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導覽
家人被警察帶走了,怎麼知道人在哪裡、可以見面嗎?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 #逮捕
- #通知家屬
- #接見
- #羈押
- #辯護人
QUICK ANSWER
依刑事訴訟法第89條第2項,拘提或逮捕應以書面將原因通知被逮捕人及其指定之親友;檢察官認有羈押必要,應依第93條自拘提或逮捕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羈押。
電話那頭說,你的家人剛被警察帶走。你不知道他現在在哪個單位,不知道今晚能不能見到他,也不知道明天會不會就被關。手機上可能還陸續跳出陌生來電。
先抓住兩件事:「人在哪個機關」和「有沒有委任律師」。法律規定拘提逮捕時要書面通知被逮捕人及其指定的親友,也有二十四小時的時間限制;但家屬能不能直接見面,要看事件走到哪個階段。下面依事情通常發生的順序,一段一段說明。
接到消息的第一個小時:先確認機關,也小心假冒的來電
- 問清楚帶走的機關和承辦人:確認是誰通知你、用什麼方式通知。收到書面通知時,記下上面的機關、時間和案由。
- 不要輕信來路不明的來電:遇到要求匯款、號稱能「擺平」的人,先停下來,以書面通知或機關的正式管道為準。
- 整理家人的基本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健康狀況與正在服用的藥物。若有疾病,要讓承辦機關知道。
- 不要期待有人在電話裡告訴你「會不會被關」:要不要聲請羈押、准不准羈押,是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判斷。
不論人在台中或嘉義,要到哪個機關詢問,都以書面通知、傳票或裁定書上記載的承辦機關為準;確認之前,不要輕信轉述。
家屬可以直接替他請律師,不必等本人同意
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得獨立為其選任辯護人。也就是說,人被帶走、沒辦法自己打電話找律師時,家屬可以先委任。
律師能做的事,後面「誰可以見到被帶走的人」一節會說明。警局階段的流程可以先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
法律規定要通知誰?為什麼你可能比別人晚知道
《刑事訴訟法》第89條第1項規定,執行拘提或逮捕時,應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拘提或逮捕的原因,以及第95條第1項所列事項(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並注意其身體及名譽。
同條第2項規定,應以書面將拘提或逮捕的原因,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指定之親友。法律上要通知的是被逮捕的人指定的那位親友。如果他沒有指定,或指定的人聯絡不上,其他家人就可能晚一點才知道。
從派出所到地檢署:人會被移到哪裡?
人被帶走後不會一直留在原地。法律對「送到哪裡」有規定:
- 依第91條,拘提或因通緝逮捕的被告,應即解送指定的處所;二十四小時內不能到達的,先解送較近的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 依第92條第2項,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的,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
所以,家人可能先在派出所或分局,之後被解送到地檢署,再視情形被帶到法院。查詢時以機關實際的回覆和書面文件為準。
「已經超過二十四小時了」一定違法嗎?時間怎麼算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因拘提或逮捕到場的人,應即時訊問。第2項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有羈押必要,應自拘提或逮捕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證據與羈押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
第3項規定,沒有聲請羈押的,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檢察官如認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也就是法律列舉的羈押原因),而沒有聲請羈押的必要,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時,仍得聲請羈押。
這二十四小時有扣除的規定。依第93條之1第1項,下列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的遲延:
| 不計入的情形 | 上限 |
|---|---|
| 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所生不得已的遲滯 | 條文未定時數 |
| 在途解送時間 | 條文未定時數 |
| 依第100條之3第1項不得詢問的時間(司法警察原則上不得於夜間詢問,夜間指日出前、日沒後) | 條文未定時數 |
| 身體健康突發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 | 條文未定時數 |
| 表示要選任辯護人,等候辯護人到場 | 不得逾四小時 |
| 等候通譯到場 | 不得逾六小時 |
| 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後,候保或候責付 | 不得逾四小時 |
| 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的期間 | 條文未定時數 |
另外,第34條第2項規定,辯護人與受拘提逮捕者接見的時間,同樣是不計入二十四小時的事由。所以家屬聽到「已經過了二十四小時」時,未必等於程序違法,要以個案實際的計算為準;第93條之1第3項也規定,因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法院的,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應釋明事由。
羈押庭拖到深夜,可以要求隔天白天再問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5項,法院受理羈押聲請,付予被告及辯護人聲請書繕本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深夜才受理聲請的,應於翌日日間訊問。第6項規定,所謂深夜,是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家屬在法院外等候時,可以把家人的病史、工作、住居所、家庭照顧責任等資料整理好交給律師,作為法院審查時的參考。能否羈押,由法院依個案決定。羈押庭的進行方式見羈押庭怎麼進行。
誰可以見到被帶走的人?逮捕階段和羈押階段不一樣
| 階段 | 律師 | 家屬 | 依據 |
|---|---|---|---|
| 偵查中被拘提、逮捕 | 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以一次為限;檢察官遇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得暫緩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的時間及場所 | 條文沒有明文規定家屬接見,以機關實際安排為準 | 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第3項 |
| 已被羈押 | 得接見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不得限制 | 得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 | 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第105條第2項 |
| 羈押並受禁止 | 律師接見仍依第34條第1項判斷 | 法院認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得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 | 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第4項 |
被逮捕的階段,法條本身沒有寫明家屬可以接見,所以不要預設見得到,也不要在機關門口與承辦人爭執。進入羈押後,依第105條第4項,禁止或扣押的對象、範圍及期間,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的權利。哪些人可以探視、可以送什麼東西,以看守所與法院的書面通知為準;羈押裁定書上會記載法院、案號和羈押處所。後續想爭取具保,可參考羈押與交保。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刑事訴訟法》第27條:選任辯護人及家屬獨立選任
- 《刑事訴訟法》第34條:辯護人接見與互通書信
- 《刑事訴訟法》第89條:拘提逮捕時的告知與書面通知親友
- 《刑事訴訟法》第91條:拘提或通緝逮捕後的解送
- 《刑事訴訟法》第92條:逮捕現行犯後的解送
- 《刑事訴訟法》第93條:即時訊問、二十四小時內聲請羈押與深夜訊問
-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不計入二十四小時的情形
-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被告前的告知事項
-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司法警察夜間不得詢問的原則與例外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羈押的要件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預防性羈押的要件
- 《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羈押被告的接見通信與禁止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通知書、羈押裁定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能否接見、是否聲請羈押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家人被逮捕,警察一定會通知我嗎?
- 刑事訴訟法第89條第2項規定,執行拘提或逮捕,應以書面將原因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指定之親友。通知的對象是被逮捕人指定的親友,未必是每一位家人。
- 他人在裡面沒辦法自己找律師,家屬可以替他請嗎?
-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其選任辯護人。
- 被逮捕後,多久之內要決定聲不聲請羈押?
-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應自拘提或逮捕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羈押;但第93條之1列舉的情形,其經過時間不予計入。
- 律師可以進去見被逮捕的家人嗎?
-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的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第3項規定檢察官遇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得暫緩並指定接見時間及場所。
- 羈押庭如果拖到半夜,可以要求隔天再開嗎?
-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5項規定,法院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6項規定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相關服務
延伸閱讀
CONTACT
現在就需要律師?
收到通知書、被移送、要開羈押庭,請直接來電或加 LINE,先把目前程序告訴律師。
台中總所: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01號10樓之7(臺中地方法院旁(法院為自由路一段91號,步行約 1 分鐘))|嘉義分所:嘉義市東區雅竹路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