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個人買賣虛擬貨幣,為什麼會被當成洗錢或詐欺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 #虛擬貨幣
  • #洗錢
  • #詐欺
  • #幣商
  • #帳戶警示
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3款屬洗錢行為;依第19條第1項最重可處十年有期徒刑,知情與否是爭點。

個人幣商被捲進案件,常見的經過大致是這樣:

  1. 成交:對方(或第三人)匯新臺幣到你的帳戶,你把虛擬貨幣轉到對方指定的錢包。
  2. 被害人報案:如果那筆新臺幣其實是詐欺被害人匯出的錢,檢警追錢時,會看到「被害人 → 你的帳戶 → 你轉出的幣」這條線。
  3. 帳戶被警示:司法警察機關可以通知金融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業者,把疑似涉詐的帳戶或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交易,你可能這時才發現出事。
  4. 接到通知到案:以被告或證人身分接受詢問。
  5. 檢察官判斷:你收的錢、轉出的幣,是不是洗錢的一環;你是否知情或預見,是否構成詐欺共犯;有沒有登記與帳號提供的問題。

法條處罰的不是「買賣虛擬貨幣」本身,而是洗錢和詐欺。問題常出在你知不知道錢的來路,以及你是怎麼交易的。下面照這個順序說明。

成交那一刻:一筆普通的幣換錢,怎麼變成檢警追的那條線?

你收的錢、轉出的幣,之所以可能被當成洗錢的一環,是因為下面幾個條文:

  • 《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把《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詐欺)列入特定犯罪。
  • 第4條第1項:特定犯罪所得,指犯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的財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2項: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

白話:上游詐欺案還沒判,你也可能先被問。

帳戶突然不能用:被警示時,第一時間該做哪五件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司法警察機關因調查詐欺犯罪,得通知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事業或人員,把疑似涉及詐欺的帳戶或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你的帳戶可能先被警示,才接到通知。

這時候建議:

  1. 先停止新的交易:不要再替同一批對象收款或轉幣。
  2. 保存交易紀錄:對方的聯絡方式、錢包地址、轉帳明細、對話。
  3. 整理你的交易習慣:怎麼確認對方身分、價格怎麼定、有沒有拒絕過可疑對象。
  4. 不要刪除資料或帳號:刪除可能被誤解。
  5. 了解程序: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人頭帳戶怎麼自保;若涉及洗錢案件,見洗錢案件說明。

不論在台中或嘉義,都以通知書、傳票或金融機構通知上記載的承辦機關為準,先確認自己是被告還是證人身分,再決定準備哪些資料。

到案說明時,檢察官會用洗錢防制法第2條哪一款看你?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款次 行為 白話
第1款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讓錢的來路看不出來
第2款 妨礙或危害國家對特定犯罪所得的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讓檢警追不到錢
第3款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的特定犯罪所得 收到、拿著或花用別人的犯罪所得
第4款 使用自己的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拿自己的犯罪所得去交易

個人幣商常被提到的是第3款,因為「收受、持有」光看動作就容易碰到;但仍要有證據證明那是特定犯罪所得,並審酌你的主觀認知。

洗錢罪的刑度:以一億元為界的兩個級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 第1項前段:洗錢行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同項後段:洗錢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的,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2項:未遂犯也罰。

注意這是「併科」罰金,不是「得併科」。

從收款到詐欺共犯:你的交易方式會被怎麼解讀?

單純收到錢、沒有參與詐騙,不等於詐欺。但如果檢察官認為你知道或預見對方是詐騙集團,仍配合收款、轉幣,就可能被認定與他人有共同故意。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故意」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不只是明知,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也以故意論。所以你的交易方式很重要:

  • 對方是不是急著要幣、不願提供身分或資金用途;
  • 匯款人是不是和你交易的對象不同人;
  • 價格是否明顯偏離行情;
  • 你有沒有留下確認身分和交易目的的紀錄。

這些是常見的判斷材料,不是固定公式。

沒做洗錢防制登記、把平台帳號借人,另外有哪些責任?

《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適用該法關於金融機構的規定。

第6條第1項: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服務。違反的,第5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條的用語是「事業或人員」。依第5條第4項,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的範圍,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個人買賣是否落入第6條的規範,要依實際服務型態,由主管機關與法院認定,沒辦法用一句話回答。

借平台帳號給別人,可以嗎?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申請的帳號,交付、提供給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的,不在此限。

違反者:

  • 第2項: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 第3項:有期約或收受對價、交付提供的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受告誡後五年內再犯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交易紀錄、金流資料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無罪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我只是自己買賣虛擬貨幣、賺一點價差,也會被當成洗錢嗎?
有可能。《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3款把「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也算洗錢行為。你是否知情或預見,以及交易的方式與對象,會被一併審酌,結果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判斷。
如果真的被認定洗錢,會判多重?
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洗錢行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洗錢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一億元的,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付錢給我的那個人,詐欺案都還沒判,我怎麼就先被問洗錢?
會。《洗錢防制法》第4條第2項規定,特定犯罪所得的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是否屬於特定犯罪所得,仍要有證據支持,由檢察官與法院判斷。
沒去登記就幫別人買賣虛擬貨幣,會有刑責嗎?
《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不得提供服務,違反者依同條第5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個人是否落入,依實際服務型態由主管機關與法院認定。
把我的交易所帳號借給朋友用,會有什麼責任?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禁止交付、提供帳戶或帳號給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的除外。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有收取對價等情形,依第3項另有刑責。

相關服務

延伸閱讀

CONTACT

現在就需要律師?

收到通知書、被移送、要開羈押庭,請直接來電或加 LINE,先把目前程序告訴律師。

台中總所: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01號10樓之7(臺中地方法院旁(法院為自由路一段91號,步行約 1 分鐘))|嘉義分所:嘉義市東區雅竹路7號

加 LINE 諮詢 立即聯絡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