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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通緝了怎麼辦?通緝的原因、主動到案與撤銷通緝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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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案
- #拘提
- #逮捕
- #交保
QUICK ANSWER
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通緝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或逕行逮捕。通緝於原因消滅或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主動到案是讓通緝原因消滅的方式。
被通緝不等於被判有罪,它的意思是「法院或檢察官找不到你」。處理的方向只有一個:主動到案,把找不到人的原因解決掉。拖得越久,被當場逮捕的機會越高,之後要說明自己不會逃亡也越困難。
為什麼會被通緝?
《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很多被通緝的人並沒有「逃」的意思,常見的情況是:
- 戶籍地沒有人住,傳票沒有人收;
- 搬家、換工作後沒有向檢察官或法院陳報新地址;
- 出國或長期在外地,錯過開庭;
- 交保之後沒有按時到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拘提也找不到人,才會走到通緝。通緝書依第85條,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上面會記載被訴的事實、通緝的理由與應解送的處所。
通緝期間會發生什麼事?
- 隨時可能被逮捕:依《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或逕行逮捕;依同條第2項,利害關係人也可以逕行逮捕通緝的被告,送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
- 逮捕後解送:依《刑事訴訟法》第91條,因通緝逮捕的被告,應即解送指定的處所;二十四小時內不能到達時,先解送較近的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 限制出境的期間不計入: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4項,因被告逃匿而通緝的期間,不計入限制出境、出海的期間。
主動到案,流程是什麼?
- 先確認是哪個機關發布的通緝、什麼案件:是地檢署偵查中的案件,還是法院審理中的案件,或是判決確定後要執行的案件。
- 到發布通緝的機關,或就近的警察機關到案。
- 經過逮捕、解送與訊問:通緝中到案,程序上仍會經過這些步驟。
- 決定後續處置:請回、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聲請羈押。
- 撤銷通緝:依《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3項,通緝於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關於到案時會不會使用手銬,見自行到案還會被上銬嗎。
到案前,應該準備什麼?
到案後最關鍵的問題是:檢察官或法官會不會認為你還會再跑。所以要準備的是「我找得到、我不會跑」的資料:
- 固定住處:租約、房屋所有權資料、同住家人的資料;
- 工作:在職證明、薪資紀錄;
- 家庭:需要照顧的家人;
- 沒到庭的原因:搬家紀錄、住院證明、出入境紀錄等,可以說明當時為什麼沒有收到通知;
- 保證金與具保人:事先和家人討論,萬一需要交保,誰可以到場、能準備多少;
- 身分證件與常用藥物。
到案的時間也要考慮,盡量選擇機關的上班時間前往,家人知道你去了哪裡。先和律師討論案情與到案方式,並評估是否由律師陪同。
到案之後,可能有哪些結果?
- 偵查或審理中的案件:由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決定是否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羈押。交保後要遵守的事項見交保之後要注意什麼;羈押庭的流程見家人被聲請羈押怎麼辦。
- 判決已經確定、等待執行的案件:到案後通常就是開始執行,能不能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要看判決的刑度與是否符合規定。
因此到案之前,先弄清楚自己的案件在哪一個階段,差別很大。
在台中或嘉義,要去哪裡到案?
以發布通緝的機關為準,不一定是住家附近的地檢署或法院。不確定時,先由家人或律師向承辦機關確認案號與股別。事務所的相關說明見羈押與交保,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法源與查核日期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刑事訴訟法》第75條:傳喚不到之拘提
- 《刑事訴訟法》第84條:通緝的原因
- 《刑事訴訟法》第85條:通緝書
- 《刑事訴訟法》第87條:通緝的效力與撤銷
- 《刑事訴訟法》第91條:拘提逮捕後的解送
-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限制出境期間的計算
-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7條
本文是一般程序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通緝書、卷證與個案情形所作的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交保、不羈押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我沒有收到傳票,為什麼會被通緝?
- 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實際上常見的情形是戶籍地沒有人住、搬家沒有陳報,傳票與拘提都找不到人,因而被認定為逃亡或藏匿。是否真的沒收到,到案時可以說明。
- 通緝期間,會在什麼情況下被抓?
- 依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遇到臨檢、交通攔查、申辦證件或出入境時,都可能被發現並當場逮捕。
- 主動到案會被關嗎?
- 不一定。到案後會經過訊問,由檢察官或法院決定請回、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聲請、裁定羈押。主動到案、有固定住居所與工作,是判斷有無逃亡之虞時會考量的事實,但結果仍依個案決定。
- 到案之後,通緝會自動取消嗎?
- 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3項規定,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被告到案後,通緝的原因即已消滅,由發布通緝的機關辦理撤銷並通知相關單位。
- 主動到案時會被上手銬嗎?
- 可能。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通緝期間自行到案經執行拘提或逮捕者,得審酌精神狀況、身體狀況及相對戒護能力、所犯罪名,決定是否使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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