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幫朋友收投資款、拉人進群,會變成詐欺共犯嗎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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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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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詐騙
- #加重詐欺
QUICK ANSWER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者,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皆為正犯;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者,依第30條為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有沒有故意是最大爭點。
朋友說他在做一個穩賺的投資,請你幫忙代收幾筆款項再轉給他;或者你覺得報酬不錯,把親戚也拉進那個投資群組。幾個月後群組解散、人聯絡不上,你接到警察的電話,請你到案說明。你心裡只有一個疑問:我又沒騙人,為什麼是我?
如果那其實是詐騙,你可能被檢察官問到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最大的爭點通常不是你有沒有動手,而是你當時知不知道、能不能預見。
你沒講過一句騙人的話,為什麼代收款、轉帳也會被查?
詐欺罪的條文是《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也罰。
收款、轉帳、代為聯絡,往往是整個詐騙流程中的一個環節。你自己沒有講過騙人的話,仍可能因為「在這個環節幫了忙」被檢察官查證。
「我真的不知道是詐騙」:法律上的故意,比你想的範圍大
《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規定:
- 第1項: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是故意;
- 第2項: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以故意論。
也就是說,不是只有「明確知道」才算。如果你當時其實預見這可能是詐騙,卻選擇不管、繼續做,法院可能評價為故意。
反過來,如果你確實不知道、也沒有可以預見的跡象,這就是重要的辯護方向。常見會被一起看的事實有:
- 對方怎麼介紹這個投資、承諾了什麼;
- 你有沒有收到報酬或分潤;
- 你自己有沒有投入、有沒有虧損;
- 你和朋友的對話裡有沒有提到錢的去向;
- 有沒有人提醒過你這可能有問題。
這些屬於「常見」的判斷材料,不是固定公式。自己也受騙、也賠了錢,會是重要的有利事實,但不當然免責。
「一起做」還是「幫一把」?共同正犯與幫助犯怎麼分
兩條規定放在一起看: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第2項: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白話說:共同正犯是「一起做」,幫助犯是「幫了一把」。前者按正犯的刑處罰,後者「得」減輕。哪些行為算共同實行、哪些算幫助,沒有一句話的標準,要看整體分工。
| 比較項目 | 共同正犯 | 幫助犯 |
|---|---|---|
| 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
| 參與方式 | 與他人共同實行犯罪行為 |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 |
| 處罰 | 皆為正犯 | 得按正犯之刑減輕 |
投資群組、社群貼文,為什麼常被套上加重詐欺與洗錢?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犯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
-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
-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
投資詐騙常以群組、社群貼文進行,第2款、第3款是比較常被提到的類型。這一條連未遂也罰(第2項)。
金額很大時還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使人交付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百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達一千萬元的,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億元以下罰金;達一億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億元以下罰金。
收款後再把錢轉給別人,還可能同時被問洗錢。《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洗錢行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洗錢的財物未達一億元的,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檢察官會拿哪些對話與金流,比對你到底知道多少?
沒有固定清單,但下列幾點在這類案件裡常被拿來比對:
- 你和上游的關係:是長期朋友、剛認識的網友,還是只透過通訊軟體聯絡;
- 你自己有沒有真的投入資金,也有沒有拿回任何款項;
- 你收款、轉帳的時間點,和被害人匯款的時間點是否對得上;
- 你對親友說了什麼,有沒有誇大報酬或隱瞞風險。
這些資料多半在手機和帳戶裡,所以保存比事後回想更重要。
接到警察電話之後:先停手、排時間軸,不要找其他人對口供
- 不要再收款、轉帳或拉人,也先不要刪除對話。
- 整理時間軸:什麼時候認識、對方怎麼說、你做了什麼、錢往哪裡去。
- 保存證據:對話紀錄、轉帳明細、你自己的投資紀錄、對方給你的資料。
- 不要私下聯絡其他參與者統一說法:這可能讓你的陳述被質疑。
- 到案前先了解程序: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與地檢署傳票怎麼辦。
不論在台中或嘉義,都以通知書、傳票上記載的警察機關或地檢署為準,先看自己是被告、證人還是其他身分。身分不同,答覆的方式和準備也不一樣。如果你自己也是被害人,可同時了解被詐騙怎麼求償。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故意與不確定故意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罪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依詐欺金額分級加重之法定刑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對話紀錄、金流資料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減刑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我只是幫朋友收錢、轉帳,從來沒對誰說過謊,也會有刑責嗎?
- 要看你主觀上知不知道、是否預見是詐騙。《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規定,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的,以故意論。你的角色、報酬、對話內容會被一起審酌。
- 檢察官說我可能是幫助犯,也可能是共同正犯,兩者差在哪?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皆為正犯;第30條第1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第2項規定得按正犯之刑減輕。怎麼認定,由法院依個案分工與參與程度決定。
- 親戚是我拉進群組的,可是我自己也賠了錢,還會被追究嗎?
- 自己也受騙,會是重要的有利事實,但不當然免責。檢察官會看你知道多少、有沒有收取利益、怎麼對親友說明。是否成立犯罪,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判斷。
- 什麼情況下,詐欺會變成加重詐欺?
-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或以電腦合成方式製作不實影像聲音等,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被騙的總金額很大,刑度會跟著變重嗎?
- 會有不同的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對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依使人交付的財物或利益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一千萬元、一億元,分別訂有更重的法定刑。是否適用,由法院依案件事實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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