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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可以撤回嗎?時點、方式、效力與再上訴限制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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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刑事上訴原則上可在上訴審判決前撤回;卷宗未送出時可向原審法院,送出後應向上訴審法院提出。合法撤回即喪失該上訴權,不能因期限未滿再提一次。
刑事上訴原則上可在上訴審判決前撤回;卷宗未送出時可向原審法院,送出後應向上訴審法院提出。合法撤回即喪失該上訴權,不能因期限未滿再提一次。
收到一審判決後先遞了上訴狀,幾天後因家庭、和解或執行安排改變,想把上訴收回,這時應先確認「誰提出上訴、卷宗在哪裡、上訴審是否已判決」,電話只能用來查詢程序。撤回會讓撤回者失去該上訴權,決定前應把判決、上訴狀與法院最新程序一起核對。
撤回上訴與捨棄上訴權有什麼不同?
兩者都可能使當事人失去上訴權,但發生的程序位置不同。捨棄上訴權是當事人放棄行使上訴權;撤回上訴則是已提出上訴後,把現存的上訴撤回。《刑事訴訟法》第353條明定當事人得捨棄上訴權,第354條則規定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
本篇只處理「上訴已提出後,如何停止上訴」;如果仍在判斷要不要上訴、20日怎麼算、上訴理由怎麼寫,應先看刑事判決不服怎麼上訴。兩篇分別處理提起與撤回,避免把上訴狀、撤回狀及提出法院混在一起。
這個區分會影響書狀名稱與收件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57條,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表示;撤回上訴原則上向上訴審法院表示,只有在案卷送交上訴審法院以前,才可向原審法院提出。
因此,尚未上訴的人若已決定不救濟,處理的是捨棄;已經遞狀的人要停止上訴程序,處理的是撤回。不要只在書狀標題互換兩個名詞,也不要憑家屬轉述判斷;應先查法院收狀紀錄及卷宗去向。
刑事上訴最晚可以在什麼時候撤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354條,上訴可在上訴審判決前撤回。這裡的界線是上訴審作成判決以前,不是開庭以前,也不是收到開庭通知以前。若已排定審判期日,仍須立即向承辦法院確認是否尚在法定時點,不能用通知單日期自行推估。
同條也處理發回或發交後的狀況: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的其他法院,仍可依同一規則在判決前撤回。程序歷經多個審級時,書狀應清楚寫出案號、股別、原判決與所撤回的上訴,避免法院無法辨認是哪一次上訴。
時間判斷也不能與20日上訴期間混在一起。依《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刑事上訴期間為判決送達後20日,宣示後、送達前提出也有效;但上訴一旦合法撤回,第359條直接發生喪失上訴權的效果,不會因20日還有剩餘而重新取得一次機會。
撤回狀要向原審法院還是上訴審法院提出?
先問書記官卷宗是否已送交上訴審,再決定收件法院,最能避免延誤。依《刑事訴訟法》第357條,可依下列方式判斷:
| 目前狀態 | 應提出的法院 |
|---|---|
| 準備捨棄上訴權 | 原審法院 |
| 已上訴,卷宗尚未送交上訴審 | 可向原審法院撤回 |
| 卷宗已送交上訴審 | 向上訴審法院撤回 |
撤回書狀至少應能辨識提出人、案號、原判決、撤回哪一方的上訴及明確撤回意思,並簽名或蓋章。送件後保留收文章、掛號執據或其他可核對的收件證明;若案號或卷宗所在法院尚不確定,可先向原審與上訴審書記官室核實,避免只把書狀寄到曾經開庭的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360條規定,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不過,自己是否已合法撤回,不宜只等對方收到通知來判斷;仍應向承辦股確認書狀是否收受、身分與意思是否清楚,以及案內是否還有其他人的上訴。
撤回一定要寫書狀嗎?開庭時可以口頭撤回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358條,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原則上都應以書狀為之;只有在審判期日,才能以言詞表示。平日打電話向書記官說「我不告了」、請家屬轉達,或單純未到庭,都不是條文明定的撤回方式。
若在審判期日言詞撤回,應確認法庭筆錄完整記載撤回人的身分、撤回標的及意思。若有同意文件或其他上訴人的程序,也要當庭說明。撤回牽涉上訴權消滅,書面表達應避免「暫時不爭」「考慮接受原判」等模糊字句。
被告在監獄或看守所時,第358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51條。在押被告可向監所長官提出書狀,由監所附記接受的年月日時後送交法院;被告不能自行製作書狀時,監所公務員應代作。交付時宜請監所留下可核對紀錄,並清楚標明是捨棄或撤回。
律師或其他人替被告上訴後,誰能決定撤回?
原審代理人或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到了撤回階段,《刑事訴訟法》第355條進一步規定:為被告利益而上訴者,非得被告同意,不得撤回。
換句話說,上訴書雖由律師或其他依法得上訴的人提出,撤回前仍要取得被告同意。實務準備上,應留下被告本人明確、可辨識案件及上訴的同意資料;被告在押時,也要預留監所遞送及確認意思的時間,不能在上訴審即將判決時才開始聯絡。
另外,依《刑事訴訟法》第356條,自訴人上訴者,沒有檢察官同意不得撤回。這是法定的額外門檻,不能只憑自訴人與被告和解或自訴代理人遞狀就認為程序當然終結。
撤回上訴後,還能在20日內重新上訴嗎?
不能。《刑事訴訟法》第359條規定,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這不是把原上訴狀抽回修改,也沒有「冷靜期」;合法撤回後,即使從判決送達日起算的20日尚未結束,也不能就同一上訴權再提一次。
撤回前可先把想要停止上訴的理由分成三類核對:對原判決是否還有爭議、是否已看過完整判決理由、撤回後的執行及其他程序是否已了解。和解、賠償或家人期待可能影響決定,但都不會自動改變第359條的法律效果。
若真正需求只是補充或調整上訴理由,不要直接用撤回處理。上訴範圍、理由及程序要如何調整,應依案件審級與卷證個別評估;撤回一旦生效,不能再用「原本只是想換一份上訴狀」挽回。
一個人撤回上訴,整個案件都會立刻確定嗎?
不一定。第359條寫的是撤回者喪失「其」上訴權,所以第一步要先清點案內有幾個上訴人。例如被告與檢察官都上訴、數名被告各自上訴,或另有依法提出的上訴仍存在時,一方撤回不代表其他上訴也一併消失。
因此,判斷原判決是否確定,不能只看自己送出的撤回狀。應向法院確認:哪些人已上訴、各自上訴的範圍、是否有人撤回或捨棄,以及法院如何處理。共同被告案件尤其要把每人的案號、上訴與撤回分開列示,避免把他人的程序誤當成自己的結果。
撤回也不代表法院已同意和解條件、停止執行或承諾特定刑度。它處理的是上訴程序與上訴權;後續是否進入執行、何時通知,以及其他裁判內容如何落實,仍要依案件最新狀態判斷。
決定撤回前,應先核對哪些文件與風險?
可以先用一張表整理「原判決—送達—上訴—卷宗移送—預定審判」五個節點,並把每個節點的證明放在旁邊。至少準備:
- 原審判決全文及送達信封或電子送達資料;
- 已提出的上訴狀、收文章及上訴理由;
- 上訴審案號、開庭通知及卷宗是否送交的查詢結果;
- 由他人為被告利益上訴時,被告本人的明確同意;
- 是否另有檢察官、共同被告、自訴人或其他上訴;
- 和解、賠償、在押或執行安排等會影響決定的資料。
如果收到的是簡易判決,可先看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怎麼辦;若原案採認罪協商程序,另見刑事認罪協商與上訴限制。判決已確定後,則不再是撤回上訴的問題;刑事再審聲請指南也說明再審與一般上訴的界線。
刑事撤回上訴常見問題有哪些?
刑事上訴提出後還可以撤回嗎?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354條,上訴在上訴審判決前得撤回;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同級其他法院時,也適用相同規則。是否尚在可撤回時點,仍應向法院確認程序進度。
撤回上訴要向哪一個法院提出?
依《刑事訴訟法》第357條,撤回原則上向上訴審法院提出;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以前,也可向原審法院提出。捨棄上訴權則應向原審法院表示。
可以打電話告訴法院要撤回上訴嗎?
電話詢問不能取代法定方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58條,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原則上應以書狀提出;只有在審判期日,才可用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入程序。
律師替被告上訴後,可以自行撤回嗎?
不能只由上訴人單方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55條,為被告利益而上訴者,沒有被告同意不得撤回;原審辯護人依第346條為被告利益上訴時,也不得違反被告明示意思。
撤回刑事上訴後,期限還沒到可以再上訴嗎?
不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359條,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會喪失其上訴權;即使原來20日上訴期間尚未走完,也不能就同一上訴權重新提出。
我撤回上訴,案件就一定立刻確定嗎?
不一定。《刑事訴訟法》第359條的效果是撤回者喪失自己的上訴權;若檢察官、共同被告或其他有權上訴者的上訴仍合法存在,程序可能繼續。應先向法院核對全部上訴與撤回狀態。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獨立撰寫,法源包括《刑事訴訟法》第346條、第349條、第351條、第353條、第354條、第355條、第356條、第357條、第358條、第359條及第360條。本文未引用未查證裁判、競品文章或案件個資。
本文由張榮成律師撰寫,發布及更新日期均為2026年10月4日。內容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也不保證撤回有效、判決確定時間、執行安排或其他特定結果;實際處理仍應依判決、送達、上訴人、卷宗移送及法院最新紀錄判斷。需要評估可參考刑事辯護服務、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
FAQ
常見問題
- 刑事上訴提出後還可以撤回嗎?
-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354條,上訴在上訴審判決前得撤回;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同級其他法院時,也適用相同規則。是否尚在可撤回時點,仍應向法院確認程序進度。
- 撤回上訴要向哪一個法院提出?
- 依《刑事訴訟法》第357條,撤回原則上向上訴審法院提出;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以前,也可向原審法院提出。捨棄上訴權則應向原審法院表示。
- 可以打電話告訴法院要撤回上訴嗎?
- 電話詢問不能取代法定方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58條,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原則上應以書狀提出;只有在審判期日,才可用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入程序。
- 律師替被告上訴後,可以自行撤回嗎?
- 不能只由上訴人單方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55條,為被告利益而上訴者,沒有被告同意不得撤回;原審辯護人依第346條為被告利益上訴時,也不得違反被告明示意思。
- 撤回刑事上訴後,期限還沒到可以再上訴嗎?
- 不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359條,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會喪失其上訴權;即使原來20日上訴期間尚未走完,也不能就同一上訴權重新提出。
- 我撤回上訴,案件就一定立刻確定嗎?
- 不一定。《刑事訴訟法》第359條的效果是撤回者喪失自己的上訴權;若檢察官、共同被告或其他有權上訴者的上訴仍合法存在,程序可能繼續。應先向法院核對全部上訴與撤回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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