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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起訴書怎麼辦?開庭流程、認罪與否和上訴期限
發佈:2026-10-03|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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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收到起訴書表示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還不是有罪。法院通常先開準備程序詢問是否認罪,回答會決定走通常審判、簡式審判、簡易判決或協商程序;判決送達後上訴期間為二十日。
**收到起訴書,代表案件從檢察官手上移到法院,但還沒有被判有罪。**接下來最重要的一件事,是在第一次開庭之前決定:認罪,還是不認罪。這個決定會影響案件走哪一種程序、要不要傳證人,也會影響最後的刑度。
收到起訴書,現在先做哪五件事?
- 把起訴書從頭看完:重點是「犯罪事實」寫你做了什麼、「所犯法條」是哪幾條、「證據清單」列了哪些。
- 記下收到的日期和案號:之後收到的傳票會寫開庭時間與法庭,請假和準備都要提早。
- 比對事實:起訴書寫的時間、地點、金額、人,和你記得的一不一樣,逐項標出來。
- 申請看卷:起訴後可以看到檢察官手上的證據,這是偵查階段做不到的事。
- 決定要不要請律師:有些案件法律規定一定要有辯護人,見下面說明。
起訴之後,法院的程序怎麼走?
一般的順序是:
- 法院分案,寄發傳票。
- 準備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法院會確認起訴的範圍、問被告是否認罪、整理雙方爭執的重點、聽取對證據的意見、決定要調查哪些證據。
- 審判期日:調查證據、詰問證人、雙方辯論。
- 宣判。
- 上訴或確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在判決有罪確定之前,被告推定是無罪的;依第161條第1項,舉證的責任在檢察官。
認罪或不認罪,會走到不同的程序嗎?
會。下面是四種常見的走向:
| 程序 | 條文 | 什麼情況會用 | 特點 |
|---|---|---|---|
| 通常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以下 | 不認罪,或案件不適合簡化 | 完整調查證據、可以詰問證人 |
| 簡式審判 | 第273條之1 | 被告在準備程序認罪,且不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重罪 | 證據調查的方式簡化 |
| 簡易判決處刑 | 第449條 | 依自白或現有證據已足以認定犯罪 | 可以不開庭;所判的刑以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 協商程序 | 第455條之2 | 被告認罪,檢察官與被告就刑度等事項談成,且不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重罪 | 協商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涉及道歉或賠償須經被害人同意 |
幾個要先知道的地方:
- 認罪不是只有好處:認罪之後,法院通常不再詳細調查有沒有犯罪,重點會放在判多重。如果對事實有爭執,認罪就等於放棄爭執的機會。
- 不認罪也不代表態度不好:對起訴書寫的事實有不同意見,本來就可以爭執。但要爭的是什麼、有什麼證據,要先想清楚。
- 可以只認一部分:起訴書寫了好幾件事時,可以分開表示意見。
- 依求刑協商判的簡易判決不能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依第451條之1的請求所為的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我可以看到檢察官手上的證據嗎?
可以。偵查中的卷宗原則上不公開,起訴之後就不同了:
- 有律師時: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辯護人在審判中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並抄錄、重製或攝影。
- 沒有律師時:依同條第2項,被告可以預先繳費,請求法院給卷宗及證物的影本;但內容和被訴事實無關、可能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他人隱私、業務秘密時,法院可以限制。
看卷的目的,是知道檢察官到底有哪些證據、證人說了什麼、和你記得的差在哪裡。沒有看卷就決定認罪或不認罪,等於在不知道對方手上有什麼牌的情況下做決定。
哪些案件一定要有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下列情形在審判中沒有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
- 被告因身心障礙,無法為完全的陳述;
-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 其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的案件。
不在這些範圍內的案件,被告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請律師。
判決之後,上訴期限是多久?
- 一般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49條,上訴期間是二十日,從判決送達之後起算。
- 簡易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第5款及第455條之1第1項,也是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的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上訴。
期限過了判決就確定,所以收到判決書的當天就要記下日期。
在台中或嘉義收到起訴書,要注意什麼?
起訴書和傳票上會寫承辦的法院、股別與案號,開庭地點以傳票為準。第一次開庭前,把起訴書、手邊的證據和想問的問題整理好。
偵查階段的說明見收到地檢署傳票怎麼辦;被羈押中的案件見家人被聲請羈押怎麼辦;緩刑的條件見緩刑是什麼。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法源與查核日期
本文於 2026年10月3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刑事訴訟法》第31條:強制辯護
- 《刑事訴訟法》第33條:閱卷
- 《刑事訴訟法》第75條:傳喚不到之拘提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無罪推定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檢察官舉證責任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準備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簡式審判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上訴期間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簡易判決處刑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求刑協商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簡易判決應記載事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簡易判決的上訴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協商程序
本文是一般程序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起訴書、卷證與個案情形所作的法律意見,也不保證無罪、緩刑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收到起訴書,是不是代表我已經有罪了?
- 不是。起訴只代表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嫌疑。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同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 準備程序是什麼?我一定要去嗎?
- 準備程序是正式審理前的整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法院會確認起訴範圍、詢問被告是否認罪、整理爭點與證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同法第75條得拘提。
- 認罪和不認罪,程序上差在哪裡?
- 認罪的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可能改行簡式審判,證據調查較簡化;也可能依第449條以簡易判決處刑,或依第455條之2進行協商。不認罪則依通常程序調查證據、詰問證人。
- 我可以看到檢察官的證據嗎?
-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抄錄、重製或攝影;依同條第2項,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的影本,但有法定情形時法院得限制。
- 判決下來,多久之內要上訴?
- 依刑事訴訟法第349條,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簡易判決也是自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上訴,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1項向管轄的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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