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家事
扶養費怎麼算?對方不給可以怎麼辦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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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扶養費依《民法》第1119條,按受扶養者的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決定,沒有固定金額。對方不給,可聲請法院裁判,取得執行名義後再聲請強制執行。
扶養費沒有固定公式,法律是看「孩子需要多少」加上「雙方各自負擔得起多少」。對方不給的時候,常見的路是先請法院決定金額,再用裁判或和解內容去聲請強制執行。
很多人會問:有沒有一個標準金額?法條沒有訂。與其找數字,不如先把「孩子的需要」和「雙方的能力」兩邊的資料準備好。
離婚之後,還要付扶養費嗎?
要。《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民法》第1116條之2進一步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所以誰帶小孩,不影響另一方的扶養義務。實際上的分工通常是:一方日常照顧,另一方用金錢分擔。具體金額,可以由父母協議,協議不成再請法院決定。
扶養費是怎麼算出來的?
《民法》第1119條只有一句話:扶養的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拆開來看是三個要素:
| 要素 | 白話意思 | 常見的證明資料 |
|---|---|---|
| 受扶養者的需要 | 孩子每個月實際要花多少 | 學費單據、保母或安親班費用、醫療費、日常開銷紀錄 |
| 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 | 付款的一方賺多少、有什麼財產 | 薪資單、扣繳憑單、存款、不動產資料 |
| 負扶養義務者的身分 | 他的職業與社會地位對應的生活水準 | 職業與生活情況的說明 |
法院如何衡量各項資料的比重,要看個案。收入證明不要只放一份,盡量把各種資料都整理好,像是薪資轉帳紀錄、報稅資料。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先記帳:把孩子每個月的支出分成學費、餐飲、交通、醫療、課後照顧幾類,保留單據。
- 整理對方的經濟資料:你知道的工作、收入來源、財產線索都寫下來。不確定的部分,標明「不確定」,不要硬寫成事實。
- 留存對方沒給錢的紀錄:轉帳明細、對話訊息,都有用處。
- 先嘗試協議:如果對方願意,把金額、給付日期、匯款帳戶寫成書面。
- 協議不成再請法院處理:依《家事事件法》第99條的規定,聲請時要載明請求的金額、期間與給付方法,並附雙方的經濟能力資料。
向法院請求時,法院怎麼決定給付方式?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時,可以審酌一切情況,決定給付的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的拘束。第2項規定,法院可依聲請或依職權,命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
第3項、第4項還有保障履行的設計:
- 命分期給付時,法院可以酌定「遲誤一期,後面的期間也視為到期」的範圍或條件;
- 命給付定期金時,可以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的條件,並得加給金額,但加給金額不得超過定期金每期金額的二分之一。
法院如果同時處理子女親權,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也可以在酌定、改定親權時,一併命給付扶養費,這部分準用第99條至第103條的規定。
對方還是不給,怎麼執行?
《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作成的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同條第2項規定,家事事件的強制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並得請求行政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執行。也就是說,取得可作為執行名義的裁判、調解或和解筆錄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細節依執行法院的通知辦理。
另外,《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在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了聲請強制執行,也可以聲請法院調查義務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這是比較溫和的選擇,但不能取代強制執行。
如果對方有薪資,《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規定,對於薪資等繼續性報酬債權發扣押命令,原則上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的三分之一;但同條第3項規定,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的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為有失公平時,可以不受這個比例限制,只是要預留債務人的生活費用。實際扣得多少,要看執行法院的判斷。
也有不能執行的部分。《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第2項規定,社會保險給付或對第三人的債權,屬於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也不得強制執行。生活所必需的數額,依第3項以最近一年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並斟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但依第5項,執行法院認有失公平時,可以不受前三項限制,只是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的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所以查到對方財產時,也要先看是哪一類收入。
情況變了,金額還能改嗎?
可能。《家事事件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就扶養費等費用命為給付的確定裁判或成立的和解,如果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內容顯失公平,法院可以依聲請人或相對人的聲請變更。常見的例子是收入明顯變動或孩子的需求大幅增加,但是否符合要件,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在台中或嘉義,要去哪裡聲請?
管轄法院以《家事事件法》與通知書、裁判書記載為準。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等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若收到法院通知,請依通知書上的機關與時間辦理。
延伸閱讀可以看家事事件總覽,或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說明,律師介紹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民法》第1084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義務
- 《民法》第1116條之2:離婚不影響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
-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
- 《家事事件法》第99條:請求扶養費應載明事項
-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給付方法與保障履行
- 《家事事件法》第101條:程序中成立和解的效力
- 《家事事件法》第102條:情事變更
- 《家事事件法》第103條:扶養費事件的合併請求與程序
-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親子非訟事件之管轄
- 《家事事件法》第107條:酌定親權時併命給付扶養費
- 《家事事件法》第186條:家事裁判與和解得為執行名義
- 《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調查履行狀況及勸告
-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薪資等繼續性給付之執行
-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不得強制執行的津貼與生活必需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雙方收入、孩子支出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可取得特定金額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離婚之後,沒有帶小孩的一方還需要付扶養費嗎?
- 需要。《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金額與方式,由雙方協議或請法院依個案決定。
- 扶養費有固定的計算公式嗎?
- 法條沒有訂固定金額。《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的程度按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決定,實際金額由法院依個案審酌。
- 聲請時需要寫出請求的金額嗎?
- 要。《家事事件法》第99條第1項要求在書狀或筆錄載明請求的金額、期間、給付方法,以及關係人的收入、財產等經濟能力資料並附書證影本;同條第2項也允許聲明總額或最低額。
- 扶養費可以一次給付,還是只能按月給?
- 兩種方式都可能。《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2項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實際如何決定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 裁判確定之後,雙方情況改變,金額能調整嗎?
- 有機會。《家事事件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確定裁判或和解的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變更。是否符合要件,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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