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幫人收款再轉帳,什麼情況可能成立洗錢罪?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 #洗錢
  • #代收轉帳
  • #犯罪所得
  • #人頭帳戶
  • #刑事辯護
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替人收款再轉帳,不會只因金流經過你的帳戶就當然成立洗錢罪;仍須檢視款項是否為特定犯罪所得、行為方式,以及證據能否證明洗錢故意。

替人收款再轉帳,不會只因金流經過你的帳戶就當然成立洗錢罪;仍須檢視款項是否為特定犯罪所得、行為方式,以及證據能否證明洗錢故意。

常見情況是親友、網友或工作窗口說「先幫忙收一下,再轉到另一個帳戶」,當事人收到警詢通知後,才發現這筆錢可能與詐欺或其他犯罪有關。判斷時不能只看帳戶曾經入帳,而應依序檢查來源、行為、故意三個層次。

幫人收款再轉帳,洗錢罪怎麼判斷?

第一層先查款項來源。依《洗錢防制法》第3條,法律以列舉方式界定「特定犯罪」;再依《洗錢防制法》第4條,因特定犯罪取得或變得的財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才是「特定犯罪所得」。因此,應先釐清匯款人、款項原因及其與特定犯罪的連結。

第二層檢查實際行為。《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洗錢,包括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來源、妨礙國家調查或沒收、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的特定犯罪所得,以及使用自己的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交易。收款後分拆、提領、換成虛擬資產或依指示轉往不同帳戶,都要放回具體款項與整段流程判斷。

第三層確認主觀故意。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只有法律特別規定時才處罰;《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則規定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未另設過失犯規定,不能只憑金流經過帳戶就推論有罪;但主觀認知仍可由對話、報酬、指示內容、異常警訊與交易經驗等客觀情況綜合判斷。

正常代收與高風險轉帳如何區分?

同樣是「先收再轉」,交易背景與可驗證資料可能完全不同:

觀察項目 較接近正常代收 需要進一步查明的高風險訊號
交易原因 有真實商品、服務、借貸或費用分攤 說不清楚款項用途,只稱幫忙過水
委託人 身分、聯絡方式與關係可核對 只透過暱稱聯絡,拒絕提供真實身分
金額與流向 金額符合契約,收款人與交易關係一致 多名陌生人匯入後立即轉給無關第三人
轉帳指示 有固定流程及帳務紀錄 要求拆單、現領、購買虛擬資產或刪除訊息
對價 合理薪資或服務費,計算方式明確 按轉帳金額抽成,或一次簡單操作即給高額報酬
保存資料 契約、訂單、發票、收據與對帳資料齊全 沒有交易文件,事後才補做說法或文件

表格中的高風險訊號不是定罪公式,也不能只因沒有書面契約就直接認定犯罪;其作用是指出哪些事實需要用原始證據進一步核對。

如何用「來源—行為—故意」整理證據?

收到通知或發現異常入帳時,可按下列順序整理:

  1. 還原來源:列出每筆入帳日期、金額、匯款人與對方說明的付款原因,並核對是否能連結真實交易。
  2. 重建行為:標記收款、轉帳、提領或換匯的時間,保留完整帳戶明細,不只截取對自己有利的片段。
  3. 整理指示:保存從接洽到交易結束的完整對話、通聯及檔案,找出誰決定帳戶、金額、時間與收款對象。
  4. 說明當時認知:整理當時為何相信交易合理、曾查證什麼、何時出現異常,以及發現後採取哪些處置。
  5. 保存交易基礎:備妥契約、訂單、出貨、發票、收據、工作說明及報酬計算,讓交易目的可以被第三人核對。

若帳戶已遭警示或同時被調查詐欺,可延伸閱讀洗錢防制法修法後的人頭帳戶責任、帳戶被當成人頭帳戶如何自保及詐欺車手被抓會判多久。

哪些說法容易讓辯解失去可信度?

  • 只說自己不知道:如果對話中已有陌生匯款、異常高報酬或催促轉出等警訊,就要具體說明當時如何理解及查證,不能只反覆否認。
  • 刪除對話或重設手機:這會讓交易背景更難還原,也可能引發不利懷疑;應保留原始裝置與資料。
  • 事後補做契約或收據:虛假資料可能衍生其他法律風險。沒有文件時,仍應如實整理可查證的人、事、時、地、物。
  • 只提出單筆截圖:斷裂截圖可能漏掉前後文;宜保留完整對話匯出檔及原始載具。
  • 認為沒抽成就一定無罪:是否取得報酬只是證據之一,仍要檢查來源、行為與故意。

遇到仍在進行的可疑交易,不宜繼續依陌生人指示轉款,也不要擅自把款項交付第三人。可先聯絡金融機構說明異常狀況,保留處理紀錄;涉及警詢或偵查時,再依具體案件資料決定陳述與證據提出方式。

洗錢罪的法定刑是多少?

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時,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未達新臺幣1億元時,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明定未遂犯也處罰。

法定刑不等於個案最後一定判到哪個刑度。成立罪名、適用條文、參與程度、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與其他量刑事項,仍須依卷內證據及程序結果判斷。

款項來源的犯罪尚未判決,還能調查洗錢嗎?

可以依法調查,但仍須有證據認定。《洗錢防制法》第4條第2項規定,特定犯罪所得的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已經有罪判決為必要。這表示偵辦洗錢案時,不必機械式等待來源犯罪先取得確定有罪判決。

然而,「不以有罪判決為必要」不代表可以省略證明。檢察官仍須就款項與特定犯罪的關聯、被告所為的行為及主觀故意提出證據;被告也可針對交易基礎、款項流向與當時認知提出反證或合理說明。

常見問題有哪些?

只幫朋友收一次款,也會成立洗錢罪嗎?

不一定。仍須確認款項是否屬於《洗錢防制法》第4條的特定犯罪所得、實際行為是否符合第2條所列態樣,以及證據能否證明行為人具有故意;次數只是整體證據之一。

不知道款項是犯罪所得,還會成立洗錢罪嗎?

是否成立應依全部證據判斷。《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未另設過失犯規定;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第13條,仍須以證據證明直接或間接故意。但辦案機關可能從對話、報酬、異常指示、轉帳速度及過往交易等客觀情況推認。

正常代收貨款與洗錢有什麼差別?

正常代收通常有可核對的交易對象、商品或服務、契約、發票或收據,且金額與流向符合交易目的。缺乏真實交易、要求立即分拆轉出或刻意隱瞞來源,則會提高調查風險,但仍須個案認定。

款項來源的犯罪還沒判決有罪,能認定特定犯罪所得嗎?

可能。《洗錢防制法》第4條第2項明定,特定犯罪所得的認定,不以所犯特定犯罪已經有罪判決為必要;偵審機關仍須以證據證明其來源與性質。

收款後立刻全數轉出,沒有留下報酬就沒事嗎?

不一定。是否留有報酬不是唯一要件;仍會檢視款項來源、轉出方式、指示內容及主觀認知。沒有獲利可作為說明材料,但不能單獨排除洗錢罪。

已經收到警局通知,應先保存哪些資料?

先保存完整對話、通聯、帳戶交易明細、匯款資料、契約、發票或收據,以及能辨識委託人與實際交易的文件;不要刪除訊息、補做虛假資料或自行串供。

需要依個案檢查帳戶、對話與金流證據,可參考刑事辯護服務與詐欺案件辯護。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及嘉義分所。

官方法規來源在哪裡?

本文由張榮成律師撰寫,更新日期為2026年10月4日,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款項來源、交易流程、當事人認知與證據內容都可能影響判斷;如已收到警詢、偵查通知或帳戶遭限制,應攜帶完整資料諮詢律師。

FAQ

常見問題

只幫朋友收一次款,也會成立洗錢罪嗎?
不一定。仍須確認款項是否屬於《洗錢防制法》第4條的特定犯罪所得、實際行為是否符合第2條所列態樣,以及證據能否證明行為人具有故意;次數只是整體證據之一。
不知道款項是犯罪所得,還會成立洗錢罪嗎?
是否成立應依全部證據判斷。《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未另設過失犯規定;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第13條,仍須以證據證明直接或間接故意。但辦案機關可能從對話、報酬、異常指示、轉帳速度及過往交易等客觀情況推認。
正常代收貨款與洗錢有什麼差別?
正常代收通常有可核對的交易對象、商品或服務、契約、發票或收據,且金額與流向符合交易目的。缺乏真實交易、要求立即分拆轉出或刻意隱瞞來源,則會提高調查風險,但仍須個案認定。
款項來源的犯罪還沒判決有罪,能認定特定犯罪所得嗎?
可能。《洗錢防制法》第4條第2項明定,特定犯罪所得的認定,不以所犯特定犯罪已經有罪判決為必要;偵審機關仍須以證據證明其來源與性質。
收款後立刻全數轉出,沒有留下報酬就沒事嗎?
不一定。是否留有報酬不是唯一要件;仍會檢視款項來源、轉出方式、指示內容及主觀認知。沒有獲利可作為說明材料,但不能單獨排除洗錢罪。
已經收到警局通知,應先保存哪些資料?
先保存完整對話、通聯、帳戶交易明細、匯款資料、契約、發票或收據,以及能辨識委託人與實際交易的文件;不要刪除訊息、補做虛假資料或自行串供。

延伸閱讀

CONTACT

現在就需要律師?

收到通知書、被移送、要開羈押庭,請直接來電或加 LINE,先把目前程序告訴律師。

台中總所: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01號10樓之7(臺中地方法院旁(法院為自由路一段91號,步行約 1 分鐘))|嘉義分所:嘉義市東區雅竹路7號

加 LINE 諮詢 立即聯絡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