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家事
抓外遇蒐證,哪些做法反而會犯法?偷錄、闖入、查手機的界線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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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蒐證
- #妨害秘密
- #侵入住宅
- #入侵電腦
QUICK ANSWER
外遇蒐證若無故以錄音、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或談話,依刑法第315條之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是否構成要看是否「無故」與是否「非公開」。
蒐證要看「怎麼取得」,不是只看「拿到了什麼」。偷錄非公開的對話、闖進別人住處、破解手機或帳號,這些方式本身可能就是犯罪,證據拿到了,自己反而惹上官司。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先停下手上的蒐證動作。如果你正打算裝錄音、追蹤、解鎖對方手機,先暫停,評估一下是否有違法風險。
- 不要錄、拍、聽別人之間非公開的活動或談話。這正是《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處罰的行為類型,是否「無故」「非公開」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認定,不要自己下判斷。
- 只整理你本來可以合法接觸的資料。例如你自己收到的訊息、共同帳戶的明細、你本來可以看到的家中共同使用物品。
- 已經做了才發現可能有問題:不要刪除、不要再擴大,也不要隨意向對方承認或解釋,先找律師評估。
- 被通知到案:先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不要在沒有準備的情況下做筆錄。
通姦還是犯罪嗎?
不是了。釋字第791號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公布,主文宣告《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所保障性自主權的限制,與比例原則不符,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同時宣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對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也自同日起失效。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已經是「刪除」狀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現在只剩「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一句。解釋來源見文末法源清單。
但這不代表外遇「沒事」:
-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是他方得請求離婚的事由;
- 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也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所以蒐證的目的多半是為了離婚或民事賠償,而不是為了追究刑責,這也讓「不要為了蒐證反而犯法」更加重要。
蒐證時最常碰到哪幾條刑法?
| 做法 | 可能涉及的條文 | 法定刑 | 是否告訴乃論 |
|---|---|---|---|
| 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或以錄音、照相、錄影、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是(第319條) |
| 把竊錄的內容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 | 依同條第1項處斷: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處罰 | 否(第319條未列入) |
|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的土地,或受退去要求仍留滯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是(第308條第1項) |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是(第363條) |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是(第363條) |
這些條文都有「無故」兩個字,意思是沒有正當理由。有沒有正當理由,不是你覺得有就有,是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判斷。
「告訴乃論」的意思是:要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追訴,被害人也可以在法定程序內撤回告訴。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第315條之1的罪須告訴乃論;但第315條之2並不在第319條所列的範圍內。白話說,把偷錄的內容傳出去、散布出去,風險比單純偷錄更高,不是對方不告就沒事。
夫妻之間,是不是就比較沒問題?
不能這樣假設。這幾條刑法條文寫的是「他人」的活動、談話、住宅或電腦設備,條文沒有把配偶排除在外,也沒有因為雙方是夫妻就另設例外。至於夫妻共同生活的空間、共同使用的設備在個案中如何認定,條文本身沒有詳細列舉,要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具體情形判斷。
是否「非公開」,同樣要看具體情形,條文沒有逐一列舉。與其自己揣測界線在哪裡,不如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先把打算做的事拿去問律師。
這些證據如果拿到了,法院能用嗎?
這是兩件事。刑事責任是一個問題;證據法院要不要採用,是另一個問題。有些證據即使取得過程有瑕疵,法院仍可能審酌;有些則可能被排除或影響可信度。本文不預測任何結果,因為要依個案取得方式、證據內容與案件性質判斷。
比較穩的做法,是優先用合法取得的證據,例如你自己合法收到的訊息、共同生活的紀錄,再由律師評估要不要補強。
被指控違法蒐證時,在台中或嘉義怎麼處理?
通常會先由警察機關通知到場,再移送地檢署。通知書會寫明承辦機關與到場日期,一切以通知書記載為準。通知書上寫的罪名只是初步的認定,不代表最後結果。如果收到地檢署傳票,可以參考地檢署傳票怎麼辦。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及憲法法庭公開判決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現已刪除)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8條:第306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2:散布竊錄內容等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妨害秘密罪章的告訴乃論範圍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63條:第358條至第360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或撤回告訴對共犯的效力
- 《民法》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事由
-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蒐證方式、證據內容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無罪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通姦現在還是犯罪嗎?
- 不是。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自109年5月29日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該條現已刪除。不過外遇仍可能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的離婚事由。
- 我偷偷錄下配偶和第三者的對話,會犯法嗎?
- 可能。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是否構成要看個案情形。
- 破解配偶的手機密碼來找證據,違法嗎?
- 可能違法。刑法第358條處罰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跟蹤配偶到旅館門口拍照,就會犯法嗎?
- 不能一概而論。是否違法要看拍的是不是「非公開」的活動、是否「無故」,以及有沒有進入住宅或建築物。刑法第315條之1與第306條各有不同的構成要件,需依個案判斷。
- 被第三者的配偶告賠償,依據是什麼?
- 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第1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是否成立與金額,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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