?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第4項準用第17條,可請求資遣費。同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也可以終止,但要在知悉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該條第2項另有關於知悉損害結果日的規定)。

先離職或先留下來,會影響後續的請求與證據保存,建議離職前先把資料備齊,也先確認自己符合哪一款。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1. 把資料先存下來:薪資單、存摺、聘僱契約、工作時間相關訊息。
  2. 用文字記錄每天上下班時間,包括實際離開的時間。
  3. 向公司申請出勤紀錄副本,依第30條,雇主不得拒絕。
  4. 整理欠薪項目:哪幾個月、哪些項目、公司說了什麼理由。
  5. 書面催告公司:寫明欠多少、要求的期限。
  6. 再選擇處理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訴、調解,或向法院請求。

在台中或嘉義遇到欠薪,程序怎麼走?

勞資爭議常見的處理方式是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調解,無法解決再向法院請求。實際由哪個機關受理、什麼時候到場,以通知書、裁判書記載的承辦機關為準。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與完整資料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能請求特定金額的工資、加班費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公司說薪水下個月才補,可以嗎?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公司要延後,要看有沒有符合這個規定。
平日加班兩小時以內,加班費最少怎麼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超過二小時、再延長二小時內,則為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休息日去上班,加班費不一樣嗎?
不一樣。《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休息日工作二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我沒有打卡紀錄,要怎麼證明加班?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第7項規定勞工申請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另可蒐集通訊軟體訊息、門禁與電腦登入紀錄等,輔助說明實際工作時間。
公司一直欠薪,我可以直接離職嗎?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該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請求資遣費。是否符合要件,要依欠薪事實與契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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