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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不大也能告嗎?小額訴訟程序怎麼走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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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請求給付金錢的案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適用小額程序;五十萬元以下可由雙方書面合意適用。

金額不大,也可以向法院請求。請求給付金錢的案件,標的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原則上走小額程序;金額高一些,雙方也可能合意走這條路。

小額程序是什麼?適用哪些案件?

小額程序是《民事訴訟法》為了讓小金額糾紛不要拖太久、成本不要太高,特別設計的簡化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只有「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才適用。

這句話有兩個限制:

  • 必須是「請求給付」的案子,例如請求返還借款、貨款、修繕費;
  • 金額要看你請求的標的,不是看你的損失有多大。

如果你是要請求對方搬走、拆除建築,或確認某個權利存在,則不屬於這類型的案件。

超過十萬元,還能走小額程序嗎?

可以,但要雙方同意。依第436條之8第3項,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的,得由當事人合意適用小額程序,而且這個合意要以文書證明。

另外,依同條第2項,如果法院認為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這個裁定不能聲明不服。

金額範圍 能否適用小額程序 條件
十萬元以下 適用 請求給付金錢等,條文直接規定
超過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下 得適用 當事人合意,並以文書證明
超過五十萬元 不適用 依其他程序進行
法院認為不適當 可能改用簡易程序 法院依職權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起訴時要準備什麼?

依第436條之10,依小額程序起訴者,得使用表格化訴狀,格式由司法院定之。使用表格不代表可以省略內容,你仍要清楚寫出:

  • 對方是誰、住址在哪裡;
  • 請求多少錢;
  • 請求的原因與經過;
  • 手上有什麼證據。

證據要在起訴前就整理好,因為小額程序進行得快,開庭前才補件往往來不及。

還有一個常見的誤會:把一筆較大的債權拆成好幾次、每次只告十萬元以下。依第436條之16,當事人不得為了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經向法院陳明其餘部分不另外起訴請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想用小額程序,就要接受其餘金額不再另告的結果。

調解沒到場,有什麼後果?

依第436條之12,屬於第436條之8所定的案件,法律規定應先行調解的,如果當事人一造在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依到場一方的聲請,命即為訴訟的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到場一方辯論而為判決。

同條也規定,調解期日通知書,要記載這個不到場的效果。所以收到通知時,請仔細看上面寫的日期與提醒,不要以為只是普通的聯絡。

不服判決,可以上訴嗎?

依第436條之24第1項,對小額程序的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的地方法院,審判以合議行之。

但依第2項,對這個裁判的上訴或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這代表:只因為認為「事實認定不對」或「判決金額太低」,未必能成為上訴理由。

上訴還有其他限制。依第436條之28,當事人在第二審原則上不得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只有因原法院違背法令以致未能提出的例外。依第436條之30,對小額程序的第二審裁判,不得再上訴或抗告。另外,依第436條之20,法院為被告敗訴的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也就是判決還沒確定前,原告就可能先聲請執行。

這是選擇走小額程序前,需要先想清楚的取捨:程序簡便,但救濟空間比較窄。第一審就要把證據與說法一次提出。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動手起訴之前,先把下面幾件事想過一遍,可以少走很多冤枉路。

  1. 確認請求的性質:是不是請求給付金錢、金額多少。
  2. 算清楚金額:本金、利息等分項記下,避免後續混淆。
  3. 整理證據:契約、收據、轉帳紀錄、對話、照片。
  4. 評估要不要合意走小額程序:金額在十萬元到五十萬元之間時,要考慮上訴受限制的影響。
  5. 收到法院通知時,馬上核對期日:特別是調解期日。
  6. 無法到場時,先想辦法說明並向法院聯絡:不要直接放著不管。

在台中或嘉義進行小額訴訟,要注意什麼?

小額事件由哪一間法院管轄,通常要看對方的住所等情形。要留意第436條之9:小額事件一方是法人或商人,而用他預先擬好、用於同類契約的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法院時,不能依這種約定來決定管轄;但兩造都是法人或商人的,不在此限。實際案件由哪個法院、哪個承辦單位處理,以法院通知書與裁判書的記載為準。

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律師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請求內容與完整證據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能適用小額程序或取得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多少錢以下可以走小額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的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適用小額程序。超過這個金額,要看是否符合第3項的合意條件。
超過十萬元,也能走小額程序嗎?
可以,但有條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3項,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的,得由當事人合意適用小額程序,而且合意要以文書證明。
小額程序要自己寫很多書狀嗎?
不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0,依小額程序起訴者,得使用表格化訴狀,格式由司法院定之。但請求金額與原因事實仍要寫清楚,證據也要備齊。
調解時有一方沒到,會怎麼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依法應行調解的小額事件,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依到場一方的聲請,命即為辯論,並得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不服小額程序的判決,可以上訴嗎?
可以,但有限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對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的地方法院,且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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