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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闖禍,父母要賠嗎?民法第187條法定代理人連帶賠償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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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未成年人有識別能力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賠償,無識別能力由法定代理人賠償;第2項監督並未疏懈者不負責。
孩子闖禍,父母不是當然要賠,也不是當然不用賠。《民法》第187條看兩件事:孩子行為時有沒有識別能力,以及父母平常有沒有盡到監督責任。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接到對方要求賠償的通知,或孩子惹出事情時,家長可以先這樣處理:
- 先弄清楚事實:什麼時間、什麼地點、誰受傷或什麼東西損壞,孩子自己怎麼說。
- 蒐集受損證明:診斷證明、收據、維修估價單,這些是日後談賠償金額的基礎。
- 保留孩子平常被教導與管教的相關資料:例如學校的聯絡紀錄、家長與老師的訊息,日後可能要說明監督情形。
- 不要當場口頭答應賠償金額:對方開價之前,先確認損害範圍和誰該負責。
- 孩子的案件若也有刑事或少年程序,兩邊要一起看,賠償與和解的安排如何被看待,由法院、檢察官或少年法院依個案決定。
民法第187條怎麼分?
先要知道幾個年齡的規定:
- 《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
- 《民法》第13條: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是侵權行為的基本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87條則是專門針對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通常屬於這兩類)的特別規定:
| 情形 | 誰要負責 | 條文 |
|---|---|---|
| 孩子行為時有識別能力 | 孩子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 | 第187條第1項前段 |
| 孩子行為時無識別能力 | 由法定代理人負責 | 第187條第1項後段 |
| 法定代理人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相當監督仍不免損害 | 法定代理人不負賠償責任 | 第187條第2項 |
| 依前兩項規定無法受賠償(例如孩子無識別能力,父母又依第2項免責) | 法院因被害人聲請,得斟酌行為人、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法定代理人全部或一部賠償 | 第187條第3項 |
「連帶」的意思是: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被害人可以向其中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的賠償。至於孩子和父母之間內部如何分擔,是另一個問題。
第3項常被誤會成「大家都沒錢時的補救」,其實它處理的是「依法本來不用負責」的情形:例如孩子行為時沒有識別能力,父母又證明自己監督並未疏懈,被害人依前兩項拿不到賠償時,法院才可依聲請,斟酌雙方經濟狀況,酌定行為人或法定代理人賠償全部或一部。
「識別能力」與「監督並未疏懈」怎麼判斷?
先說識別能力。法條沒有用年齡劃一條線。它問的是:孩子行為時,能不能理解自己的行為是不對的、會造成什麼後果。法院通常會看孩子的年齡、學習與生活狀況、行為當時的情形等,個案判斷。所以同樣十二歲,不同案件的結論可能不同,不能只憑年齡下定論。
再說監督。第187條第2項的意思是:法定代理人如果能說明自己的監督並未疏懈,或者即使有相當的監督還是會發生損害,就不用賠。
這是父母需要主張的免責理由,通常要靠具體的事實來支持,而不是一句「我有管過他」。可能有幫助的資料包括:平常的管教方式、對孩子行蹤與交友的關心、事發當時的情況(是否在家長合理預期的範圍內)。至於這些事實在個案中夠不夠,由法院判斷,本文不能預測結果。
孩子滿十八歲之後,父母還要負責嗎?
《民法》第187條講的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就是未成年人。依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成年人自己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所以判斷父母有沒有第187條的責任,第一步是看孩子「行為當時」是否還是未成年人,而不是看現在幾歲,也不是看被求償時幾歲。
另外要分清楚,父母的責任未必只有第187條。如果父母自己有故意或過失,例如明知孩子會危害他人卻放任,依第184條,父母可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是另一個請求權基礎,和第187條是分開判斷的。
賠償金額怎麼談?
法條只決定「誰要負責」,沒有規定「賠多少」。賠償金額通常要看實際的損害,例如醫療費用、修繕費用、工作損失,以及法律允許請求的其他項目。雙方對金額有爭議時,可以協商,協商不成才由法院判斷。談的時候,記得保留書面紀錄,也要弄清楚對方請求的是哪些項目,別只聽一個總數。
請求也有時間限制。《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被害人一方要留意期間,被求償的一方也可以確認對方的請求是否已逾期間。
少年事件中,父母還有另一種責任嗎?
有,但它不是民事賠償。《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第3條第1項的情形(也就是少年法院依該條處理的情形,包括觸犯刑罰法律),而受保護處分或刑的宣告,或致保護處分的執行難收效果時,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的親職教育輔導。
拒不接受或時數不足的,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可以按次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以上,並得公告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受處分人可以提起抗告。
這個制度的目的是強化親職功能。它和民法第187條的賠償責任是兩條不同的路,可能同時存在。
在台中或嘉義,被求償時怎麼辦?
不管是民事求償還是少年案件,管轄的法院與程序,都以對方遞交的書狀、法院通知書或裁定書記載的機關為準。台中、嘉義的家長收到文件後,先確認發文機關和案號,再決定如何回應。若孩子同時涉及刑事程序,可參考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事務所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律師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民法》第12條:成年的年齡
- 《民法》第13條:無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
-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的一般規定
- 《民法》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責任
- 《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
- 《民法》第273條:連帶債務的請求方式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少年法院處理的事件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親職教育輔導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事實經過、受損證明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是否需要賠償、賠償金額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孩子闖禍,父母都要賠嗎?
- 未必。民法第187條第2項規定,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但要不要負責,需視具體事實和舉證而定。
- 什麼是「識別能力」?
- 民法第187條用「識別能力」區分責任型態,指行為人能不能理解自己行為的違法與後果。法條沒有訂年齡門檻,由法院看孩子的年齡、成熟度與當時情形個案判斷。
- 未成年人和父母,被害人要先告誰?
- 民法第187條第1項是「連帶」負責,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債權人得對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實際求償怎麼進行,以個案和後續程序為準。
- 孩子沒有識別能力、父母又能證明已盡監督,被害人就拿不到賠償嗎?
- 未必。民法第187條第3項規定,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 少年法院也會處理父母的責任嗎?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第3條第1項情形並受處分,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的親職教育輔導,這和民事賠償是不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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