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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後開車會怎樣?毒駕的刑責與行政處罰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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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開車時尿液或血液驗出行政院公告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的毒品,會觸犯刑法的公共危險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除了刑事責任,還有罰鍰、吊扣或吊銷駕照等行政處罰,兩邊是分開處理的。
毒駕在刑法上是哪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是在處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與毒駕有關的是第3款和第4款:
| 款別 | 內容 |
|---|---|
| 第3款 | 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
| 第4款 | 有第3款以外的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第3款是看「檢驗結果」;第4款不以濃度數值為要件,但要有其他情事足認施用後不能安全駕駛,常見會被拿來看的是當時的駕駛狀況與行為表現,是否成立由法院依個案判斷。公告的品項與濃度值會隨公告更新,本文不列數值,以最新公告為準。
同一項第1款、第2款是酒駕:第1款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第2款是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所以同一條文處罰的是「不能安全駕駛」這個狀態,物質是酒還是毒品,是分款處理。
造成人受傷或死亡,刑度會加重嗎?
會。依第185條之3第2項:
- 因而致人於死: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重傷: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另規定,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還有哪些行政處罰?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針對毒駕另有處罰,與刑事案件並行:
- 第1項:汽機車駕駛人經測試檢定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機車駕駛人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第3項: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1項,依第1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第三次以上按前次罰鍰加罰九萬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
- 第4項、第5項: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檢定,處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十年內第二次違反,處三十六萬元。
- 第9項:違反第1項、第3項至第5項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
實際處罰內容,以交通裁決書記載為準。
修法提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已於民國115年8月17日修正公布,沿革記載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截至本文整理時尚未施行。依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的修正條文,毒駕部分大致改為:第1項罰鍰提高為機車一萬八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汽車三萬六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第2款(毒品)的情形依罰鍰最高額處罰並吊銷駕照;拒絕接受第1項第2款稽查或測試檢定者處二十七萬元;毒駕或拒絕毒品稽查者沒入車輛;同車乘客的處罰擴及毒駕;吸食毒品等經警察機關確認後吊銷駕照。這些都還不是現行規定。個案適用哪一版,以行為時有效的條文為準。
拒絕測試,警察可以強制採血嗎?
這部分的法律狀態正在變動,不宜直接套用條文:
- 修正前的第35條第6項(肇事拒絕接受或無法實施測試時,強制移由醫療或檢驗機構採取血液或其他檢體),經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認為牴觸憲法,並宣告自判決公告之日起至遲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 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的新第35條第6項,改為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後實施血液測試檢定,但依沿革,行政院115年1月29日的施行命令明文排除這一項,施行日期至今未定。而且這個新條文寫的也是第1項第1款(酒精濃度)的測試檢定、「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沒有寫到毒品檢測。
所以毒駕案件的採尿、採血依據為何、程序是否合法,要看個案發生的時間與適用的法條,本文不下結論,應由律師依卷證確認。
被攔查時,現場該怎麼面對?
拒絕測試在行政處罰上也有明文後果,所以現場的應對要先想清楚。
- 保持冷靜,配合基本身分查驗。
- 不確定時,清楚問對方現在是什麼程序:是路邊測試,還是採尿、採血,依據是什麼。
- 有吃處方藥,要說明並保留處方箋:服藥是否影響檢驗與駕駛,由後續認定。
- 記下時間、地點與過程:誰攔查、怎麼測試、有沒有簽名。
- 不要在現場自行編造理由:之後的筆錄和現場說法會被對照。
被通知到案或收到裁決書,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分辨文件:是警察通知、地檢署傳票,還是交通裁決書。刑事和行政是不同程序。
- 拿到檢驗報告:確認檢驗的品項、濃度與送驗過程。
- 保存用藥與就醫紀錄:這些資料可能有助於說明。
- 注意裁決書上的期限:救濟方式以裁決書記載為準。
- 找律師看卷:做筆錄前的準備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收到傳票見地檢署傳票怎麼辦。
酒駕的處理可參考酒駕初犯怎麼辦,造成他人受傷的處理見車禍過失傷害第一步。
在台中或嘉義被攔查毒駕,要注意什麼?
刑事部分通常是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後移送地檢署;行政處罰則由交通主管機關依裁決程序處理。承辦機關以通知書與裁決書記載為準。地點資訊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交通案件類型可參考交通傷害案件辯護。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
- 《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軍法上的不能安全駕駛罪(第185條之3第3項再犯加重所引用)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酒駕、毒駕的行政處罰(頁面可能顯示尚未施行的修正條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檢驗報告、筆錄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緩起訴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吸毒後開車,刑責是什麼?
-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沒有驗出數值,也可能被辦嗎?
- 可能。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規定,有前款以外的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等致不能安全駕駛,也成立犯罪。是否成立,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情況判斷。
- 毒駕出車禍造成人受傷或死亡,刑度如何?
-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對十年內再犯者另有更重的規定。
- 除了刑事責任,還有什麼處罰?
-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經測試檢定吸食毒品等,機車駕駛人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吊扣駕照一年至二年。實際處罰以裁決書為準。
- 拒絕接受測試,會有後果嗎?
- 有。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吊銷駕駛執照;十年內第二次違反,依第5項處三十六萬元。實際處罰以裁決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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