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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未滿十六歲,雙方同意也會觸法嗎?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 #未成年
  • #刑法第227條
  • #性交
  • #猥褻
  • #告訴乃論
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會。《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依年齡處罰:對未滿十四歲之人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性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以違反意願為要件。

對方的年齡是關鍵:刑法對未滿十六歲的人有特別保護,第227條並沒有把「對方同意」寫成不罰的條件。所以「雙方都願意」不會讓行為因此合法。行為人本身的年齡,則會影響刑度與是否須告訴乃論。

刑法怎麼依年齡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分成四種情形:

對象 性交 猥褻
未滿十四歲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項)

第227條第5項規定,第1項與第3項的未遂犯也罰。也就是說,涉及性交的兩種情形,沒有完成也可能被處罰;猥褻的兩項,條文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

「性交」的意思見《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5項: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的性侵入行為,包括以性器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以及以性器以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猥褻則是性交以外與性有關的行為,個案要看內容與情境。

為什麼「對方同意」不能當成不罰的理由?

第227條的要件只有兩件事:對象是未滿十六歲的人,行為是性交或猥褻。裡面沒有寫「違反其意願」。

這和第221條的強制性交不同,那一條要求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為之。第227條是依對方的年齡劃線,條文文字不看對方是否表示同意。一般理解,這是考量未滿十六歲的人對性行為的判斷與自我保護能力仍在發展中,所以由法律直接劃出保護範圍。

雙方的年齡差距、彼此的關係、有沒有利用對方的弱勢,屬於檢察官與法院評價個案時會看的情狀,結果仍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決定。

行為人如果也未滿十八歲,有什麼不一樣?

有兩個規定要特別看:

  1.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之1:十八歲以下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29條之1: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項目 行為人十八歲以下 行為人超過十八歲
刑度 減輕或免除其刑(第227條之1) 依第227條各項
是否告訴乃論 未滿十八歲者,須告訴乃論(第229條之1) 第229條之1沒有列入,不是告訴乃論

兩個條文用的年齡門檻不同:第227條之1寫「十八歲以下」,第229條之1寫「未滿十八歲」。剛好十八歲的人,兩條的適用結果可能不同,要以行為時的年齡逐項核對。

第227條之1的效果是「減輕或免除其刑」,條文沒有用「得」字;符合要件時,是減輕還是免除,由法院依個案決定。這仍然是有罪的前提下調整刑罰,不是行為不構成犯罪。

如果是告訴乃論,告訴與撤回怎麼運作?

告訴乃論的意思是:須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要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依第238條,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這套規定只適用於第229條之1所列的情形,也就是行為人未滿十八歲。行為人已滿十八歲的案件,不是告訴乃論,即使雙方家庭談妥,案件仍由檢察官與法院依法處理。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1. 先確認通知書寫的條號與對方當時的年齡,這兩件事決定適用哪一項;
  2. 保存雙方的訊息、通話與相處紀錄,不要刪除或修改;
  3. 不要私下聯絡對方或其家人施壓,也不要請對方改變說法;
  4. 做筆錄前先準備,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
  5. 收到地檢署傳票,見地檢署傳票偵查庭怎麼處理;
  6. 若案件已被起訴,見收到起訴書怎麼辦。

如果你是未成年人的家長,可以先做什麼?

  • 先把孩子的安全與情緒放在第一位,避免在情緒激動時反覆追問細節;
  • 保存孩子手機裡的訊息、照片與通話紀錄,不要刪除,也不要自行與對方對質;
  • 需要時向警察機關報案,後續由檢察官依程序處理;
  • 屬於第229條之1告訴乃論的情形,要留意第237條的六個月告訴期間。

對方滿十六歲以後,就沒事了嗎?

不是這個意思。第227條只適用於未滿十六歲的人,但刑法還有其他規定。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228條處罰對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的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老師與學生、教練與學員這類關係,即使對方已滿十六歲,仍要留意。違反意願的情形,則另依第221條等規定處理。

在台中或嘉義收到通知,程序怎麼走?

通常由警察機關或地檢署依通知書、傳票通知到場,承辦機關以通知書或裁判書的記載為準。當事人若是未滿十八歲,程序可能與成年人不同,同樣以通知書記載的機關與程序為準。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整體方向見性犯罪辯護。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年齡證明、通訊紀錄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減輕、免除其刑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對方說是自願的,還會有罪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處罰的是對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條文要件裡沒有「違反意願」這一項,所以對方表示同意,並不會使行為因此不構成犯罪。
對方十五歲、行為人也未滿十八歲,刑責會不一樣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另依第229條之1,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對方滿十六歲以後,還適用第227條嗎?
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只涵蓋未滿十六歲的人。但對方若因教育、訓練等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而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可能另涉第228條。
只有親吻、撫摸,沒有發生性交,也犯法嗎?
可能。《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第2項,對未滿十四歲者為猥褻行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項,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者為猥褻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知道對方的實際年齡,會怎麼處理?
年齡是《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的要件,行為人是否知道對方年齡常是爭點。這要看雙方互動、對話內容與其他證據,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判斷,無法單靠條文預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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