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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準備程序要做什麼?認罪答辯、證據爭點與開庭準備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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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刑事準備程序會確認起訴範圍、認罪答辯、證據爭點與調查方式;開庭前應逐項整理起訴事實、證據意見及需要法院調取的資料。
刑事準備程序會確認起訴範圍、認罪答辯、證據爭點與調查方式;開庭前應逐項整理起訴事實、證據意見及需要法院調取的資料。
收到「準備程序」傳票時,不能只把它當成到法院確認身分。這個階段會整理之後正式審判的範圍,也可能詢問是否認罪、哪些證據有爭議,以及要傳哪些證人。沒有事前核對起訴書與證據,臨庭才決定立場,容易漏掉關鍵爭點。
刑事準備程序是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法院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輔佐人到庭進行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已是案件起訴後的法院審判階段,與檢察官偵查中的開庭不同。它也不是單純報到,而是先把審判所需的法律與證據問題整理清楚,讓後續調查集中在真正有爭議的事項。
法院在準備程序會處理哪些事情?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列出的重點包括:
- 起訴效力所及範圍,以及是否需要變更檢察官引用的法條。
- 被告對起訴事實是否認罪,及能否適用簡式審判或簡易程序。
- 案件與證據的重要爭點。
- 對證據能力的意見。
- 證據調查的聲請、範圍、次序與方法。
- 命提出證物或可作為證據的文書。
- 其他與審判相關的事項。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認定某項證據沒有證據能力後,該證據不得再於審判期日主張。因此,不能只列出「同意」或「不同意」,還要逐項確認爭執的是證據內容、證據能力,或證明力。
認罪答辯前要確認什麼?
法官詢問是否認罪時,先比對起訴書所載時間、地點、行為與適用法條,確認自己回答的範圍。部分承認、全部承認或否認起訴事實,對後續證據爭點可能產生不同影響。
認罪答辯本身不等於法院已作有罪判決,也不等於已完成認罪協商。刑事訴訟法第273條所處理的,是被告對起訴事實的答辯,並據以判斷能否改行簡式審判或簡易程序。若要理解不同程序,可參考認罪協商程序整理。
簡式審判、簡易程序與認罪協商有何不同?
三者名稱相近,但不能混用:
- 簡式審判程序:仍由法院開庭審判,是否適用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裁定。
- 簡易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將能否適用簡易程序列為準備程序可決定的事項,但它不是簡式審判的別名。
- 認罪協商:是另一種程序安排,單純在準備程序表示認罪,不代表已完成協商。
開庭時若聽到法院詢問程序選擇,應確認法官指的是哪一種程序、自己是否理解其意義,再表達意見。
什麼案件可以改行簡式審判?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被告在準備程序先就被訴事實作有罪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意旨,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
但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不得依該條改行簡式審判。法院裁定後如認為有不得或不宜情形,應撤銷原裁定、改行通常程序,原則上並應更新審判程序。
簡式審判的證據調查有何差異?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簡式審判程序的證據調查,不受該條所列通常程序規定的限制,調查方式因此較為簡化。
這不表示法院不用處理證據,也不表示認罪後所有卷內資料都不必檢查。被告仍應在裁定前確認有罪陳述的範圍、證據內容及程序意義;若案件不宜採簡式審判,法院依法可撤銷裁定。
開庭前可以主動提出或聲請調取證據嗎?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74條,法院在審判期日前得調取或命提出證物;刑事訴訟法第275條則規定,當事人或辯護人得在審判期日前提出證據,並聲請法院作成前述處分。
準備時可以依序整理:
- 每項待證事實是什麼。
- 哪一份資料或哪一名證人可以證明。
- 證據目前由誰保管,是否需要法院調取。
- 對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有無證據能力或調查方式爭議。
需要掌握卷內資料時,可先閱讀偵查閱卷程序整理。
證人、鑑定或通譯可以在審判前安排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76條,法院預料證人不能在審判期日到場時,得在審判期日前先行訊問;法院也得在審判期日前命為鑑定及通譯。
若已知證人有無法到庭的具體原因,或案件需要專業鑑定、語言協助,宜儘早提出並說明必要性,避免到正式審判才臨時處理。
準備程序沒到庭,法院還會進行嗎?
會有可能。刑事訴訟法第273條規定,被告、代理人、檢察官、辯護人或輔佐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得對已到庭的人進行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處理的事項會由書記官製作筆錄,並由到庭者在記載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開庭時應確認筆錄是否正確反映答辯、證據意見與調查聲請;不能因為名稱是「準備」就低估其影響。
收到準備程序傳票後,可攜帶傳票、起訴書與已掌握的證據,向張榮成律師確認答辯及證據策略,也可查看刑事案件服務。中部地區可聯絡台中西區服務據點或嘉義服務據點。
常見問題
刑事準備程序只是去法院報到嗎?
不是。法院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整理起訴範圍、答辯、證據爭點、證據能力與調查方式。
準備程序與偵查庭相同嗎?
不同。準備程序是起訴後的法院審判程序;偵查庭則在檢察官偵查階段。
表示認罪就一定會改行簡式審判嗎?
不一定。還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的案件範圍,並由法院告知意旨、聽取意見後裁定。
簡式審判裁定後可以撤銷嗎?
可以。法院認為有不得或不宜情形時,應撤銷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沒有到準備程序,法院就不能進行嗎?
不一定。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得對已到庭的人進行準備程序。
可以在正式審判前提出證據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275條允許當事人或辯護人在審判期日前提出證據及聲請法院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證人審判日無法到場怎麼辦?
法院預料證人不能到場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76條在審判期日前先行訊問。
官方法源
本文於2026年10月4日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核對現行第273條、第273條之1、第273條之2及第274條至第276條。
作者:張榮成律師|發布日期:2026年10月4日|更新日期:2026年10月4日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也不保證程序選擇或審判結果。是否認罪、爭執證據能力、聲請調查證據或適用簡式審判,均應依起訴事實、卷內證據與案件程序個別判斷。
FAQ
常見問題
- 刑事準備程序只是到法院報到嗎?
- 不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法院會處理起訴範圍、認罪答辯、證據爭點、證據能力、調查範圍與順序等重要事項。
- 準備程序和偵查庭一樣嗎?
- 不一樣。準備程序是刑事案件起訴後,由法院在審判階段整理爭點與證據;偵查庭則屬起訴前的偵查程序。
- 在準備程序表示認罪,就一定改行簡式審判嗎?
- 不一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還須排除特定重罪及高等法院第一審案件,由審判長告知程序意旨、聽取意見後裁定。
- 簡式審判裁定後還能回到通常程序嗎?
- 可以。法院裁定簡式審判後,如認為有不得或不宜的情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撤銷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 準備程序沒到庭,法院就不能進行嗎?
- 不一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規定,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得對已到庭的人進行準備程序。
- 可以在審判期日前提出證據嗎?
-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275條規定,當事人或辯護人得在審判期日前提出證據,並聲請法院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 證人無法在審判日到場怎麼辦?
- 依刑事訴訟法第276條,法院預料證人無法在審判期日到場時,得在審判期日前訊問,也得預先命為鑑定及通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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