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導覽

家人被聲押怎麼辦?羈押庭流程、律師與交保一次看懂

發佈:2026-09-28|作者:張榮成律師

  • #羈押庭
  • #聲請羈押
  • #具保
  • #刑事程序

QUICK ANSWER

家人被聲押,不代表一定會羈押。先確認法院與案號,整理固定住居、工作及照護資料,儘速聯絡律師,讓律師視程序進度閱覽依法可知資料、安排接見並就羈押必要性答辯。

家人被檢察官聲請羈押,不代表法院一定會准押。先確認人在哪個法院、案號與承辦股別,立即整理固定住居、工作、照護責任及可替代羈押的資料;不要急著找關係人對口供,也不要刪除或修改可能成為證據的資料。

家人被聲押,現在先做哪四件事?

  1. 確認程序位置:向承辦警察、地檢署或法院確認,人目前仍在警詢、檢察官複訊,或已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只有法院可以裁定羈押。
  2. 記下可核對的資訊:姓名、出生年月日、案由、承辦機關、案號、股別、拘提或逮捕時間,以及最後得知的所在位置。資訊不確定就標明,不要自行補猜。
  3. 準備替代羈押資料:例如固定住居、在職或就學證明、主要照護責任、就醫需求,以及可協助約束到庭的家屬資料。這些資料可供法院判斷逃亡風險與羈押必要性,但無法保證交保。
  4. 停止聯絡同案關係人談案情:不要要求刪訊息、統一說法或轉移物品。這類行為可能反而被用來判斷有無湮滅證據或勾串風險。

如果家人是在收到通知後自行到案,另可先閱讀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若已確定聲押,應把有限時間用在可查證資料與程序準備上。

羈押庭前會經過哪些程序?

常見順序是:警察詢問與移送、檢察官訊問、檢察官決定是否聲請羈押、法院受理聲請、法官訊問並裁定。每案起點、移送路線與時間都可能不同,不能用單一時程保證結果。

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原則上應自拘提或逮捕時起24小時內,向管轄法院提出羈押聲請。法院收到聲請書、卷宗與證物後,會進行羈押審查;法官才是決定是否羈押的人。

法院可能作成羈押、駁回羈押聲請,或依情況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處分。被告最後能否離開法院,以及是否附帶其他限制,均以實際裁定或命令為準。

「24小時」是不是代表一天內一定開完羈押庭?

不是。《刑事訴訟法》第93條的24小時,重點是限制檢察官提出羈押聲請的時間,不是保證法院必須在逮捕後24小時內開完庭或作成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另列出不計入24小時的法定事由,例如在途解送、依法不得夜間詢問、突發健康因素、等候辯護人及等候通譯等;法條同時要求不得有不必要的遲延。法院在深夜始受理聲請者,應於翌日日間訊問;若訊問進行至深夜仍未完成,須由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提出請求,法院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改於翌日日間訊問。

所以家屬不宜只用「被帶走後過了幾小時」推斷程序違法或即將獲釋。正確做法是先確認拘提、逮捕、移送、聲押與法院受理的實際時間點,再檢查有無法定不計時事由。

法院准許羈押要看哪些要件?

一般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法院須經訊問後,判斷:

  1. 犯罪嫌疑重大;
  2. 有法定情形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或所犯為法定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上述逃亡或妨害證據之虞;
  3.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也就是說,只有「涉案」或「罪名很重」並不足以概括取代全部審查。法官仍要判斷羈押原因與羈押必要性,並告知作為判斷基礎的具體事實、理由與相關證據;被告與辯護人可以請求適當時間準備答辯。

另須注意,《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對詐欺、加重詐欺、特定性犯罪、販賣毒品等列舉犯罪,規定在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必要時,也可能羈押。實際適用仍須逐項核對罪名、事實與證據,不能只看新聞式標籤。

羈押庭一定要自己找律師嗎?律師能做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若未經選任辯護人,審判長原則上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法條另有等候指定辯護人逾4小時未到場,且被告主動請求訊問的例外。

自行委任律師與法院指定辯護人的制度目的、聯絡與準備方式並不完全相同。就個案而言,律師可能協助:

  • 閱覽羈押聲請書與法院依法提供的資訊;
  • 在開庭前接見被告,確認爭點與資料;
  • 對犯罪嫌疑、逃亡風險、證據保全與勾串風險逐項答辯;
  • 提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較小侵害的替代方案;
  • 提醒家屬哪些資料有助於查證,哪些行為可能增加風險。

時起法律事務所的羈押庭與聲請具保服務說明可先查看;作者資料與承辦重點見張榮成律師。是否能由特定律師即時到場,仍取決於法院排庭、所在地與律師當時行程,不能預先保證。

可以用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代替羈押嗎?

可以提出,但是否採用由檢察官或法院依程序與個案判斷。《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檢察官認為有羈押原因但無聲請羈押必要時,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案件進入法院後,第101條之2也規定,雖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者,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準備替代方案時,不是只說「不會跑」,而要提出可核對的客觀資料,例如穩定住居、固定工作、家庭照護、就醫安排、到庭紀錄,以及如何避免接觸特定關係人。法院仍會綜合犯罪嫌疑、風險與比例原則判斷,不存在固定交保金額或保證交保的公式。

已經被羈押,還可以聲請具保或抗告嗎?

可以考慮不同救濟,但功能與時間不同:

  • 抗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當事人對法院裁定不服,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直接上級法院抗告。第406條規定抗告期間原則上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提出的抗告也有效。
  •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被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是否准許,要看原羈押原因是否仍存在,以及替代措施能否控制風險。

不要把「隨時可以聲請具保」理解為法院必須隨時准許。新的客觀資料、風險變化及具體替代措施,通常比重複表達希望回家更有助於法院審查。

偵查中羈押一次會多久?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偵查中羈押原則上不得逾2月;如有繼續羈押必要,法院得依法訊問被告後裁定延長。偵查中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2月,並以延長1次為限。

實際起算與屆滿日要看押票、簽發日、案件是否起訴,以及有無延長或其他裁定,不能只從家屬接到消息的日期推算。若已收到裁定或押票,應以文件逐項核對。

家屬聯絡律師前,要準備什麼?

至少準備以下資訊:

  • 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與可辨識身分資料;
  • 承辦警察機關、地檢署或法院,以及案號、股別;
  • 何時、在哪裡被拘提或逮捕,最後一次聯絡時間;
  • 已知案由與是否有搜索、扣押;
  • 固定住居、工作、就學、照護或就醫的證明線索;
  • 家屬是否能擔任保證或責付相關角色,以及可聯絡方式。

台中總所位於臺中地方法院附近;嘉義分所採預約制。案件是否在當地開庭,仍以實際管轄法院與通知為準。

本文依據哪些法源?

本文於 2026年9月28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及司法院公開說明整理:

本文是一般刑事程序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聲押書、卷證、裁定與個案事實所作的法律意見,也不保證特定交保或羈押結果。

FAQ

常見問題

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就一定會准嗎?
不一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法院須在訊問後判斷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是否有法定羈押原因,以及非予羈押是否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符合特定犯罪與反覆實行風險者,另可能適用第101條之1。
被逮捕後24小時內一定會開完羈押庭嗎?
不是。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的是檢察官原則上應自拘提或逮捕時起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第93條之1並列有不計入24小時的法定事由。法院受理後應即時訊問,但24小時不是羈押庭完成或裁定出爐的保證時間。
沒有自己請律師,羈押庭會有人辯護嗎?
原則上會。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若未選任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法條另定等候逾4小時且被告主動請求訊問的例外。
羈押後還能聲請交保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被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是否准許仍由法院依個案羈押原因、必要性及替代措施判斷。
不服羈押裁定,抗告期限是幾天?
原則上是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依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當事人對法院裁定原則上得向直接上級法院抗告;第406條規定抗告期間原則上為10日。個案仍應確認裁定內容、送達日及有無特別規定。
偵查中羈押一次會多久?
原則上最長2個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如有繼續羈押必要,法院得依法裁定延長;偵查中延長以1次為限,延長期間不得逾2個月。實際期間仍須看押票、起算日與後續裁定。

相關服務

延伸閱讀

CONTACT

現在就需要律師?

首次諮詢免費。收到通知書、被移送、要開羈押庭,請直接來電或加 LINE,律師會告訴你下一步。

台中總所: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01號10樓之7(臺中地方法院旁(法院為自由路一段91號,步行約 1 分鐘))|嘉義分所:嘉義市東區雅竹路7號

律師專線 LINE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