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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可以參與刑事審判嗎?資格、聲請期限與程序權利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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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只有《刑事訴訟法》列舉特定犯罪的被害人,才能在公訴後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各審級法院提出書狀聲請參與刑事審判。
只有《刑事訴訟法》列舉特定犯罪的被害人,才能在公訴後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各審級法院提出書狀聲請參與刑事審判。
收到法院開庭通知後,被害人常希望親自了解證據、回應調查結果,也想讓法院聽見犯罪造成的影響。「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確實提供一套程序權利,但適用對象與犯罪類型都有明確限制,不是所有報案人或被害人都能使用。
哪些犯罪被害人可以聲請訴訟參與?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可聲請的案件包括:
- 因故意或過失犯罪行為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犯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231條之1、第232條、第233條、第240條至第243條、第271條第1項、第2項、第272條、第273條、第275條第1項至第3項、第278條第1項、第3項、第280條、第286條第1項、第2項、第291條、第296條、第296條之1、第297條至第300條、第32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329條、第330條、第332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333條第1項、第2項、第33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347條第1項、第3項及第348條第1項、第2項第2款所定之罪。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
-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至第34條、第36條所定之罪。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至第35條、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第37條第1項所定之罪。
資格應以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完整列舉及起訴內容逐項核對。普通詐欺或竊盜被害人,不會只因受有財產損害就當然取得訴訟參與資格。
被害人無法聲請時,家屬可以代為聲請嗎?
可以,但要符合條文條件。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已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事由無法聲請時,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允許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家長或家屬提出聲請。
如果被告本身具有上述身分之一,且沒有其他具有上述身分的人提出聲請,得由被害人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聲請;被害人戶籍所在地不明時,才改由其住(居)所或所在地的相同機關或協會聲請。
訴訟參與應在什麼期限內聲請?
聲請期間是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偵查尚未起訴時,還不能依這套制度向法院聲請;第二審言詞辯論已終結,也超出法定時間。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9,聲請人必須在每一審級向法院提出書狀。第一審已准許,不代表第二審無須另行聲請。
訴訟參與聲請書要寫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9規定,書狀應記載:
- 本案案由。
-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以辨別的特徵。
- 聲請人不是被害人本人時,與被害人的身分關係。
- 參與本案訴訟程序的意旨及理由。
準備時可先備妥起訴案件資訊、被害人身分資料,以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資格的說明。若形式欠缺但可以補正,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
提出聲請後,法院一定會准許嗎?
不一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法院會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的意見,並考量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關係、訴訟進度及聲請人利益,判斷是否適當。
法院認為不合法、法律上不應准許或不適當時,會裁定駁回;准許後發現有不應准許的情形,也應撤銷原裁定。這些准許、駁回或撤銷裁定均不得抗告,因此應在第一次提出時完整說明資格與參與利益。
訴訟參與人可以委任代理人及閱卷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1,訴訟參與人可以隨時選任代理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2,律師代理人在審判中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並抄錄、重製或攝影;非律師代理人不能行使這項閱卷權。
訴訟參與人沒有代理人,或代理人不是律師時,可以預納費用請求法院提供卷證影本。但內容與被訴事實無關、可能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隱私、業務秘密時,法院得加以限制;對這項限制可以抗告。
被准許後會收到哪些開庭通知?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3,準備程序期日應通知訴訟參與人及代理人,法院也應就準備程序處理事項聽取其意見。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已表明不願到場者,法律另有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4也規定,審判期日應通知訴訟參與人及代理人。
多名被害人要如何參與同一案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5,多數訴訟參與人可以選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或其中一部分參與訴訟。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限期命選定;逾期未選定,法院得依職權指定。
選定或指定代表人後,訴訟參與權利由代表人行使。
訴訟參與人可以對證據表示意見嗎?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6,每調查一項證據完畢,審判長應詢問訴訟參與人及代理人有無意見,法院並應給予適當機會辯論證據的證明力。
表示意見前,應區分證據內容、自己對證據可信程度的看法,以及該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訴訟參與讓法院聽取被害人立場,但不表示被害人可以取代檢察官決定起訴範圍,也不會因此預先認定被告有罪。
訴訟參與人可以決定量刑嗎?
不能決定,但有陳述機會。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7,審判長在進行科刑程序前,應讓訴訟參與人、代理人及陪同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
意見可以說明犯罪造成的影響與對科刑範圍的看法,但最終量刑仍由法院依法審判。訴訟參與也不是求償程序;若要請求損害賠償,應另行評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聲請前可以如何準備?
可依下列順序整理:
- 核對起訴罪名是否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所列犯罪。
- 確認案件已起訴,且尚未逾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
- 判斷由被害人本人或法定關係人聲請。
- 依各審級分別提出書狀,完整記載法定事項。
- 規劃是否委任代理人,以及準備程序、證據與量刑意見。
需要個案評估時,可向張榮成律師確認資格及書狀內容,並參考刑事案件服務與刑事準備程序整理。中部地區可聯絡台中西區服務據點或嘉義服務據點。
常見問題
所有犯罪被害人都能參與審判嗎?
不能。必須是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列舉特定犯罪的被害人或法定適格聲請人。
普通詐欺或竊盜被害人當然適用嗎?
不當然適用。不能只看是否受有財產損害,仍要核對起訴犯罪是否列入法定範圍。
第一審准許後,第二審要重新聲請嗎?
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9規定,應於每一審級向法院提出聲請書狀。
法院駁回聲請可以抗告嗎?
不可以。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規定,相關裁定不得抗告。
沒有委任律師可以取得卷證資料嗎?
可以預納費用請求卷證影本,但法院得依法限制部分內容;律師代理人才可直接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
訴訟參與就是向被告求償嗎?
不是。訴訟參與是刑事審判中的程序權利,損害賠償需另行處理。
表示量刑意見後,法院必須照辦嗎?
不必然。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7保障表示意見的機會,量刑仍由法院依法決定。
官方法源
本文於2026年10月4日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核對現行第455條之38至第455條之47。
作者:張榮成律師|發布日期:2026年10月4日|更新日期:2026年10月4日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也不保證法院准許訴訟參與、認定被告有罪、採納量刑意見或判給賠償。聲請資格、期限與可行使權利,應依起訴罪名、審級與案件進度個別確認。
FAQ
常見問題
- 所有犯罪被害人都可以聲請訴訟參與嗎?
- 不可以。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只開放法定特定犯罪的被害人聲請,須先核對起訴罪名與實際犯罪結果是否符合條文。
- 普通詐欺或竊盜被害人可以聲請訴訟參與嗎?
- 普通詐欺或竊盜不會僅因有財產損害就當然適用。仍須檢查案件是否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列舉的犯罪類型。
- 訴訟參與最晚何時提出?
- 符合資格者可在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但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9要求每一審級分別向法院提出書狀。
- 法院駁回訴訟參與聲請,可以抗告嗎?
- 不可以。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規定,准許、駁回或撤銷准許訴訟參與的裁定均不得抗告。
- 訴訟參與人可以閱卷嗎?
- 律師代理人可在審判中閱卷及複製;沒有代理人或代理人不是律師時,可預納費用請求卷證影本,但法院得依法限制部分內容。
- 准許訴訟參與就代表被告會被判有罪嗎?
- 不代表。訴訟參與提供被害人參與程序及陳述意見的權利,並不預先認定被告有罪。
- 訴訟參與人提出量刑意見,法院一定要照辦嗎?
- 不一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7保障表示科刑範圍意見的機會,但量刑仍由法院依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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