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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確定後如何聲請再審?新證據、期限與程序說明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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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刑事再審不是第四審,不能只因不服判決而重辯。聲請人須提出法定再審事由與證據;只有第421條的重要證據漏未審酌,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聲請。

刑事再審不是第四審,不能只因不服判決而重辯。聲請人須提出法定再審事由與證據;只有第421條的重要證據漏未審酌,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聲請。

刑事再審和上訴有什麼不同?

上訴是在判決尚未確定時請求上級法院審查;再審則是在確定後,因法定特殊事由請求重新審判。錯過上訴期間後,不能把原本的上訴理由改名為再審。

法院先審查聲請書有沒有對應法定事由,以及所附資料是否足以支持。判決尚未確定者,應先確認刑事案件上訴流程。

哪些情形可以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列出有罪判決確定後的再審事由,重點包括:

  • 原判決所憑證物已證明是偽造或變造;
  • 原判決所憑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虛偽;
  • 受有罪判決的人已證明遭到誣告;
  • 原判決所依據的法院裁判,後來已經確定裁判變更;
  • 參與原判決、前審、偵查、起訴或調查的人員,因本案職務犯罪已經證明,或違法失職受懲戒且足以影響判決;
  • 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證據綜合判斷,足認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的判決。

前述偽造證物、虛偽證言、誣告及職務犯罪等事由,原則上還須符合第420條第2項的證明條件。聲請時應精確選定款次。

新事實或新證據要符合什麼條件?

第420條第3項明定,新事實或新證據可以是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但未及調查斟酌的資料,也可以在判決確定後才存在或成立。因此,「新」不只看資料形成日期,更要交代原審是否曾實際調查斟酌。

聲請書還要說清楚證據的重要性:它單獨觀察,或與原卷證綜合判斷後,如何可能使判決轉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較輕罪名。僅重送原審已處理的對話截圖、證人說法或相同鑑定意見,卻沒有指出新增內容及其影響,通常無法回應第420條的門檻。

可製作對照表,整理原判決的關鍵認定、新資料證明的事實、兩者衝突,以及可能改變的判決結果。

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也能聲請再審嗎?

可以,但《刑事訴訟法》第421條有特定範圍:案件必須是不得上訴第三審、經第二審確定的有罪判決,而且第二審對足以影響判決的重要證據漏未審酌。

「沒有採納」不等於「漏未審酌」。聲請時應標明證據曾於何時、以何種方式提出,並對照判決理由說明遺漏所在。

刑事再審的20日期限適用哪些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424條規定的「判決送達後20日」,只針對依第421條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提出的再審聲請。看到20日規定時,必須先判斷主張的是第421條,不能誤以為每一種有利再審都採同一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423條並規定,刑罰執行完畢或已不受執行時,仍得聲請再審;但資料與其他救濟仍應及早確認。

再審要向哪一間法院提出?

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原則上由原審法院管轄。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除法定例外外,由第二審法院管轄;部分上訴、部分未上訴時另有集中管轄規定。

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的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27條,包括管轄法院對應檢察署的檢察官、受判決人、受判決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受判決人死亡後,法律另列一定親屬或家屬可提出。

再審書狀應該準備哪些內容?

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聲請人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向管轄法院提出。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提出判決繕本時,應釋明原因並同時請求法院調取。

送件前可依序檢查:

  1. 確認確定判決、案號、審級與管轄法院;
  2. 指明聲請權人身分及確切的法定再審事由;
  3. 逐項列出新資料、來源、形成時間及可證明的事實;
  4. 對照原判決理由,說明新舊證據綜合後可能產生的法定結果;
  5. 附判決繕本、證據與必要的取得或保存說明。

聲請程序不合法律上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欠缺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因此,收到補正裁定時要逐項處理,不可只重述實體理由。

聲請再審會暫停入監或刑罰執行嗎?

不會自動停止。依《刑事訴訟法》第430條,提出聲請沒有停止刑罰執行的效力;裁定前,管轄法院對應檢察署的檢察官得命停止執行。

法院裁定開始再審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2項,才另得裁定停止刑罰執行。聲請人不應把「已收件」或「法院正在審查」誤認為執行已暫停,仍須確認檢察官或法院是否作成停止執行的正式決定。

再審被駁回或獲准後會怎麼走?

法院認為沒有再審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會裁定駁回;聲請人或受裁定人可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此種駁回裁定作成後,不得再用同一原因重複聲請,所以首次書狀就應完整界定事由與證據。

法院認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35條裁定開始再審;對開始再審的裁定,得於3日內抗告。開始再審裁定確定後,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36條按照該審級的通常程序重新審判,並非直接改判無罪。

若是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的再審,重新審判後仍諭知有罪,《刑事訴訟法》第439條規定不得判處重於原判決所宣告的刑。這項不利益變更限制也不等於結果必然變輕,最後仍取決於重審調查與法律判斷。

常見問題

判決確定後還能聲請再審嗎?

可以,但必須提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事由;單純不服判決或重複原有辯解,不等於符合再審要件。

什麼才算新事實或新證據?

包括確定前已存在但未及調查斟酌,以及確定後才存在的事實或證據;與舊證據綜合後,還要足以導向無罪、免訴、免刑或較輕罪名。

每一種再審都要在20日內提出嗎?

不是。判決送達後20日的限制,只適用第421條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的特殊情形。

提出再審後刑罰會停止執行嗎?

不會自動停止。裁定前由管轄法院對應檢察署的檢察官決定是否命停止;法院裁定開始再審後,也只是得另行裁定停止。

駁回再審可以抗告嗎?

可以。無理由駁回裁定送達後10日內可抗告,但不得再以同一原因重複聲請。

開始再審就代表會改判無罪嗎?

不代表。裁定確定後仍須依通常程序重新審判;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者,即使重審仍判有罪,也不得判得比原判決更重。

官方法源與法律協助

本文於2026年10月4日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核對第420條至第440條現行條文,未引用競品文章或未查證裁判。

本文由張榮成律師撰寫,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確定判決、完整卷證、新資料來源、送達日期與刑罰執行情形提供的個案法律意見,也不保證法院開始再審、停止執行或改判結果。需要評估時,可查看刑事辯護服務、張榮成律師介紹、台中總所或嘉義分所。

FAQ

常見問題

刑事判決確定後還可以聲請再審嗎?
可以,但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以下的法定事由。單純認為法官判錯、量刑太重或重複原有辯解,不能當然開啟再審。
什麼是刑事再審的新事實或新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新事實或新證據包括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以及判決確定後才存在或成立者;單獨或與舊證據綜合判斷,還須足以導向無罪、免訴、免刑或較輕罪名。
刑事再審一定要在20日內聲請嗎?
不一定。《刑事訴訟法》第424條的判決送達後20日,只適用第421條所定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的特殊事由,不能套用到所有有利再審事由。
聲請再審會先停止入監或刑罰執行嗎?
不會自動停止。依《刑事訴訟法》第430條,聲請再審原則上沒有停止刑罰執行的效力;裁定前由管轄法院對應檢察署的檢察官決定是否命停止,開始再審後法院另得裁定停止。
再審聲請被駁回後可以抗告嗎?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而駁回時,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聲請人或受裁定人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該裁定後不得再以同一原因重複聲請。
法院裁定開始再審就等於無罪嗎?
不等於。《刑事訴訟法》第436條規定,開始再審裁定確定後,法院仍須依該審級的通常程序重新審判,再依調查結果作成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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