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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為參與犯罪組織會怎樣?車手為什麼常多一條罪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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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三人以上、持續或牟利的有結構組織,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屬犯罪組織;參與者依第3條第1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被問到「參與犯罪組織」,先看這三個數字:
| 數字 | 代表什麼 | 出處 |
|---|---|---|
| 三人以上 | 構成犯罪組織的人數門檻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 |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參與者的法定有期徒刑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
| 六個月 | 詐欺部分:自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付清調解或和解金額的期限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 |
重點是你是不是三人以上、有結構、持續或牟利的團體的一員,不是看你做了多少事。車手常在詐欺、洗錢之外再多一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所以罪名會比想像中多。
沒有堂口、沒有老大的群組,為什麼也會被認定是犯罪組織?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把犯罪組織定義為: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是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的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的「有結構性組織」。
第2項再補一句:有結構性組織,是指不是為了立即犯罪而隨意組成的團體,不需要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不必持續參與、分工也不必明確。
白話說:沒有堂口、沒有老大、只是一個通訊軟體群組,也可能被認定是組織。反過來,幾個人臨時起意湊在一起做一次,是不是組織,要看整體情形,沒有標準答案。
詐欺這一塊,《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的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本刑逾五年,所以三人以上的詐騙集團,通常會落在這個定義裡。
「我只是被叫去領錢,不知道有組織」說得通嗎?
有些人會問:我只是被叫去領錢,不知道有組織。「知不知道」是核心爭點,要看你和上游怎麼聯絡、怎麼被指示、有沒有報酬、是否反覆做,這些客觀情形比單純說「我不知道」更重要。
法條也沒有規定要做幾次才算參與。一次或多次,檢察官與法院都會從聯絡、分工、報酬等客觀情形,依個案判斷。
同一次領錢,起訴書上為什麼會出現三條罪?
領錢、交錢的人,同一個行為可能同時碰到三個條文:
- 加重詐欺:《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洗錢:《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洗錢金額未達一億元的,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參與犯罪組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三條各自處罰的重點不同,檢察官可能一併起訴。最後怎麼論罪、刑期怎麼合併,由法院依個案決定。
發起、指揮、參與、招募、資助:組織裡的角色,刑度差多少?
| 角色 | 條文 | 法定刑 |
|---|---|---|
|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 參與 | 同條第1項(參與部分及但書)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 招募他人加入 | 第4條第1項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 不是成員,但資助組織 | 第6條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參與」和「發起、指揮」差距很大。實際上你在團體裡扮演什麼角色、有沒有決策、有沒有分到多少錢,會影響檢察官怎麼認定。
自首、自白、六個月內賠償:三種減刑規定怎麼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針對第3條之罪:
- 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所屬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因你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組織的,一樣;
-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2項對第4條、第6條之罪,自首並因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組織的,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的,減輕其刑。
詐欺部分還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得減輕其刑。
要分清楚條文用語:《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寫的是「減輕或免除其刑」「減輕其刑」,沒有「得」字;《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寫的是「得減輕其刑」,由法院裁量。不論哪一條,要件是否具備,例如是不是「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賠償有沒有在期限內付清,都由法院依個案認定。要不要自白、什麼時候自白,要先看卷、先釐清事實,再決定。
參加組織後進帳的錢,說不出來源就會被沒收?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犯第3條、第4條、第6條之罪者,所參加、招募、資助的組織所有的財產,除了應發還被害人的以外,應予沒收。第2項:犯第3條之罪,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的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的,也一樣沒收。
所以如果你名下有參加後才進來的款項,之後要能說明來源。薪資、貨款、借款都要有紀錄。
接到通知之後:先停聯絡、寫經過,不急著決定自白
在台中或嘉義,承辦的警察機關、地檢署與法院,一律以通知書、傳票或裁判書上記載的為準。收到文件後,先確認自己是以證人、被告還是其他身分被通知,再決定怎麼準備:
- 停止所有聯絡和操作:不要再替對方領款、轉帳,也不要刪除對話或帳號,刪除可能讓事情更複雜。
- 把經過寫下來:怎麼認識、對方怎麼說、做了哪幾次、拿了多少報酬。憑記憶先寫,之後再對照紀錄。
- 保存證據:對話截圖、轉帳紀錄、手機通聯、應徵時的訊息。
- 先不要自行決定自首或自白:條文雖有減刑空間,但時機與內容會影響結果。
- 到案前先了解程序: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地檢署傳票怎麼辦。
若已被聲請羈押,見家人被聲押怎麼辦;已收到起訴書,見收到起訴書怎麼辦。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犯罪組織的定義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指揮與參與犯罪組織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6條:資助犯罪組織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組織財產與來源不明財產沒收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自首與自白的減免規定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罪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詐欺犯罪自白並賠償之減刑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筆錄、對話紀錄、金流資料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減刑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我只幫忙領過一次錢,也會被說是參與犯罪組織嗎?
- 法條沒有規定次數。《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看的是團體是否三人以上、有結構、持續或牟利,第3條第1項處罰參與者。一次或多次,檢察官與法院會從聯絡、分工、報酬等客觀情形,依個案判斷。
- 只是一個沒有名字、沒有老大的通訊軟體群組,也算犯罪組織?
- 有可能。《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明文,有結構性組織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重點是不是為了立即犯罪而隨意組成。
- 參與犯罪組織最重會判多久?
-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如果我自首或承認,刑度可以減多少?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犯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要件是否具備,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 為什麼車手的起訴書上,常同時有加重詐欺和洗錢?
- 領款、交款的行為,可能同時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以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是否一併成立,由檢察官起訴、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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