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遭遇性侵害後怎麼辦?報案、驗傷、證據保存與陪同保護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 #性侵害被害人
  • #驗傷採證
  • #證據保存
  • #被害人保護
  • #刑事告訴
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先離開危險並找可信任者陪同;需要醫療時儘快就醫、詢問驗傷採證,保存衣物與數位資料。未立即報案不等於不可信,也可先撥113了解選項。

先離開危險並找可信任者陪同;需要醫療時儘快就醫、詢問驗傷採證,保存衣物與數位資料。未立即報案不等於不可信,也可先撥113了解選項。

事件剛發生時,有人會僵住、記憶零碎,也有人只想先回到熟悉的地方。這些反應沒有標準答案;已經洗澡、換衣、延遲求助、沒有明顯外傷,或事後仍與對方聯絡,都不能單獨用來判斷事件真假。接下來可以從安全、醫療與支持三件事開始,再按自己的狀況決定法律程序。

當下仍有危險時,先做什麼?

仍與對方同處一室、被跟蹤或受到威脅時,第一步是移動到有其他人在場、可以上鎖或方便求助的地方。若有立即人身危險,撥打110;無法自行離開時,可把所在位置傳給可信任者,請對方協助聯絡警方或前來陪伴。不要為了拍照、取回物品或與對方理論,再獨自回到可能有風險的現場。

到了安全處後,可以先做一張很短的清單:目前有無受傷、是否可能接觸藥物、是否需要避孕或感染風險評估、誰能陪同、手機是否安全。若對方知道住處或持續傳訊威脅,應把最新訊息保存下來,並向警方或社工清楚說明安全疑慮。《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8條要求警察機關在知悉案件後提供緊急救援、人身安全、關懷及必要協助;第34條也規範偵審中有具體安全維護需要時,得請警察機關協助。

需要醫療或驗傷採證時,怎麼安排?

身體疼痛、出血、意識不清,或懷疑曾被投藥時,可以先到急診說明需要性侵害事件的診療與評估。衛生福利部公布有性侵害案件處理指定醫療機構名單;若不知道附近哪裡可受理,可撥113詢問,緊急傷勢則以就近就醫為優先。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4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診療時應有護理人員陪同,並保護隱私、提供安全合適的環境。第17條則規定,除依《刑事訴訟法》辦理,或被害人無意識、無法表意等例外,驗傷及採證應經被害人同意。可以在同意前詢問要做哪些檢查、採取哪些檢體、資料如何保存,以及不做某一項檢查可能有何影響。

沒有肉眼可見的外傷,仍可依醫療需求就醫;反過來,驗傷也不是判斷陳述真假的唯一方法。就診後保存診斷書、收據、用藥說明及回診資料。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8條,各地方政府得依申請及自治規定,對非健保給付的醫療、驗傷採證、心理復健、訴訟及律師等費用提供補助,實際資格與金額要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確認。

衣物、現場與數位證據要怎麼保存?

準備前往醫院或警察機關時,事件當時穿著的衣物、內衣褲及其他可能留有痕跡的物品,先不要清洗或丟棄;分開保存,並告知醫療或警察人員物品的狀態。若已經換洗、清理現場或丟掉部分物品,不必因此停止求助,先說明實際情況,再盤點仍存在的資料。

手機裡的對話、通話紀錄、定位、叫車行程、刷卡或轉帳紀錄、照片與影音,也可能協助還原前後時間軸。保存時可以:

  1. 截取完整帳號名稱、日期、時間與前後文,不只截單一句話。
  2. 保留原始裝置與原始檔,不急著裁切、加字或轉傳多次。
  3. 匯出或備份到自己能控制的帳號,避免只留在可能被刪除的聊天室。
  4. 依時間順序另寫一份私人紀錄,區分親眼所見、他人轉述與自己不確定的部分。
  5. 若監視器可能很快覆寫,記下鏡頭位置、可能拍攝時段與管理單位,儘快向警方或律師詢問保全方法。

整理資料的目的,是保存原貌,不必勉強自己一次反覆觀看全部內容。若雲端帳號、定位分享或共同裝置可能被對方存取,先更換密碼、開啟雙重驗證,並檢查登入裝置與分享權限。

想報案或暫時不報案,各有哪些選項?

準備報案時,可由可信任者陪同到警察機關,或以書狀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告訴、告發可用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以言詞提出時,應製作筆錄。製作筆錄前可以先寫下時間軸與資料清單,回答不確定的地方時直接說不確定,不需為了讓敘述「完整」而猜測。

尚未準備好立即報案時,仍可以先就醫、撥113或向性侵害防治中心了解保護與支持方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6條要求地方主管機關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24小時專線、緊急救援、就醫驗傷採證、心理輔導、安置與法律諮詢等服務;第11條並要求特定專業人員執行職務時知悉疑似性侵害,應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接獲後應評估需求並提供服務。因此,就醫或向特定專業人員求助時,可以先詢問依法通報的程序與後續聯繫方式。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提到的「六個月」,只限告訴乃論的性侵害犯罪案件,在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前,由主管機關保管採證證物;除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外,保管六個月後得銷毀。這是特定範圍的證物保管規則,不是報案期限,也不能據此推論所有性侵害犯罪都是告訴乃論。告訴期間與追訴權時效,應按具體罪名、被害人年齡、行為時間及現行與行為時法律個別核對。

做筆錄、偵查或開庭時,可以由誰陪同?

第一次走進警局或地檢署時,可以主動說明希望由哪一位信任的人或專業人員陪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1規定,經被害人同意,法定代理人、配偶、一定範圍親屬、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或信賴之人,得於偵查時陪同並陳述意見;陪同人若是嫌疑人、被告,或其在場妨礙偵查,則有例外。兒童或少年被害人,除顯無必要外,地方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陪同。

進入審判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允許法院依聲請或職權採法庭外訊問、影音傳送或隔離措施;兒少或因心智障礙、身心創傷而可能無法自由完整陳述者,符合條件時法院應採隔離措施。《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2也要求法院注意被害人及家屬隱私,並得依法使用遮蔽設備。需要這些安排時,宜及早把身心狀況與具體需求告知承辦人、檢察官或法院。

身分隱私與人身安全有哪些保護?

擔心姓名、住址或就讀學校被公開時,可以先把風險告知承辦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要求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被害人身分資料者原則上保密,警察必要時應採安全措施,行政與司法機關公示文書也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資訊;第16條進一步限制媒體及一般人公開或揭露被害人姓名與其他可識別資料,但法律規定的特定例外仍須逐項判斷。

偵查中,《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3要求檢察官注意被害人及家屬隱私,並得依聲請或職權審酌後用遮蔽設備隔離;該規定也準用於檢察事務官及司法警察調查。若對方持續聯絡、跟蹤、威脅,或掌握住居所與工作地點,應保留紀錄並具體說明發生頻率、最近一次時間及接觸方式,讓機關評估立即保護需求。

還有哪些支持與法律資源可以使用?

需要先找一個人討論時,可撥113保護專線。113提供24小時求助、諮詢與轉介;若有立即危險,仍應先撥110。《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3條把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及其家屬列為保護服務對象,第15條所列服務包括生理、心理、醫療、經濟、安置、訴訟協助、陪同出庭、安全保護及生活重建等項目。

接觸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時,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0條,機構及分會因服務取得或知悉的資料應予保密;第22條規定,符合《法律扶助法》要件者應被告知可申請法律扶助,不符要件時,分會仍應依意願與需求提供適當法律訴訟協助。資源是否適用、補助範圍與承辦單位仍要經需求評估,求助不等於案件結果獲得保證。

法律程序可延伸閱讀刑事告訴怎麼提出、六個月告訴期間與追訴權時效差別及犯罪被害人參與刑事審判指南。需要依個案盤點報案、證據與安全安排,可參考妨害性自主案件服務;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處理過程中,哪些風險最需要留意?

  • 安全風險仍在持續:不要獨自赴約、取物或要求對方刪除資料;先向110、113或可信任者求助。
  • 證據只剩單一截圖:盡量保留原始裝置、完整前後文、帳號與時間資訊,並建立備份。
  • 把身心反應當成真假測驗:僵住、記憶片段、延遲、無外傷或事後聯絡都可能有多種原因,不能單憑其中一項下結論。
  • 為了作筆錄勉強猜測:不知道或記不清楚的地方,應如實說明;之後想起新內容,可再詢問補充方式。
  • 誤把六個月保管當成期限:《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有明確適用範圍,實際適用的告訴期間與追訴權時效須另行核對。
  • 忽略帳號與位置安全:檢查共同裝置、雲端相簿、定位分享與登入紀錄,必要時調整密碼及聯絡方式。

常見問題有哪些?

遭遇性侵害後一定要立刻報案嗎?

若有立即危險,先離開現場並撥110求助。是否立即報案可依安全、身心與醫療需求評估;尚未準備好時,也可先撥113了解驗傷採證、保護及轉介選項。

已經洗澡、換衣服或過了幾天,還能求助嗎?

可以。洗澡、換衣或延遲求助,都不能單獨判斷事件真假。仍可就醫、向113或警方詢問,並保存現有衣物、對話、定位、付款及其他資料,由專業人員評估可採取的步驟。

沒有明顯外傷,還需要驗傷嗎?

是否就醫應依身體、心理及採證需求決定;沒有明顯外傷不代表未受侵害。醫療機構可提供診療與驗傷診斷書,採證原則上須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取得被害人同意;需要轉介資訊時可撥113詢問。

驗傷採證後六個月一定要報案嗎?

不能這樣理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的六個月規定,是告訴乃論性侵害案件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等情形下的證物保管規則,不是所有性侵害案件的報案期限。

製作筆錄或開庭時,可以請信任的人陪同嗎?

原則上可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條規範偵查或審判時的陪同;《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1則規範偵查中的陪同。兩者均以被害人同意為原則,陪同人若是嫌疑人、被告或妨礙偵查,則有例外。

擔心身分曝光或再次被騷擾,可以怎麼做?

可向警方、檢察官、法院或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說明風險。法律設有身分保密、偵審隱私、隔離訊問與必要安全維護措施;如有立即危險,應先撥110。

官方法規與資源來源在哪裡?

本文由張榮成律師撰寫,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安全狀況、身心需求、罪名、證據與程序階段均可能影響處理方式;若有立即危險,請先撥110,需保護與轉介資訊可撥113。

FAQ

常見問題

遭遇性侵害後一定要立刻報案嗎?
若有立即危險,先離開現場並撥110求助。是否立即報案可依安全、身心與醫療需求評估;尚未準備好時,也可先撥113了解驗傷採證、保護及轉介選項。
已經洗澡、換衣服或過了幾天,還能求助嗎?
可以。洗澡、換衣或延遲求助,都不能單獨判斷事件真假。仍可就醫、向113或警方詢問,並保存現有衣物、對話、定位、付款及其他資料,由專業人員評估可採取的步驟。
沒有明顯外傷,還需要驗傷嗎?
是否就醫應依身體、心理及採證需求決定;沒有明顯外傷不代表未受侵害。醫療機構可提供診療與驗傷診斷書,採證原則上須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取得被害人同意;需要轉介資訊時可撥113詢問。
驗傷採證後六個月一定要報案嗎?
不能這樣理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的六個月規定,是告訴乃論性侵害案件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等情形下的證物保管規則,不是所有性侵害案件的報案期限。
製作筆錄或開庭時,可以請信任的人陪同嗎?
原則上可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條規範偵查或審判時的陪同;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1則規範偵查中的陪同。兩者均以被害人同意為原則,陪同人若是嫌疑人、被告或妨礙偵查,則有例外。
擔心身分曝光或再次被騷擾,可以怎麼做?
可向警方、檢察官、法院或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說明風險。法律設有身分保密、偵審隱私、隔離訊問與必要安全維護措施;如有立即危險,應先撥110。

延伸閱讀

CONTACT

現在就需要律師?

收到通知書、被移送、要開羈押庭,請直接來電或加 LINE,先把目前程序告訴律師。

台中總所: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01號10樓之7(臺中地方法院旁(法院為自由路一段91號,步行約 1 分鐘))|嘉義分所:嘉義市東區雅竹路7號

加 LINE 諮詢 立即聯絡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