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家事
對方不肯離婚,可以請法院判離嗎?裁判離婚的事由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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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對方不同意離婚,只能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有十款事由,第2項另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概括規定,是否成立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你想離婚,對方不肯。先問自己:你屬於下面哪一種?
| 你的情況 | 主要看哪一條 | 往下讀哪一節 |
|---|---|---|
| 對方重婚、外遇、家暴、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你,或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十款 | 「對方外遇、家暴或遺棄」那一節 |
| 沒有單一明顯過錯,但長期分居、感情已無法修復 | 《民法》第1052條第2項 | 「沒有明顯過錯」那一節 |
| 事情發生很久了,或你已經原諒過對方 | 《民法》第1053條、第1054條 | 「期限」那一節 |
| 婚姻破裂主要是你自己造成的 | 《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 | 「沒有明顯過錯」那一節的但書說明 |
不管是哪一種,結論都一樣:對方不簽字,就只剩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而且你要能證明符合民法列出的事由。光是「過不下去」「感情淡了」,不見得夠;但民法也留了一個概括規定,讓十款以外的重大情況有機會被法院審酌。
對方外遇、家暴或遺棄: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十款事由
《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款次 | 事由(白話) |
|---|---|
| 一 | 重婚 |
| 二 | 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 |
| 三 | 對他方為不堪同居的虐待 |
| 四 | 對他方的直系親屬虐待,或一方的直系親屬對他方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 |
| 五 | 惡意遺棄他方,且在繼續狀態中 |
| 六 | 意圖殺害他方 |
| 七 | 有不治的惡疾 |
| 八 | 有重大不治的精神病 |
| 九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 十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
每一款都有「要件」。例如第三款不是吵架就算,要到「不堪同居」的程度;第五款要「惡意」遺棄,而且是「在繼續狀態中」。這些要件是否成立,要看你拿得出什麼證據,由法院判斷。
沒有明顯過錯,只是長期分居或感情破裂:第1052條第2項的重大事由
十款都不符合,還有機會。《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這一項常被拿來處理長期分居、感情已經無法修復、雙方都沒有明顯單一過錯等情形。要注意,法條沒有寫「分居滿幾年就可以離」。白話說,法院會看整體狀況:婚姻是不是已經到了無法再維持的地步。
但第2項有一個但書: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意思是,如果婚姻破裂主要是你自己造成的,原則上就不是你可以拿這一項請求離婚。「誰該負責」不是你說了算,也不是對方說了算,是法院依整體證據認定。
外遇要在六個月或二年內提,意圖殺害、判刑則是一年或五年
有兩條時間限制的規定:
| 條文 | 適用事由 | 不得請求離婚的情形 |
|---|---|---|
| 《民法》第1053條 | 第1052條第1項第一款(重婚)、第二款(合意性交) | 有請求權的一方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 |
| 《民法》第1054條 | 第1052條第1項第六款(意圖殺害)、第十款(故意犯罪判刑逾六個月確定) | 有請求權的一方知悉後已逾一年,或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 |
要注意:「宥恕」是指原諒。如果知道對方外遇後仍表示原諒,之後再用同一件事請求離婚,可能被擋下。這些期間怎麼算、哪一天算「知悉」,常有爭議,所以下一節才建議先做時間線。
時間到了不代表完全沒有路,例如是否還可能主張第1052條第2項的重大事由,要看具體情況,請把資料交給律師評估。
決定提告前,先把事由、時間線和證據備齊
- 先確認你要主張哪一種事由。是外遇、家暴、遺棄,還是長期分居、感情破裂?不同事由要準備的證據不一樣。
- 整理時間線。某些事由有六個月、一年、二年、五年的時間限制,所以「什麼時候發生、什麼時候知道」很重要,請盡量寫成日期。
- 保存證據,但不要用違法的方式取得。對話紀錄、診斷證明、報案紀錄、存摺往來都可能有用;偷裝設備、進入對方的帳號則可能反而惹上刑責。
- 不要急著簽任何文件。對方若拿出協議書或和解書,內容可能牽涉子女與財產,簽之前先弄清楚。
- 同時想清楚孩子與財產。離婚時,未成年子女由誰行使權利義務,依《民法》第1055條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法院得酌定。
告離婚會先進法院調解,通知書上的法院與日期是重點
要先調解。離婚屬於《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的乙類事件,依同法第23條第1項,除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當事人直接向法院請求裁判的,依同條第2項視為調解之聲請。調解不成立,才會進入裁判程序。
家事事件由哪一個法院處理,以書狀、通知書或裁判書上記載的管轄法院與承辦股別為準。不論你在台中或嘉義,收到法院通知時,請先看清楚調解或開庭的日期與地點,日期不要錯過。其他家事程序可參考家事案件整理,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都可以帶著通知書與時間線來討論,本文由張榮成律師撰寫。
判離之後,孩子、賠償、贍養費與財產怎麼處理?
裁判離婚只是第一步,常見的連帶問題包括:
- 子女:依《民法》第1055條,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由誰行使或負擔,協議不成時法院可酌定。
- 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056條,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可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
- 贍養費:依《民法》第1057條,無過失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贍養費。
- 財產:依《民法》第1058條,夫妻離婚時,除分別財產制外,各自取回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的財產,有剩餘的依財產制規定分配。
這些問題可以一起處理,也可以分開,怎麼安排對你比較好,要看個案。決定之前,先想清楚哪一件對你最重要:是孩子、是生活費,還是財產。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事由
- 《民法》第1053條:重婚、合意性交的請求期限
- 《民法》第1054條:意圖殺害、故意犯罪的請求期限
- 《民法》第1055條: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
- 《民法》第1056條:離婚損害賠償
- 《民法》第1057條:贍養費
- 《民法》第1058條:離婚時財產取回與分配
- 《家事事件法》第3條:家事事件分類
- 《家事事件法》第23條:起訴前應先調解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婚姻狀況、證據資料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能否判決離婚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我想離婚、對方死都不簽,法院會判離嗎?
- 未必。依民法第1052條,必須符合第1項十款事由之一,或符合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是否成立由法院依證據與個案情形判斷,不是單憑一方不想過下去。
- 我們已經分居好幾年,這樣算離婚事由嗎?
- 法條沒有把「分居幾年」直接列為事由。分居的原因、時間長短與雙方狀況,可能被拿來說明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的重大事由是否存在,結果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 外遇的是我自己,我還能請求離婚嗎?
- 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重大事由若應由夫妻一方負責,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也就是說,須負責的一方通常不能依該項請求,但仍要看個案中的責任如何認定。
- 知道對方外遇後,多久內一定要提離婚?
- 依民法第1053條,對重婚或合意性交的情事,有請求權的一方事前同意、事後宥恕、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不得請求離婚。時間怎麼起算,建議帶著資料讓律師確認。
- 可以直接去法院告離婚,不先調解嗎?
- 離婚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的乙類事件,依同法第23條第1項,請求法院裁判前原則上應先經法院調解。直接起訴的,依同條第2項視為調解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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