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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歲開始要負刑事責任?未成年犯罪的刑度與少年法院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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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依刑法第18條,未滿十四歲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得減輕其刑;第63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未滿十四歲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可以減輕刑罰,這是《中華民國刑法》第18條的基本分界。但「不罰」不代表不處理,少年案件另有少年法院的程序。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孩子涉入案件,家長想先搞清楚「會不會被判刑」時,可以這樣做:

  1. 確認孩子行為當時的年齡:用的是行為時,不是現在幾歲,請對照身分證件上的出生日期。
  2. 確認孩子涉嫌的罪名:通知書或筆錄上有記載,罪名會影響後續怎麼處理。
  3. 看通知是誰發的:警察、檢察署或少年法院,各自的程序不同。
  4. 聯絡專業人員:案情有爭議,或孩子可能被收容、羈押時,儘早讓律師看卷。
  5. 不要逼孩子認錯或編故事:年齡和處理方式是由法律規定的,孩子不需要為了「少判一點」去說不實的話。

年齡怎麼分?一張表看懂

行為時年齡 刑法怎麼規定 主要依據
未滿十四歲 行為不罰 刑法第18條第1項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18條第2項
未滿十八歲 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刑法第63條

這裡的「得減輕其刑」是法院「可以」減輕,不是必然減輕。民法另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民法》第12條),但刑法是用十四歲和十八歲兩個年齡分界,兩套規定不能混著用。

不罰,就沒事了嗎?

不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規定,這部法律所稱的「少年」,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人。第3條規定,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

所以,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的孩子,雖然刑法第18條第1項說「不罰」,但仍可能進入少年法院的處理程序,而且可能被裁定保護處分(例如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這些不是刑罰,目的是保障孩子的健全成長。程序細節可以看收到警局通知書的說明,保護處分的種類由《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規定。

至於未滿十二歲的孩子,不在這部法律所稱「少年」的範圍內,本文不展開,家長可依通知機關說明確認。

十四歲到十八歲,刑度怎麼算?

先要知道: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觸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是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未必會走刑事程序。只有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的情形,才會被裁定移送檢察官:

  • 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
  • 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
  • 除了以上兩種,少年法院認為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

這些移送規定,對犯罪時未滿十四歲的人不適用。

進入刑事程序後,法院可以適用刑法第18條第2項「得減輕其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時,依《中華民國刑法》第66條,是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如果同時有免除其刑的規定,減輕可以減到三分之二。

比較重的罪另有特別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人犯罪,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減輕其刑。這一條用的是「減輕其刑」,不是「得減輕」,也就是法院必須減輕。至於減輕後的刑度,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個案怎麼適用、實際判多久,仍由法院依個案決定。

年齡要用哪一天算?

刑法第18條講的是「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看的是行為的時候,而不是被警察通知、被起訴或開庭的時候。例如行為時還未滿十四歲,即使案件拖到孩子已經十五歲才處理,仍然要以行為時的年齡來判斷。

不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有另一個年齡點: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的,少年法院應裁定移送檢察官。這個時點看的是案件繫屬少年法院之後的年齡,和刑法第18條看行為時的年齡不一樣,兩者要分開判斷。若出生日期、行為日期有疑問,建議儘早請律師核對卷內資料。

家長常問:會不會留下前科?

這要看案件的結果。少年法院所為的保護處分或不付審理,與刑事判決不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另設有視為未曾受宣告與紀錄塗銷的規定,但條件各有不同。若案件被移送檢察官、經刑事審判並判刑確定,情形又是另一套。細節不能一概而論,要看孩子的具體處理結果。

在台中或嘉義,孩子被通知怎麼辦?

先看通知書的機關和案由,以通知書記載的承辦機關為準,不要靠轉述。台中、嘉義的家長若不確定孩子是以犯罪嫌疑人還是少年身分被通知,可以先請律師協助確認。事務所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律師經歷見張榮成律師。孩子若被移送檢察官,可參考地檢署傳票怎麼處理與收到起訴書怎麼辦。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年齡證明、筆錄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處罰、減輕其刑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未滿十四歲犯罪,真的完全不會被處理嗎?
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但這是指不處以刑罰。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所稱少年為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第3條規定的事件仍可能由少年法院處理。
十四歲到十八歲犯罪,刑度會打折嗎?
未必。刑法第18條第2項寫的是「得減輕其刑」,是法院可以減輕,不是必然減輕。要不要減、減多少,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未成年人會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嗎?
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實際刑度仍須依個案與法院裁判。
有期徒刑減輕,最多減多少?
刑法第66條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的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是否減輕仍由法院判斷。
什麼情形少年案件會變成刑事案件?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少年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應移送檢察官;情節重大者也得移送。但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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