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民事
網購七天可以退貨嗎?哪些東西不能退、怎麼退才算數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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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通訊交易的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可在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有合理例外情事者除外。
網購收到商品後七日內,通常可以退貨,不用說明理由。但有七類商品屬於法定例外,而且賣家必須事先告知,才能排除這個權利。
網購七天可以退貨,法律怎麼規定?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的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什麼是「通訊交易」?依同法第2條第10款,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方法,消費者在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的情況下與企業經營者訂立的契約。在實體店面看過、摸過再買,不屬於這一種。
這七天常被稱為「鑑賞期」,但法條寫的是解除權,也就是把這筆買賣取消掉。
七天怎麼算?
重點在「收受商品後」。
| 情形 | 七日怎麼算 |
|---|---|
| 一般情形 | 從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開始算七日 |
| 賣家收貨時沒有提供解除權相關資訊 | 七日自賣家提供資訊之次日起算;但自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解除權消滅(《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3項) |
| 消費者在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 | 契約視為解除(第19條第4項) |
賣家應提供的資訊,《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第1項要求以清楚易懂的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內容包括賣家名稱與聯絡方式、商品內容與對價、解除契約的行使期限與方式、排除解除權的商品、消費申訴的受理方式等;網路交易則要用可供完整查閱、儲存的電子方式。
哪些東西不能退?
不是所有商品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授權行政院訂定合理例外,現行是《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列出七類,而且要「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才排除解除權:
| 類型 | 常見的例子 |
|---|---|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 生鮮食品、短效期商品 |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的客製化給付 | 依你指定規格或文字製作的商品 |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紙本報刊 |
| 經消費者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拆封後的光碟、軟體 |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的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的線上服務,且經消費者事先同意 | 線上課程、下載型內容 |
| 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 | 貼身衛生用品 |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 國際線機票 |
這張表的重點是兩個條件同時要成立:商品屬於這七類之一,而且賣家有事先告知。只在商品頁角落寫一句「恕不退換」,不當然可以排除;賣家有沒有依法告知,要回頭看頁面、訂單確認信和契約內容。
怎麼退才算數?
法條給了兩種方式: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比較穩的做法是兩件事都留紀錄:
- 用平台訊息、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賣家要解除契約;
- 在七日內把商品寄出,保留寄件單據;
- 保留商品原狀的照片,包含外箱、配件、標籤;
- 付款證明、訂單頁面截圖、與賣家的對話一起存好。
至於商品退回時的狀態,法條沒有規定到細節,賣家常以「拆封」「使用過」為由拒收。這類爭議要回到商品是否屬例外類型、賣家有無告知、商品有沒有因超出檢視的使用而受損,個案判斷。
賣家多久內要退錢?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規定:
| 情形 | 賣家的義務 |
|---|---|
| 消費者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 | 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賣家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
| 取回商品、收到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 | 賣家應於取回、收到退件或收到通知的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的對價 |
| 有關回復原狀的約定 | 對消費者較《民法》第259條不利者,無效 |
《民法》第259條是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的一般規定,包括受領金錢要附加利息返還等。簡單說:賣家不能用自己寫的條款,把消費者的回復原狀權利變得比民法更糟。
另外,《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5項還規定,通訊交易違反這一條所為的約定無效。例如「一律不退貨」「退貨由消費者負擔費用」這類約定,若與法條衝突,可能無效。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先確認買的是什麼:商品是否屬於七類例外,賣家有沒有事前告知。
- 算好期限:以收到貨的日期為準,盡早處理。
- 用文字通知賣家要解除契約,保存對話。
- 在期限內寄出商品,保存單據與追蹤紀錄。
- 記下賣家應退款的日期,逾期再書面催告。
- 賣家還是不退:可以向消費者服務單位申訴,或評估其他法律途徑。
在台中或嘉義遇到網購退貨糾紛,程序怎麼走?
網購糾紛常見的做法,是先向賣家、平台,或各縣市消費者服務單位反映。若進到調解或法院程序,應依通知書、裁判書記載的承辦機關與期日辦理。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另外,賣家是不是「企業經營者」(以營業為目的)會影響能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偶爾轉賣自己二手物品的個人,是否屬此類要看個案。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用詞定義(通訊交易)
- 《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通訊交易應提供的書面資訊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七日解除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取回商品與返還對價期限
-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七類合理例外
- 《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後的回復原狀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訂單頁面、對話紀錄、商品狀況與完整資料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能退貨、退款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七天是從下單、出貨還是收到貨開始算?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是「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不是下單日,也不是出貨日。但賣家若未依第18條第1項第3款提供解除權相關資訊,起算點另有規定。
- 網購哪些商品不能退?
-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列有七類:易腐敗或保存期限短、客製化商品、報紙期刊雜誌、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經同意的數位內容與線上服務、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國際航空客運服務,且須經企業經營者告知。
- 我寄出退貨就算完成了嗎?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4項規定,消費者在七日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所以重點是在期限內把商品寄出或發出書面通知,並保存寄件證明。
- 賣家多久內要退錢給我?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的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的對價。
- 賣家沒有告訴我可以七天退貨,會怎樣?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在消費者收受商品時,未提供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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