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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上毒品比較多,會被認定意圖販賣嗎?持有與販賣的界線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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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單純持有則依第11條,看毒品級別與純質淨重。法條沒有規定數量到多少就視為要賣。

法條沒有規定「超過幾公克就是要賣」。意圖販賣是看你拿著毒品是不是為了賣,檢察官與法院通常要從分裝、秤重、對話和金流等跡象來判斷。

同樣是「身上毒品被查到」,你屬於哪一種情況,要看的條文就不一樣:

你的情況 先看哪一節
自己要用,只是量比較多,被懷疑要賣 「意圖販賣靠哪五種跡象推斷」與「四級毒品刑度並排」
手機裡有談價、約地點的對話,或已經約好交易還沒交貨 「約好還沒交貨,也可能被論販賣未遂」
分給朋友、沒收錢,對象未成年,或幾種毒品混在一起 「分給朋友、對未成年人或混合毒品」
已經被搜索、扣押,或在考慮要不要認罪、供出上手 「第17條減刑的兩個前提」與「被搜索扣押之後」

數量多不等於要賣:「意圖販賣」靠哪五種跡象推斷?

法條要求的是「意圖」,這是人腦中的目的,無法直接看見。實務上常見會被拿來判斷的有:

  • 毒品被分裝成小包,或有大量夾鏈袋;
  • 有電子磅秤、帳冊;
  • 手機裡有談價格、約地點的對話;
  • 銀行帳戶或其他管道有來路不明的往來;
  • 數量與一般自用明顯不成比例。

這些只是常見的參考,不是法條規定的門檻,也不是有其中一項就當然成立。每一項都要放回整個案件裡看:磅秤是誰的、對話是不是真的在談買賣、數量和施用習慣合不合理。反過來,有自用的合理說明,例如長期施用的紀錄與購買紀錄,也要同樣被審酌。

單純持有、意圖販賣持有、販賣:四級毒品的刑度並排

三種情形都是犯罪,但刑度差很多。以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5條、第11條整理:

毒品級別 單純持有 意圖販賣而持有 販賣(含製造、運輸)
第一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二級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級 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級 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級、第四級未達純質淨重五公克的單純持有,是罰鍰與講習而非刑事處罰,見第11條之1。所以鑑定報告上的純質淨重,常常決定你落在表格的哪一格。

約好還沒交貨,也可能被論販賣未遂;器具也有罪名

第4條第6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的前五項之罪,未遂犯也處罰。也就是說,約好要賣、還沒交貨就被查獲,也可能被依販賣未遂處理。第5條第4項另外處罰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的器具,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同一次查獲,可能涉及的罪名不只一個,最後以哪一罪起訴、成立哪一罪,由檢察官與法院依證據決定。起訴後怎麼走,見收到起訴書怎麼辦。

分給朋友沒收錢、對未成年人或混合毒品,為什麼可能更重?

「只是分給朋友」「沒有賺錢」,不代表只會被認定為持有。還有幾個常被忽略的條文:

  • 轉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處罰轉讓毒品,不以收錢為要件。例如轉讓第二級毒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6項另規定,轉讓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 對未成年人:第9條第1項規定,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第6條至第8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明知是懷胎婦女而對之為之,也一樣。
  • 混合毒品:第9條第3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的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交出去的對象、數量、有沒有混合,都會影響適用哪一條。

自白與供出上手:第17條減刑的兩個前提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有兩種:

  1. 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第2項):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都自白,減輕其刑。
  2. 供出毒品來源(第1項):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減輕或免除其刑。

兩者都有前提條件:「歷次」代表每個階段都要一致;「因而查獲」代表要有實際查獲的結果。要不要自白,應該在看過卷證、和律師討論後決定,不要在不了解證據時隨便表態。

被搜索扣押之後:沒收範圍與這幾天先做的事

被認定成立相關罪名,還有沒收的問題。依第19條,犯第4條至第9條等罪,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誰,均沒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犯第4條之罪者也沒收。若有事實足以證明財物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也可能沒收。

查獲之後,先做這幾件事:

  1. 別在現場亂講:目的、來源、數量,講之前先想清楚。
  2. 記下扣押清單:誰扣的、扣了什麼、秤了多重。
  3. 保存能說明自用的資料:例如就醫紀錄。
  4. 確認有無搜索票或同意:搜索的注意事項見被搜索怎麼辦。
  5. 盡早找律師看卷:特別是鑑定報告上的純質淨重,會決定適用哪一條。
  6. 如果被羈押:流程見家人被聲押怎麼辦。

在台中或嘉義,這類案件通常由警察機關或調查機關移送地檢署偵辦;是否聲請羈押、由哪個法院處理,以通知書與裁判書記載的承辦機關為準。毒品案件的其他類型,可參考毒品案件辯護。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扣押清單、鑑定報告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減刑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被查到的量比較多,就會被當成要賣嗎?
不會因為多就自動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要求「意圖販賣而持有」,是主觀目的。數量只是其中一個參考,通常還會一併看分裝、秤重、對話與金流等跡象。
被認定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會判多重?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級毒品依第3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明是自己要用的,卻被懷疑要賣,該怎麼說明?
要提出能說明自用的客觀事實,例如施用習慣與購買方式。單純持有的刑責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看級別與純質淨重;是否認定意圖販賣,由檢察官與法院依證據判斷。
販賣毒品如果承認,可以減刑嗎?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是否自白、怎麼自白,應先與律師確認案情與證據後再決定。
說出毒品是跟誰買的,對自己有幫助嗎?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要「因而查獲」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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