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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繳不出來怎麼辦?分期與易服勞役怎麼處理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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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勞動
- #強制執行
QUICK ANSWER
罰金依《中華民國刑法》第42條第1項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因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如期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未繳足,其餘可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罰金判決確定後,原則上要在兩個月內繳清。繳不出來,法律有分期繳納、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三種安排,但都有條件,不處理的話可能被強制執行。
罰金要在多久內繳?
《中華民國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不完納,強制執行;無力完納的,易服勞役。
《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第2項也規定,罰金、罰鍰、沒收及沒入的裁判,依檢察官的命令執行,這個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效力。簡單說,不繳可能被查扣財產。
繳不出來,有哪幾條路?
| 方式 | 條件重點 | 主要條文 |
|---|---|---|
| 分期繳納 | 依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期滿後一年內分期 | 第42條第1項 |
| 易服勞役 | 無力完納;分期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或應強制執行而查明確無財產 | 第42條第1項、第2項 |
| 易服社會勞動 | 罰金易服勞役時,以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有法定例外 | 第42條之1第1項 |
以上都是《中華民國刑法》的條文。不是你選了就可以,而是由執行機關依你的狀況認定。《刑事訴訟法》第479條第1項也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勞役,由指揮執行的檢察官命令之。
分期要怎麼申請?漏繳會怎樣?
第42條第1項規定,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的,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關鍵字是「得許」,也就是由執行機關決定。法條沒有寫要檢附什麼文件,所以通常要依通知書的指示,說明收入、負債、扶養負擔等狀況。
分期後有一個重要風險: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其餘沒繳的罰金,就可以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所以一旦獲准,要盡量按期繳足。
易服勞役是怎麼折算的?
第42條第3項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第5項規定,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的,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第4項則處理數罪併罰定罰金金額時,各罪折算標準不同的情形,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依第42條第6項,科罰金的判決應載明折算一日的額數。所以你的標準是多少,要自己看判決書。第7項規定,易服勞役不滿一日的零數,不算。易服勞役期內如果繳納罰金,依第8項,以所納之數依判決所定的標準折算,扣除勞役的日期。也就是說,勞役中途有錢,仍可補繳。
如果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依第42條第2項,可以直接易服勞役,不必再等強制執行。
可以改做社會勞動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42條之1第1項規定,罰金易服勞役,除了下列情形外,得以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
- 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 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的罰金;
- 因身心健康的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依同條第2項,社會勞動的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第3項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的,執行勞役。第4項規定,社會勞動已履行的時數折算勞役日數,未滿一日的以一日論。《刑事訴訟法》第480條第3項另規定,第467條停止執行的規定,於易服社會勞動準用之。
逾期不繳,會發生什麼事?
依第42條第1項,期滿不完納,是「強制執行」;無力完納,才是易服勞役。兩件事不一樣:強制執行,是針對你的財產,例如存款、薪資、不動產等,由執行機關依法處理;易服勞役,則是用勞動抵罰金。
所以如果你其實有財產,只是一時週轉不及,分期是比較貼近的方式;如果確實沒有財產,才會走到易服勞役或社會勞動。至於你屬於哪一種,由執行機關依調查結果認定,不是你單方面宣稱就成立。
已經繳了一部分,之後還有用嗎?
有。第42條第8項規定,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的,以所納之數,依判決所定的標準折算,扣除勞役的日期。第42條之1第5項也有類似規定: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繳納罰金的,以所納之數依判決所定罰金易服勞役的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的日數;第6項並規定,社會勞動改執行勞役後,在勞役期內繳納的,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的日數。
所以就算已經進入勞役或社會勞動,手上有錢時,仍可以補繳來縮短日數。繳款時記得保留收據,並向執行單位確認折算結果。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看判決書和繳納通知:罰金總額、折算一日多少、繳納期限。
- 盤點自己的收入與支出,準備說明為何無法一次繳清。
- 在兩個月期限內主動聯絡通知書上的單位,不要等逾期後才處理。
- 獲准分期後,每期按時繳足,保留繳款收據。
- 想改社會勞動,先確認有沒有第42條之1的例外情形。
- 不同意執行安排,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法院聲明異議。
判決是否還能上訴,見刑事判決不服怎麼上訴。
在台中或嘉義,要向哪裡處理罰金?
罰金由為裁判法院對應的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要向哪個單位聯絡、用什麼方式繳納,以通知書記載的承辦機關為準。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律師資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中華民國刑法》第42條:罰金的繳納、分期與易服勞役
- 《中華民國刑法》第42條之1: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 《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罰金等裁判的執行
- 《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停止執行的情形
- 《刑事訴訟法》第479條: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勞役由檢察官命令
- 《刑事訴訟法》第480條:易服勞役與社會勞動準用停止執行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對執行指揮聲明異議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判決書、繳納通知與完整財務資料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分期、易服社會勞動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罰金判決確定後,要在多久內繳?
- 《中華民國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
- 繳不出來可以分期嗎?
- 可以有分期的機會,但不是自動。《中華民國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是否准許由執行機關審酌。
- 分期中途漏繳一期會怎樣?
- 《中華民國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所以分期要盡量按期繳足,有困難要提早向執行機關說明。
- 易服勞役一天抵多少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依同條第6項,判決會載明折算一日的額數,要以自己判決書的記載為準。
- 可以改成做社會勞動嗎?
- 《中華民國刑法》第42條之1第1項規定,罰金易服勞役,除有法定例外外,得以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例外包括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的罰金,以及身心健康因素執行顯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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