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偵查中可以閱卷嗎?被告、律師與羈押案件的閱卷差別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 #閱卷
  • #偵查庭
  • #羈押審查
  • #偵查不公開
  • #刑事程序
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一般案件在偵查中不公開,被告或辯護人通常不能像起訴後一樣全面閱卷;但羈押審查是明文例外,辯護人原則上可檢閱卷證,無辯護人的被告也應以適當方式獲知內容。

一般刑事案件在偵查中不公開,被告或辯護人通常不能像起訴後一樣全面閱卷;但偵查中的羈押審查是重要例外,辯護人原則上可以檢閱卷證,無辯護人的被告也應以適當方式獲知內容。

為什麼偵查中不能直接看全部卷宗?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偵查階段的目的包括蒐集證據、確認犯罪嫌疑、避免證據被破壞及保護關係人的名譽與隱私,所以卷內資料不會像公開判決一樣讓所有人自由取得。

這裡常見兩個誤解:

  1. 請了律師就能立刻下載整份偵查卷:一般偵查程序沒有這樣的全面閱卷權;律師能陪同訊問、筆記與陳述意見,不等於任何時間都能看全部卷證。
  2. 不能閱卷就代表完全不能準備:也不對。仍可從傳票、通知書、搜索票、扣押物品目錄、銀行或通訊資料、當事人自己的原始紀錄及每次訊問問題,逐步整理爭點。

真正要先問的是:案件現在是普通警詢或偵查庭、正在進行羈押審查,還是已經起訴進入法院。不同階段的閱卷權完全不同。

警詢或地檢署偵查庭前,律師能做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辯護人原則上可以在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被告、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可筆記及陳述意見。承辦機關若要限制或禁止律師在場,須符合條文列舉事由,並把事由記明筆錄。

在不能全面閱覽偵查卷的情況下,準備工作通常包括:

  • 核對通知身分、案由、承辦機關與案號;
  • 整理客觀時間軸,不用猜測補空白;
  • 保存完整對話、金流、定位、影像與文件原檔;
  • 比對搜索票範圍、扣押物品目錄及已知鑑定資料;
  • 把「確定知道」「記不清楚」「需要調資料核對」分開;
  • 在每次訊問後確認筆錄是否忠實記載。

這些工作不是用想像猜卷內有什麼,而是先把自己能控制、能查證的資料整理好。收到警方通知可先看警局通知書處理步驟;收到地檢署傳票則可看偵查庭流程。

羈押審查為什麼是偵查閱卷的例外?

羈押會直接限制人身自由。為了讓被告能對犯罪嫌疑、逃亡、滅證或勾串風險有效答辯,《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1項明文規定,辯護人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並抄錄或攝影。

這項權利有清楚的程序範圍:它是為羈押審查而設,不是因此取得整個偵查階段永久、無限制的公開權。辯護人拿到或得知的證據資料,依同條第2項不得公開、揭露或作非正當目的使用。

如果被告在羈押審查時沒有辯護人,同條第3項要求法院以適當方式使被告獲知卷證內容。法院不能只說「偵查不公開」,就讓被告在不知道羈押依據的情況下答辯。

家人已被聲請羈押時,可另閱讀羈押庭流程、交保與抗告;若已羈押禁見,接見問題見家人被羈押禁見怎麼辦。

羈押閱卷是不是所有資料都一定看得到?

不能概括保證。偵查中的羈押審查雖有閱卷權,但其他法律仍可能就特定資料、證人保護或偵查風險設有限制程序。實際可閱內容、提供方式與時間,須看法院受理的羈押聲請、卷證範圍及有無依法作成的限制。

遇到限制時,重點不是只爭論「我想看全部」,而是確認:

  • 被限制的是哪一份或哪一部分證據;
  • 法院用什麼法律依據限制;
  • 被告是否仍充分知道羈押所依據的具體事實與理由;
  • 剩餘資訊是否足以準備有效答辯;
  • 是否有相應的救濟方式與期限。

律師閱卷後,也不能把筆錄、個資或偵查資料上傳社群、傳給無關親友,或拿來影響證人。這不只是策略問題,也是《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2項的明文義務。

起訴後,閱卷權有什麼改變?

案件起訴後進入審判程序,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

身分 起訴後的原則權限
辯護人 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抄錄、重製或攝影
被告本人 得預納費用請求卷宗及證物影本
被告經法院許可 在確保卷證安全下,可能直接檢閱

法院仍可對與被訴事實無關、可能妨害另案偵查、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等內容作適當限制;對法定限制原則上可以抗告。取得卷證的人也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

因此,「起訴後可以閱卷」不等於任何人都能把卷宗任意帶走或公開。正確用途是核對起訴事實、證據能力、證明力、供述矛盾與待調查證據,據此準備答辯。收到起訴書後的完整順序,可看收到起訴書怎麼辦。

被告本人與律師的閱卷權為什麼不完全一樣?

法律同時考量防禦權、卷證安全、偵查利益、個資與第三人隱私。律師受專業倫理與保密義務拘束,程序上可以直接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本人則依程序取得影本,或經法院許可後檢閱。

這不表示被告不能知道指控內容,而是取得方式不同。實務準備時,律師需要把卷證轉化成被告能逐項核對的問題,例如:

  • 哪段筆錄不是本人原意;
  • 哪筆金流與指控時間對不上;
  • 哪個證人的說法是親身經歷,哪部分只是轉述;
  • 哪份數位資料缺少來源、完整性或前後文;
  • 還需要調取哪些客觀資料才能驗證。

閱卷的價值不在頁數,而在能否把待證命題、支持證據、反證與缺口清楚對應。

還不能閱卷時,最安全的準備順序是什麼?

  1. 確認程序身分:證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權利與風險不同。
  2. 保存而不加工證據:保留原始裝置、完整對話與檔案 metadata,不刪除、不剪貼成只有單方有利的版本。
  3. 寫客觀時間軸:只寫確定事件與資料來源;不確定處明確標記。
  4. 核對自己做過的筆錄:不要為了追求一致而補出新的故事;記憶不清就如實說明。
  5. 列出需調查的證據:銀行、監視器、通聯、登入紀錄、定位、證人等,說明各自要證明什麼。
  6. 避免接觸關係人對口供:可能增加勾串或湮滅證據疑慮,尤其在羈押風險案件。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獨立研究撰寫,未使用案件個資或未公開卷證:

本文是一般刑事程序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通知書、羈押聲請書、起訴書、實際卷證與法院限制內容所作的法律意見,也不保證取得特定卷證、交保或其他結果。台中或嘉義案件可參考台中總所、嘉義分所及張榮成律師介紹。

FAQ

常見問題

案件還在地檢署偵查,被告可以申請看全部卷宗嗎?
通常不能。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偵查不公開;現行法沒有讓一般偵查中的被告當然全面檢閱全部卷證。是否能取得特定文件,須看文件性質、程序階段及承辦機關依法處理。
律師在偵查中也不能閱卷嗎?
一般偵查程序中,辯護人沒有和起訴後相同的全面閱卷權;但可陪同訊問、筆記及陳述意見。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則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原則上可以檢閱卷宗、證物並抄錄或攝影。
羈押庭前,律師能看到哪些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原則上保障辯護人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檢閱卷宗及證物;若檢察官依法聲請限制或禁止部分證據提示,法院仍須依羈押程序的特別規定審查,不能概括假設所有資料必然完整開放。
羈押庭沒有律師,被告什麼資料都看不到嗎?
不是。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3項規定,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被告若沒有辯護人,法院應以適當方式使其獲知卷證內容,讓被告有準備答辯的機會。
起訴後,被告本人可以閱卷嗎?
起訴進入審判後,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可以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被告本人可預納費用請求影本,經法院許可也可能在確保卷證安全下檢閱,但法律容許法院就特定內容限制。
律師閱卷後可以把整份卷宗公開給家人嗎?
不可以任意公開。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2項禁止辯護人將偵查中羈押審查取得的資料公開、揭露或作非正當目的使用;審判中取得的卷證也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

相關服務

延伸閱讀

CONTACT

現在就需要律師?

收到通知書、被移送、要開羈押庭,請直接來電或加 LINE,先把目前程序告訴律師。

台中總所: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01號10樓之7(臺中地方法院旁(法院為自由路一段91號,步行約 1 分鐘))|嘉義分所:嘉義市東區雅竹路7號

加 LINE 諮詢 立即聯絡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