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觀察勒戒要關多久?流程、強制戒治與之後的結果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 #觀察勒戒
- #強制戒治
- #施用毒品
- #緩起訴
- #毒品
QUICK ANSWER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二月;無繼續施用傾向者應即釋放並不起訴,有傾向者聲請強制戒治,六個月以上、最長不得逾一年。
觀察勒戒最讓人不安的,是不知道會走多久、下一步是什麼。先把整條路按時間排出來:
| 階段 | 會發生什麼 | 時間或條件 | 條文 |
|---|---|---|---|
| 1. 被查獲 | 通常由警察機關通知到場製作筆錄並採尿,再移送地檢署 | 因拘提或逮捕到場的,檢察官應自拘提或逮捕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 | 第23條之1第1項 |
| 2. 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 | 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先給附條件緩起訴的,不走這條 | 由檢察官、法院依個案決定 | 第20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 |
| 3. 觀察、勒戒 | 進入勒戒處所,評估有無繼續施用傾向 | 不得逾二個月 | 第20條第1項 |
| 4. 評估結果 | 無傾向:應即釋放、不起訴;有傾向:聲請強制戒治 | 強制戒治六個月以上,最長不得逾一年 | 第20條第2項 |
| 5. 出來之後 | 輔導就業;警察機關可能通知採驗尿液 | 三年內再犯應依法追訴,三年後再犯仍走觀察勒戒 | 第20條第3項、第4項、第23條第2項、第25條 |
觀察、勒戒的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觀察完認為沒有繼續施用的傾向,通常會釋放並做不起訴處分。但如果評估認為有傾向,可能轉為強制戒治,時間會拉長。以下依這個順序逐段說明。
誰會被聲請觀察勒戒?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也算嗎?
觀察、勒戒是針對「施用毒品」的特別處理方式。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犯第10條的罪(也就是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讓被告進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10條處罰的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不在這個程序內,是另一套處理方式,以通知書或處分書記載的程序為準。
進勒戒處所之前,還有沒有緩起訴或自動求助這兩條路?
有兩種情形,法條有明文:
- 附條件緩起訴:依第24條第1項,檢察官如果先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作附條件的緩起訴處分(條文提到的戒癮治療就是其中一種),第20條第1項的程序就不適用。第24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作戒癮治療的緩起訴前,應徵詢醫療機構意見。要不要給、給什麼條件,由檢察官依個案決定。緩起訴若被撤銷,依第24條第2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
- 自動求助:依第21條第1項,在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的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治療中被查獲,依第2項,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但以一次為限。
緩起訴與緩刑的差別,可參考緩刑與緩起訴是什麼意思。
從聲請到裁定這幾天:二十四小時期限與要先備好的資料
- 看清楚文件:是檢察官的聲請書、法院的訊問通知,還是裁定書。不同文件,可以做的事不同。
- 留意時間:依第23條之1第1項,被告因拘提或逮捕到場的,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應自拘提或逮捕時起二十四小時內為之,並將被告移送法院訊問。
- 整理過去紀錄:過去有沒有做過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緩起訴,日期是哪一天,這會決定適用哪一條。
- 想清楚是否適合戒癮治療:若有醫療需求,可以和律師討論是否向檢察官表達治療意願。
在台中或嘉義被查獲,是否聲請觀察勒戒、由哪個法院處理,同樣以通知書與裁判書記載的承辦機關為準。到警局之後的程序,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
二個月的觀察勒戒結束,評估結果怎麼決定下一步?
依第20條第2項,勒戒處所會陳報評估結果,分成兩種:
| 評估結果 | 後續處理 | 條文 |
|---|---|---|
|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 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 | 第20條第2項前段 |
| 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 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進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期間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 第20條第2項後段 |
強制戒治期滿後,依第23條第1項,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不服觀察勒戒裁定:三十日內聲請重新審理
依第20條之1,裁定確定後如有法條列舉的六種情形之一,可以向原裁定確定法院聲請重新審理。聲請要在裁定確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知悉事由在後的,從知悉日起算),而且聲請不當然停止執行,由法院決定。這個期限很短,收到裁定就要開始準備。
出來以後:三年內與三年後再被查獲,結果差在哪?
分界是「三年」。
- 依第20條第3項,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施用罪,仍然適用同一套觀察勒戒的程序。
- 依第23條第2項,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施用罪,檢察官應依法追訴,也就是進入一般的起訴、審判程序。
白話說:隔了三年以上再被查獲,法條上又是從觀察勒戒開始;三年內又被查獲,通常不再走這條路。實際怎麼算、算到哪一天,要看裁定書和執行完畢的日期,不要自己推算。
出來之後還有兩件事。依第20條第4項,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依第25條第2項,依第20條第2項前段、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1項受不起訴處分的人,或施用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二年內的人,警察機關可以適用同條第1項,通知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強制採驗。毒品案件的其他類型,可參考毒品案件辯護。
未成年人、追訴權時效,有什麼特別規定?
少年的程序不同。依第20條第1項,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依第23條之2第1項,少年經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5條第2項的規定。少年法院為不付審理裁定時,依第23條之2第2項,還可以並為轉介輔導、交付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或告誡等處分。
另外,第24條之1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在受處分人施用毒品罪的追訴權消滅時,不得執行。追訴權什麼時候消滅,要依案件發生日與相關規定計算,實際日期請與律師確認。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聲請重新審理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自動請求治療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強制戒治期滿與三年內再犯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之1:聲請觀察勒戒的二十四小時期限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之2:少年的特別規定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5條:另受保安處分宣告時定應執行之處分(第23條之2第1項排除適用其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附條件緩起訴時不適用觀察勒戒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之1:追訴權消滅時不得執行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採驗尿液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裁定書、病歷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緩起訴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觀察勒戒最長要待多久?如果轉強制戒治呢?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的期間不得逾二個月。若評估後認為有繼續施用傾向,檢察官可聲請法院裁定強制戒治,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 觀察勒戒做完出來,還會被起訴嗎?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評估認為無繼續施用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第23條第2項另規定,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施用罪,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 第一次被查到施用,一定會被送去觀察勒戒嗎?
- 不是每個案件都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檢察官如先為附條件的緩起訴處分,第20條第1項的程序就不適用。是否給緩起訴,由檢察官依個案決定。
- 還沒被查到之前,自己先去醫院戒,有用嗎?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在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的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治療中被查獲,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但以一次為限。
- 對觀察勒戒的裁定不服,有什麼救濟方式?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裁定確定後如有法條列舉的六種情形之一,可在裁定確定後三十日內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聲請不當然停止執行,由法院決定。
相關服務
延伸閱讀
CONTACT
現在就需要律師?
收到通知書、被移送、要開羈押庭,請直接來電或加 LINE,先把目前程序告訴律師。
台中總所: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01號10樓之7(臺中地方法院旁(法院為自由路一段91號,步行約 1 分鐘))|嘉義分所:嘉義市東區雅竹路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