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網拍賣家沒出貨被告詐欺,怎麼辦?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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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網拍沒出貨是否構成詐欺,依刑法第339條要看收款時有無詐術與不法所有意圖;依第13條,須有明知或預見而不違背本意的故意,單純延遲或缺貨不當然成立。
被買家告詐欺的賣家,最常卡在三個誤會:
- 「沒出貨,就是詐欺。」其實,關鍵不是貨有沒有送到,而是你收錢的當時有沒有騙人的故意。
- 「錢退回去,案子就結束了。」其實,退款是犯罪後態度的一項情形,會被評價,但不當然讓案件結束。
- 「在網路上賣,被告就是加重詐欺。」其實,加重詐欺的網路那一款,要先成立詐欺、而且是對公眾散布,不能只因為交易在網路上就下結論。
單純缺貨、延誤、週轉出問題,和一開始就打算收錢不出貨,在法律上差別很大。但這個差別要靠紀錄說明,下面一項一項看。
收款那一刻:詐欺罪的要件怎麼套到網拍?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用同樣方法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也同樣處罰,未遂犯也罰。
套用到網拍:
- 詐術:例如刊登根本沒有的商品、用假名義或假圖片,讓買家以為可以收到貨;
- 交付:買家因此匯款或付款;
- 不法所有意圖:收款後就不打算出貨或退款。
此外還需要有故意。《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規定,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者,都以故意論。只是粗心、庫存誤判、貨源臨時斷了,這跟「故意騙錢」不同,但仍需要有客觀資料可以支持你的說明。
檢察官從哪五個角度,判斷賣家有沒有騙人的故意?
沒有任何一項是單獨決定結果,檢察官會綜合判斷。常見的觀察角度有:
| 觀察角度 | 較有利的情形 | 較不利的情形 |
|---|---|---|
| 收款時的商品狀況 | 確實有貨源或進貨紀錄 | 根本沒有商品或貨源 |
| 買家詢問時的回應 | 持續回覆、說明原因 | 失聯、封鎖、刪除帳號 |
| 事後處理 | 主動退款、協商補貨 | 拖延、不處理 |
| 同時收款的範圍 | 少數訂單、有個別原因 | 大量收款後同時未出貨 |
| 身分與帳號 | 使用真實身分長期經營 | 使用他人帳號或匿名 |
進貨出狀況、物流遺失或生病沒顧店,要留哪些證明?
很多賣家是小額、長期經營,被告的原因常是某一次進貨出狀況、物流遺失,或自己生病、家裡有事而暫時沒有處理訂單。這種情形,保留當時真實發生事情的證明很重要,例如廠商的缺貨通知、就醫證明、物流的異常紀錄。和買家溝通時,用書面清楚說明原因與預計的處理方式。
相反地,如果收到款項後完全不回應,之後再被指為詐欺,就比較難說明當時的狀況。
已經把錢退給買家,還會有刑事問題嗎?
退款是犯罪後的態度之一,會是檢察官或法院評價時的一項情形,但不當然讓案件結束。及早主動聯絡買家、處理退款,通常會對整體評價有幫助,但這不會讓已經成立的犯罪消失,也不代表買家必然願意和解。
要不要退款、怎麼退,建議先留下完整的紀錄,再與買家溝通。
在網路上刊登賣東西,會被套用加重詐欺第3款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未遂犯也罰。
這一款有兩個前提:先要成立第339條的詐欺罪,而且是透過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來犯罪。網拍賣家沒出貨的案件,是否適用這一款,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認定,不能只因為交易是在網路上進行就直接下結論。
買家報案之後,從警局筆錄到檢察官決定起訴與否
網路交易的案件,常常是由買家向所在地的警察機關報案,再由受理機關通知賣家。要到哪個機關、何時到場,以通知書或傳票記載的承辦機關為準。賣家住在台中或嘉義、報案地卻在別的縣市,也不能因此忽略通知。去做筆錄前,先把這五件事準備好:
- 把整個交易整理成時間軸:刊登時間、下單、收款、聯繫、延遲原因。
- 保存所有證據:商品頁面、對話紀錄、進貨單、物流單據、廠商缺貨的通知。
- 盤點未處理的訂單:哪些已出、哪些未出、哪些已退款。
- 評估是否主動處理未完成訂單:退款或補貨前先留下紀錄。
- 確認被告的是哪幾筆:不確定的細節就說不確定。
案件移到地檢署之後,《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犯罪嫌疑不足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如果卷內資料不足以證明收款時有詐欺的故意,檢察官可能依此處理。是否不起訴,仍由檢察官依全部證據決定。
收到警局通知書的處理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被通知到地檢署見地檢署傳票怎麼辦;詐欺案的類型與辯護方向見詐欺案辯護。
不構成詐欺,買家還能要求交貨、退款或遲延利息嗎?
可能,因為刑事和民事是兩回事。《民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買家付了款、賣家沒給貨,買家可以請求交貨,或在適當情形下請求退款。
《民法》第229條規定遲延責任的起算;第233條第1項規定金錢債務遲延時,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的遲延利息,約定利率較高者從其約定。不構成詐欺,不代表不用處理買家的請求。站在買家立場怎麼主張,可參考被詐騙怎麼求償。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故意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與得利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 《民法》第199條:債權人之給付請求權
- 《民法》第229條:給付遲延之責任
- 《民法》第233條:遲延利息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應為不起訴處分之情形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交易紀錄、對話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無罪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貨還沒寄出,買家就跑去報案說我詐欺,可以嗎?
- 買家可以提出告訴,但是否成立要由檢察官判斷。《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要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並有不法所有意圖,單純沒出貨需要再看收款當時的情形。
- 我是真的缺貨、週轉不過來,這樣就一定不算詐欺嗎?
- 不當然。《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規定,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都屬故意。是否有故意,會看收款當時的說明、是否仍持續收款、事後處理等客觀情形。
- 同時有好幾位買家付款都沒收到貨,會被認定得比較重嗎?
- 可能影響故意的判斷。另《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犯詐欺罪而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適用,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認定。
- 什麼情況下檢察官可能不起訴?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犯罪嫌疑不足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檢察官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有詐欺故意時,可能依此處理,但仍須看個案卷證。
- 就算刑事上沒事,買家還能要我退錢嗎?
- 民事責任與刑事結果是兩回事。依《民法》第199條第1項,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第229條規定遲延責任。買家能否改請求退款,要看契約內容與後續處理,依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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