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把門號或SIM卡借給別人用,會有什麼刑責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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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信限制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QUICK ANSWER
借門號給他人使用,若知道或預見對方拿去詐欺,可能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成立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是否成立,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你收到電信公司的簡訊,說你名下某個門號被通報涉及詐欺,服務要被限制。過沒幾天,警察機關的通知書也寄到家裡。你這才想起來,那張SIM卡早就借給朋友,或是幾個月前在網路上賣掉換了一點錢。
這時你要處理的是兩件不同的事:刑事上,對方若拿去詐欺,你可能被問幫助詐欺;電信上,被通知後服務可能被限制或停止,之後三年內申請還會受限。兩層的條文不同,下面分開看。
警察找你做筆錄,問的是「幫助詐欺」的哪一點?
刑事責任要把三個條文放在一起看: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第2項: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是故意;預見其發生而並不違背本意的,以故意論。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有第339條之4第1項各款情形,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說:你不必「確定知道」對方要詐騙。但如果當時其實預見了,卻還是把門號交出去,法院可能評價為故意。反過來,確實不知道、也沒有可預見的跡象,就是主要的辯護方向。
所以筆錄裡最常被追問的,通常不是「門號是不是你的」,而是「你交出去的時候想到了什麼」。常見會被一併看的事實有:
- 對方是誰、你們什麼關係;
- 有沒有收錢或其他好處;
- 借了幾支、借多久;
- 對方怎麼說明用途;
- 借出之後你有沒有繼續掌握門號。
這些是常見的判斷材料,不是固定公式。
把SIM卡賣掉換錢,和借給朋友,會被分開評價嗎?
法條上沒有把「賣」和「借」分成兩套規則,兩者都是把門號交到別人手上。差別在事實:收錢、一次交出多支、對方是不認識的人,這些情形會讓人更容易追問「你當時有沒有預見用途」。
門號日後被用於詐欺,通常會從申辦人資料開始追查,申辦人往往是最先被找到的人。所以名字登記在哪裡、後來交給了誰,你都要能說清楚。
電信公司限制或停用門號,依據的是哪幾條?
| 情形 | 條文 | 內容 |
|---|---|---|
| 轉讓電信服務給他人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16條 | 應向電信事業重新核對及登錄;但供個人家庭生活或企業客戶內部活動目的使用的,不在此限;未辦理,電信事業應限制或停止相關服務 |
| 被通知疑似用於詐欺 | 第17條 | 應限期重新辦理核對及登錄;未配合或核對與本人不符,電信事業應限制或停止該項服務 |
| 被通知用於詐欺 | 第18條 | 電信事業應限制或停止該項服務,並就其他服務限期重新核對;未配合或不符,也可能限制或停止其他服務 |
要特別說明:第16條的用語是「轉讓」。單純「借用」是否同樣適用,要看電信事業與主管機關的認定,條文本身沒有再細分。
門號被停用後,三年內再去申辦會碰到什麼限制?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
- 依第17條第2項或第18條第1項被限制或停止的用戶,向同一電信事業再申請時,自受限制或停止通知之日起三年內,至多申請一門號碼或一項服務;
- 若仍有該電信事業的其他門號,三年內不得受理申請;
- 被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曾遭其他電信事業限制或停止達一定次數的,會被列為高風險用戶,也受同樣限制。
也就是說,就算刑事上最後沒事,電信上的限制仍可能持續一段時間,兩條線各自計算。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有沒有直接處罰「借門號」的刑罰?
依本文整理時查到的條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15條至第18條、第23條,規範的是用戶申請、轉讓時要核對登錄、被通知後限制或停止服務,以及三年內限制申請數量;第24條、第25條的罰鍰,處罰的對象是電信事業,不是用戶。
本文逐條核對該條例的現行條文,沒有看到針對「借門號本身」另外訂的刑罰;條例中規定刑度的條文主要是第43條、第44條,適用的前提是犯《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一般情形下,借門號的刑事責任仍回到《中華民國刑法》的幫助犯與詐欺。如果日後修法,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
順帶一提,該條例第58條規定,部分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沿革紀錄,其中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已由行政院發布自113年11月30日施行;本文引用的第15條至第18條、第23條、第25條,則依第58條自公布日施行。
另外,《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範的是帳戶、帳號,不是門號。借帳戶的問題見人頭帳戶怎麼自保。
只是家人之間互相借用門號,也要重新核對登錄嗎?
第16條第1項但書已經寫明:用戶將電信服務供個人家庭生活或企業客戶內部活動目的使用的,不在重新核對登錄的範圍內。
若門號只是家人日常使用,沒有被用於犯罪,通常不會有詐欺問題。但「通常」不是絕對,實際仍以事實為準。
簡訊和通知書都到了,這幾天先整理哪五樣東西?
- 停止再交出門號或SIM卡:不要繼續出售、轉讓或借出。
- 問清楚門號現況:向電信公司確認是被限制還是停止,通知依據是什麼。
- 寫下借出的經過:什麼時候、借給誰、為什麼、有沒有收錢、後來有沒有收回。
- 保存證據:當時的對話、轉帳紀錄、申辦資料、對方的聯絡方式。
- 確認自己的身分:先看清楚自己是被告、證人,還是只是被電信事業要求補核對,身分不同,準備的資料也不同。
在台中或嘉義收到這類通知,要到哪個機關、哪一天到場,一樣以電信公司來函、警察機關通知書或地檢署傳票記載的承辦機關為準。接下來的刑事程序,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地檢署傳票怎麼辦;如果你自己也是被騙的一方、想求償,見被詐騙怎麼求償。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故意與不確定故意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15條:申請電信服務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16條:轉讓電信服務應重新核對及登錄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疑似詐欺使用時的重新核對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限制或停止電信服務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三年內限制再申請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電信事業違反核對義務之罰鍰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電信事業違反限制義務之罰鍰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依詐欺金額分級加重之罪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加重詐欺之再加重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8條:施行日期
- 《洗錢防制法》第22條:帳戶與帳號之交付限制(與門號不同)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通知書、對話紀錄、門號申辦資料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減刑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門號借給朋友,朋友拿去騙人,我也會被追究嗎?
- 要看你知不知道或預見。《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第13條規定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者以故意論。你的動機、是否收錢、借了幾支,會一併被審酌。
- 被認定是幫助犯,刑度一定比較輕嗎?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是否減輕、減多少,由法院依個案決定,不是自動減輕。
- 門號要轉給別人用,電信公司那邊要辦什麼手續?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用戶轉讓電信服務予他人,應向電信事業重新辦理核對及登錄;但供個人家庭生活或企業客戶內部活動目的使用的,不在此限。未辦理者,電信事業應限制或停止相關服務。
- 門號被通報用於詐欺,之後還能再辦門號嗎?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電信事業經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用戶使用服務從事詐欺犯罪者,應限制或停止提供該項服務;第23條另規定三年內限制申請門號的數量。
- SIM卡是賣掉換錢,不是借,也有問題嗎?
- 有風險。若對方用來詐欺,你可能被問是否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的幫助犯;同時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16條,轉讓電信服務須重新核對及登錄。是否構成犯罪,要看你的主觀認知與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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