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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可以換律師嗎?解除委任、最多3人、卷宗交接與利益衝突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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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刑事案件可以更換自行選任的律師,但須分別完成解除委任契約、向承辦機關陳報終止,以及由新律師提出委任書狀;換律師不會使庭期自動延期,費用也不一定全退。

刑事案件可以更換自行選任的律師,但要把解除委任契約、向承辦機關陳報終止、新律師提出委任書狀三件事分開完成。換律師不會使庭期自動延期,已付費用也不一定全數退還。

刑事案件進行到一半,還可以換律師嗎?

收到法院傳票後,當事人才發現自己和律師對認罪、證據調查或答辯方向無法取得共識,常會擔心「現在換人會不會來不及」。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在司法警察調查階段也相同,因此法律並未把更換辯護人限在特定階段。

但「可以換」不等於一句解約就完成全部程序。原律師與當事人之間是委任關係;檢察署、法院是否已收到終止委任通知,以及新律師是否提出委任書狀,則屬刑事程序問題。若只在通訊軟體告知原律師,承辦機關仍可能依原有資料通知庭期或送達文件。

換律師要完成哪些步驟?

決定更換前,先把下一次開庭、上訴期間或提出證據的期限寫在同一張清單上,再依序處理:

  1. 確認原委任範圍:查看契約涵蓋警詢、偵查、第一審或上訴哪一階段,整理已付款項及已完成工作。
  2. 明確終止委任:以可保存的方式通知原律師,確認終止日期、尚待處理事項與費用結算。
  3. 向承辦機關陳報: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案件進行中終止委任時,律師應立即向法院或相關機關提出書面通知。
  4. 完成新選任:依《刑事訴訟法》第30條,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起訴前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起訴後則應在每一審級向法院提出。
  5. 核對送達與期限:確認承辦股別、案號、庭期、已送文件及新律師是否已被登錄為辯護人。

司法院提供的刑事選任辯護人狀範例可以協助確認基本欄位,但個案是否還要提出終止委任陳報、補充地址或其他文件,仍要依承辦機關要求處理。尚未起訴與已收到起訴書的程序不同,可先看收到起訴書後怎麼辦。

一名被告最多可以同時有幾名辯護人?

有些當事人不想立即解除原委任,會先請第二位律師加入評估。依《刑事訴訟法》第28條,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超過三人。重點是以「每一被告」計算,不是整個案件只能有三位律師。

如果原律師尚未完成終止陳報,新律師又提出委任書狀,應先查明承辦機關目前登記的人數。多人共同辯護也要先約定由誰統整意見、提出書狀及接收資料,以免相互等待。

審判中需要強制辯護,或正在進行偵查中羈押審查時,另涉及《刑事訴訟法》第31條及第31條之1的法院指定辯護。此類指定是法院依法律所作的程序安排,不能用當事人通知終止私人委任的方式使其消滅;另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後,法院得依法撤銷原指定。《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3項所稱數名被告得指定一人辯護,也只規範法院的指定辯護,不能據此推論所有共同被告都適合自行選任同一位律師;利害是否相反仍須個別檢查。

換律師會讓開庭或法定期間自動停止嗎?

庭期已排定後才開始找新律師,真正需要先處理的是新律師有沒有足夠時間取得資料。解除或另行選任辯護人,不會使偵查、刑事準備程序、審理或上訴期間自動停止。是否改期仍由法院依案件進度、聲請理由及訴訟權益判斷。

新律師若確實需要時間,應儘早提出具體理由,例如何時受任、卷宗頁數、待調查證據及既定庭期;只寫「剛換律師」通常不足。同時要先完成不容延誤的工作;若案件正進入羈押審查,更須立即確認接見、閱卷與開庭時間,不能等完整交接後才行動。

接見規則也要依人身狀態區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4條,辯護人原則上得接見羈押中的被告並互通書信;有事證足認被告可能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時,才可能受到限制。

偵查中因拘提或逮捕到案者,與辯護人的接見原則上不得限制,但時間以一小時、一次為限。檢察官如有急迫情形及正當理由,得暫緩接見並指定即時可接見的時間、場所,且不得妨害正當防禦。更換律師本身不會增加接見次數或讓這些條件消失。

前後任律師的資料與卷宗如何交接?

當事人常要求前律師「把原卷全部交出來」,但正式偵查卷或法院卷宗原則上由檢察署、法院保管。前律師手上的內容多半是依法閱卷取得的複製資料、當事人原先交付的文件或物品、往來書狀,以及辦案過程整理的資料;不能把這些資料和機關原卷混為一談。

依《民法》第540條,受任人應報告委任事務進行狀況,委任終止時並應明確報告顛末;《民法》第541條則規範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財物等的交付義務。《律師倫理規範》第38條也要求律師依規定交付代領、代收財物,並於事件完畢或當事人指示時返還所保管的相關物品。

實際交接可列一份清單,逐項確認:

  • 當事人交付的證物、原始文件與儲存媒體;
  • 已提出及已收到的書狀、處分書、裁定、傳票與送達日期;
  • 閱卷取得的資料是否可依法交付、使用及保存;
  • 尚未完成的聲請、庭期、期限與待補資料;
  • 費用結算及保管物返還紀錄。

新律師仍應依案件階段自行確認卷證是否完整,必要時重新聲請閱卷。起訴後的閱卷權主要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辦理;偵查中羈押審查則涉及《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詳細差異可參考刑事偵查閱卷指南。

已繳的律師費是否一定要全部退回?

當事人終止委任後,常把「尚未判決」理解成「律師尚未完成工作」。然而偵查陪同、接見、閱卷、法律研究、書狀或庭前準備都可能已經履行,退費不能只看案件是否結案。《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要求律師終止委任時採取合理步驟避免當事人權益受損,並返還不相當部分的報酬,並不是所有情況都全額退費。

另一方面,《民法》第549條原則上容許委任人或受任人隨時終止委任;若在不利於他方的時期終止,可能另有損害賠償問題,但因不可歸責於該方的事由而終止者除外。具體結算應回到委任契約、工作紀錄、各階段約定及終止原因。較穩妥的作法,是請原律師提供已辦事項、待辦事項與費用計算說明,再釐清應退或尚欠金額。

共同被告可以委任同一位律師嗎?

兩名共同被告在警詢時都說「我們立場一致」,不代表整個案件永遠沒有衝突。卷證出現後,可能發生責任互推、對話解讀不同、證詞互相矛盾、主從角色或量刑利益競爭。這時同一律師若替其中一人主張,可能直接傷害另一人的防禦。

依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律師不得受任利害衝突的事件;在同一具訟爭性事件中,也不得同時受利害關係衝突的一方數名當事人委任。是否能共同委任,須依兩人的具體事實主張、證據位置與辯護方向判斷,而且受任後仍要持續檢查;不能只靠形式上的書面同意排除同一訟爭事件的實質衝突。

即使終止原委任,《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的保密義務也不會因此消失。除該條所定例外外,前律師不能僅因委任結束就向第三人洩漏受任事件內容;新律師在接案前也要先做利益衝突查核。家屬代為尋找律師時,可先閱讀家人被逮捕後怎麼請律師,但不要在衝突查核完成前一次傳送所有共同被告的敏感資料。

哪些情況不宜等完整交接後才處理?

下列情況有明確時間壓力,應先找能立即處理的律師,再同步完成終止與交接:

  • 正在警詢、檢察官訊問或拘提逮捕程序;
  • 即將召開羈押庭或接獲延長羈押通知;
  • 已排定準備程序、審判或宣判庭期;
  • 判決或裁定送達後,上訴、抗告期間正在進行;
  • 搜索扣押、保全證據或數位資料有立即處理需求。

換律師的目的,是讓辯護重新回到可執行的策略;若只用更換動作拖延程序,期限與庭期風險仍會繼續累積。諮詢新律師時,可攜帶委任契約、最近送達文件、已提出書狀與庭期清單,並清楚說明想更換的原因。若需要刑事辯護協助,可先查看服務項目、張榮成律師介紹、台中總所或嘉義分所。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2026年10月4日依現行法規整理,主要法源包括《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8條、第30條、第31條、第31條之1、第33條、第33條之1及第34條;《民法》第540條、第541條及第549條;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35條、第37條及第38條;並參考司法院刑事書狀範例。

本文是一般刑事程序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委任契約、案件階段、庭期、卷證內容與利益衝突所作的個案法律意見,也不保證法院准予改期、特定退費比例或任何訴訟結果。

常見問題

刑事案件進行到一半,還可以換律師嗎?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但更換時仍應處理與原律師間的契約終止、向檢察署或法院陳報終止委任,以及新律師依《刑事訴訟法》第30條提出委任書狀,不能只用口頭通知取代程序。

刑事案件最多可以同時委任幾名辯護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28條,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超過三人。若原律師尚未完成終止陳報,又新增律師,應先確認承辦機關目前登記的人數及文件狀態,避免超過法定上限或送達仍寄給原律師。

解除原律師委任後,法院會自動延後開庭嗎?

不會。更換律師本身不會讓偵查、準備程序、審理或上訴期間自動停止。是否變更庭期由法院依個案決定;新律師應儘快確認庭期與法定期間,必要時具體說明閱卷及準備需求,不能把延期視為必然結果。

換律師後,原來繳的律師費可以全部退回嗎?

不一定。《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要求律師終止委任時返還不相當部分的報酬,但已完成多少工作、契約約定、終止時間及後續義務都會影響結算。應先索取工作與費用說明,不能一概認定全退或一概不退。

前律師是否必須把整本法院或地檢署原卷交給新律師?

正式卷宗原則上由檢察署或法院保管,前律師通常持有的是閱卷取得的複製資料、當事人交付物及辦案資料,不是機關原卷。交接範圍要依《民法》第540條、第541條、《律師倫理規範》第38條與個案契約處理;新律師仍可能需要依法重新聲請閱卷。

共同被告可以找同一位律師嗎?

不能只看雙方目前都否認就判斷。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共同被告若有責任互推、證詞矛盾、量刑利益競爭或其他實質利害衝突,同一律師不得同時辯護;是否衝突須依具體案情與各人的辯護立場持續檢查。

FAQ

常見問題

刑事案件進行到一半,還可以換律師嗎?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但更換時仍應處理與原律師間的契約終止、向檢察署或法院陳報終止委任,以及新律師依《刑事訴訟法》第30條提出委任書狀,不能只用口頭通知取代程序。
刑事案件最多可以同時委任幾名辯護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28條,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超過三人。若原律師尚未完成終止陳報,又新增律師,應先確認承辦機關目前登記的人數及文件狀態,避免超過法定上限或送達仍寄給原律師。
解除原律師委任後,法院會自動延後開庭嗎?
不會。更換律師本身不會讓偵查、準備程序、審理或上訴期間自動停止。是否變更庭期由法院依個案決定;新律師應儘快確認庭期與法定期間,必要時具體說明閱卷及準備需求,不能把延期視為必然結果。
換律師後,原來繳的律師費可以全部退回嗎?
不一定。《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要求律師終止委任時返還不相當部分的報酬,但已完成多少工作、契約約定、終止時間及後續義務都會影響結算。應先索取工作與費用說明,不能一概認定全退或一概不退。
前律師是否必須把整本法院或地檢署原卷交給新律師?
正式卷宗原則上由檢察署或法院保管,前律師通常持有的是閱卷取得的複製資料、當事人交付物及辦案資料,不是機關原卷。交接範圍要依《民法》第540條、第541條、《律師倫理規範》第38條與個案契約處理;新律師仍可能需要依法重新聲請閱卷。
共同被告可以找同一位律師嗎?
不能只看雙方目前都否認就判斷。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共同被告若有責任互推、證詞矛盾、量刑利益競爭或其他實質利害衝突,同一律師不得同時辯護;是否衝突須依具體案情與各人的辯護立場持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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