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刑事案件可以聲請法官迴避嗎?法定事由、時點與抗告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 #法官迴避
- #刑事審判
- #偏頗之虞
- #抗告
- #程序保障
QUICK ANSWER
可以,但須有法定自行迴避事由,或提出客觀情形釋明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單憑不利裁定或主觀不滿,通常不足以直接認定。
可以,但須有法定自行迴避事由,或提出客觀情形釋明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單憑不利裁定或主觀不滿,通常不足以直接認定。
開庭後收到不利裁定,當事人有時會立即想到「法官是不是有成見」。然而,聲請迴避處理的是審判中立性,不是用來取代抗告或上訴。先分辨屬於法定自行迴避,或是其他足認有偏頗之虞的情形,再整理可供釋明的客觀資料,才不會錯過時點。
誰可以聲請刑事法官迴避?
刑事訴訟法第18條以「當事人」為聲請主體。收到開庭通知、準備程序傳票或裁定時,應先確認自己的訴訟身分;告訴人或一般被害人並不當然等同條文所稱的當事人。
聲請的目的,是排除特定法官在該案件執行職務,不是自行挑選承審法官,也不會因提出聲請就當然改變原裁判結果。
哪八種情形法官應自行迴避?
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法官有下列八種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 法官本人是被害人。
-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的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
- 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
-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 曾任被告的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任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輔佐人。
- 曾是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
- 曾在該案件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職務。
- 曾參與前審裁判。
若法官有上述情形而未自行迴避,當事人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提出聲請。
法定事由以外,什麼是「偏頗之虞」?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另規定,法官雖無第17條情形,但有其他情形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當事人也能聲請迴避。重點在於具體、可核對的外在事實,是否足以支持對中立性的疑慮。
法官在訴訟指揮、證據調查或裁定中採取不利立場,不會僅因結果不符一方期待,就自動成立偏頗之虞。準備聲請時,應把「不同意法院判斷」與「存在影響中立性的客觀情形」分開;前者通常應循原裁判的救濟途徑處理。
聲請法官迴避有時點限制嗎?
有。依刑事訴訟法第19條:
- 主張法官有第17條情形而未自行迴避者,不問訴訟進行到哪個階段,均可隨時聲請。
- 主張第18條第2款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已就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原則上不得再聲請。
- 若迴避原因是之後才發生,或當事人之後才知悉,仍可例外提出,但須釋明後發生或後知悉的事實。
發現疑義時,宜先記錄知悉日期、取得資料的方式及先前開庭進度,避免只有結論,卻無法說明為何此時才提出。
聲請書怎麼提出,需準備哪些資料?
依刑事訴訟法第20條,原則上應以書狀列明原因,向被聲請法官所屬法院提出;在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也能以言詞為之。聲請原因,以及第19條第2項但書所稱後發生、後知悉事實,均應釋明。
實際整理時,可依序確認:
- 案號、股別、被聲請法官及自己的訴訟身分。
- 聲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或第2款。
- 具體事件、日期、前後脈絡及其與中立性的關聯。
- 可供釋明的文書、筆錄或其他資料。
- 若已陳述案件,為何屬原因後發生或後知悉。
被聲請法官依法得提出意見書;聲請人因此更應以可核對的事實表達,避免只用情緒性文字指摘。
迴避聲請由誰決定?被聲請法官會參與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合議裁定;不足法定人數時由院長裁定,院長也不能裁定時,才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被聲請法官不得參與這項裁定。
如果被聲請法官認為聲請有理由,毋庸等待裁定,即應迴避。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4條,法院或院長認為法官有應自行迴避原因時,也應依職權裁定迴避,該裁定毋庸送達。
提出聲請後,案件一定暫停嗎?
不一定。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法官被聲請迴避後,原則上應立即停止訴訟程序,但有兩項例外:急速處分,以及以第18條第2款偏頗之虞為理由的聲請。
因此,以偏頗之虞聲請迴避,程序不會因此當然停止。當事人仍應留意原定庭期、提出證據或其他程序期限,不能自行認定不必到庭或暫停準備。
聲請遭駁回後可以抗告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23條明定,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收到駁回裁定時,應立即核對送達時間、裁定理由與抗告程序,並把爭點放在迴避要件及釋明是否被正確判斷。
若爭議其實是原案件的事實認定、證據取捨或裁判結果,仍須另外確認該裁判本身可以採取的救濟方式。迴避抗告不能代替對本案裁判的上訴或其他救濟。
書記官或通譯也適用迴避規定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條,法官迴避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但不能只因書記官或通譯曾在下級法院執行同一職務,就以此作為迴避原因。
準備迴避聲請前,可先攜帶傳票、裁定、庭訊筆錄及相關資料,向張榮成律師確認聲請事由、時點及救濟路徑,並參考刑事準備程序整理與刑事案件服務。中部地區可聯絡台中西區服務據點或嘉義服務據點。
常見問題
刑事案件可以要求更換法官嗎?
當事人遇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所定情形,可以聲請法官迴避;是否准許,仍由法定機關依具體事由及釋明資料判斷。
法官作出不利裁定,就能聲請迴避嗎?
不能只由不利結果直接推論偏頗。主張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時,應提出法定事由以外、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客觀情形。
聲請法官迴避一定要寫書狀嗎?
原則上要以書狀向所屬法院提出;但在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可用言詞聲請,仍須具體說明原因並釋明。
案件已經開過庭,還能聲請迴避嗎?
法定自行迴避事由可隨時聲請。若主張其他偏頗之虞,已就案件陳述後原則上不能聲請,除非原因後發生或後來才知悉。
提出迴避聲請後,程序一定停止嗎?
不一定。急速處分及以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為理由的聲請,不在應即停止程序的範圍內。
聲請被駁回,可以抗告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23條明定,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書記官或通譯可以聲請迴避嗎?
可以準用法官迴避規定,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但不得僅以曾在下級法院擔任書記官或通譯作為理由。
官方法源
本文於2026年10月4日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核對現行第17條至第25條。
作者:張榮成律師|發布日期:2026年10月4日|更新日期:2026年10月4日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也不保證迴避聲請、抗告或本案裁判結果。是否具備法定迴避事由、聲請是否逾時及釋明是否充分,應依具體訴訟身分、程序經過與可核對資料個別判斷。
FAQ
常見問題
- 刑事案件可以要求更換法官嗎?
- 當事人遇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所定情形,可以聲請法官迴避;是否准許,仍由法定機關依具體事由及釋明資料判斷。
- 法官作出不利裁定,就能聲請迴避嗎?
- 不能只以裁判結果不利就直接推論偏頗。若主張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應提出法定事由以外、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客觀情形並加以釋明。
- 聲請法官迴避一定要寫書狀嗎?
- 原則上應以書狀向法官所屬法院提出;但在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可以言詞聲請,仍須具體說明原因並釋明。
- 案件已經開過庭,還能聲請迴避嗎?
- 若屬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可不問訴訟程度隨時聲請;若主張第2款,當事人就案件聲明或陳述後原則上不得聲請,但原因後發生或後來才知悉者除外。
- 提出迴避聲請後,原程序一定停止嗎?
- 不一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2條,急速處分以及以第18條第2款為理由的聲請,均不在應即停止訴訟程序的範圍內。
- 聲請法官迴避被駁回,可以救濟嗎?
-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 書記官或通譯也能聲請迴避嗎?
- 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法官迴避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並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但條文另設一項例外。
延伸閱讀
CONTACT
現在就需要律師?
收到通知書、被移送、要開羈押庭,請直接來電或加 LINE,先把目前程序告訴律師。
台中總所: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01號10樓之7(臺中地方法院旁(法院為自由路一段91號,步行約 1 分鐘))|嘉義分所:嘉義市東區雅竹路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