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協助釐清事實、蒐集監視器與證人,在告訴乃論案件中推動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爭取變更罪名或減輕量刑。
你現在可能遇到的狀況
- 互毆後對方提告傷害
- 被指控恐嚇取財或恐嚇危安
- 討債被控強盜、妨害自由
- 家庭衝突被告傷害並聲請保護令
我們怎麼處理
01定性與證據
調閱監視器、驗傷單、對話紀錄,釐清誰先動手、有無正當防衛、傷勢程度。
02和解與撤告
普通傷害屬告訴乃論,六個月內可撤回告訴;我們協助談定合理金額並確保撤告程序完成。
03量刑辯護
無法和解時,就自白、犯後態度、被害人過失等事由爭取易科罰金或緩刑。
台中在地程序
台中的傷害案件在偵查中多會轉介臺中地方檢察署的調解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撤告即可不起訴。本所協助當事人在調解前評估合理金額。
相關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8條(重傷害)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
-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8條(強盜)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期間六個月)
法條條號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2026-09-26 核對);修法後更新。
FAQ
常見問題
- 傷害罪和解後一定不起訴嗎?
- 普通傷害(刑法第277條第1項)為告訴乃論,告訴人撤回告訴後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但重傷害或涉及其他非告訴乃論罪名時,和解只影響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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