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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不服怎麼上訴?二十日期限、上訴理由與第三審限制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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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刑事上訴期間為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上訴書狀應提出於原審法院,並敘述具體理由。僅被告上訴時,第二審原則上不得判處更重的刑;部分輕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第三審。
不服刑事判決,最重要的是期限:收到判決書後二十日內要上訴。過了期限判決就確定,之後幾乎沒有辦法再爭。
收到判決書,現在先做哪四件事?
- 在判決書上寫下收到的日期:期限從送達後開始算,不是從宣判那天。
- 看主文和理由:主文是結果(罪名、刑度、沒收),理由是法院為什麼這樣判。
- 決定要不要上訴、上訴哪一部分:全部、只有刑度,或只有其中幾個罪。
- 先遞上訴狀保住期限:理由可以在之後的期限內補,但第一步不能晚。
上訴的期限和方式是什麼?
- 期限:《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 送到哪裡: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上訴書狀要提出於「原審法院」,也就是作出這份判決的法院,不是直接送到上級法院。
- 向誰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向管轄第二審的高等法院上訴。簡易判決則依第455條之1,向地方法院合議庭上訴。
- 要寫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 補理由的期限:依同條第3項,沒有寫理由的,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
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上訴不合法律上的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或上訴權已喪失時,原審法院會裁定駁回;可以補正的,會先定期間命補正。
「具體理由」要怎麼寫?
只寫「判太重」「我是冤枉的」不算具體。具體的意思是指出原判決哪裡有問題,例如:
- 哪一項事實認定和卷內證據不符,是哪一份證據;
- 哪一個證人的說法前後不一,法院卻採用;
- 哪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法院沒有調查或沒有說明;
- 適用的法條或減刑規定是否有誤;
- 量刑時有哪些情況沒有被考慮,例如已經和解、已經賠償。
誰可以上訴?
- 當事人:被告和檢察官(《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
- 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的利益獨立上訴(第345條)。
- 原審的辯護人:得為被告的利益上訴,但不能和被告明示的意思相反(第346條)。
- 告訴人或被害人:不能自己上訴,但可以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第344條第3項)。
上訴之後,會不會被判得更重?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的利益而上訴的案件,第二審法院不得判處比原審更重的刑。但有兩種情況要注意:
- 原審適用法條不當而被撤銷:這時不受上述限制。
- 檢察官也上訴:檢察官為了被告的不利益上訴時,第二審可以判得更重。
所以在決定上訴之前,要一併評估檢察官上訴的可能性。
可以只對刑度上訴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的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認罪的案件常用這種方式:不再爭執有沒有做,只請第二審重新考慮判多重、能不能緩刑。好處是審理範圍集中;要注意的是,一旦明示只對刑度上訴,犯罪事實和罪名原則上就不再重新審理。
哪些案件到第二審就結束?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第三審:
-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的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罪;
- 第320條、第321條的竊盜罪;
- 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的侵占罪;
- 第339條、第341條的詐欺罪;
- 第342條的背信罪;
- 第346條的恐嚇罪;
- 第349條第1項的贓物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例外是:第一審判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第二審撤銷後改判有罪,被告仍可以上訴第三審。
可以上訴第三審的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必須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第三審原則上不重新調查事實。
在台中或嘉義收到判決,要注意什麼?
上訴狀要送到作出判決的那個法院。判決書最後通常有救濟教示,會寫上訴期間與應提出的法院,照教示核對。
起訴後第一審的流程見收到起訴書怎麼辦;緩刑的條件見緩刑是什麼。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法源與查核日期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得上訴之人
- 《刑事訴訟法》第345條: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獨立上訴
- 《刑事訴訟法》第346條:辯護人上訴
-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一部上訴
-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上訴期間
- 《刑事訴訟法》第350條:上訴書狀的提出
-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二審上訴與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原審法院駁回上訴
-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不利益變更禁止
-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
-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三審上訴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簡易判決的上訴
本文是一般程序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判決書、卷證與個案情形所作的法律意見,也不保證改判、減刑、緩刑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上訴期限從哪一天開始算?
- 依刑事訴訟法第349條,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的上訴也有效。應以實際收到判決書的日期為準,並留意是否由家人或管理員代收。
- 上訴狀可以先交、理由之後再補嗎?
- 可以,但有期限。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我上訴之後,會不會被判得更重?
- 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不在此限。若檢察官也上訴,就沒有這項保障。
- 可以只對刑度上訴,不爭執有沒有罪嗎?
-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這樣第二審只審理刑度等部分,犯罪事實與罪名原則上不再重新審理。
- 哪些案件不能上訴第三審?
-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列舉: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及普通傷害、竊盜、侵占、普通詐欺、背信、恐嚇取財、贓物等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第三審,但第一審無罪而第二審改判有罪者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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