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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酒測會怎樣?18萬元罰鍰、吊銷駕照與強制採血界線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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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拒絕酒測不是把酒駕刑責換成罰單。初次拒測會罰18萬元、吊銷駕照並吊扣車牌2年;若另有證據證明不能安全駕駛,仍可能成立刑事酒駕。

拒絕酒測不是把酒駕刑責換成罰單。初次拒測會罰18萬元、吊銷駕照並吊扣車牌2年;若另有證據證明不能安全駕駛,仍可能成立刑事酒駕。

第一次拒絕酒測,會立即面臨哪些後果?

路邊攔檢時,有人以為「不吹就沒有數字,最多繳一張罰單」。實際上,拒測本身有一組獨立且很重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則另看其他證據,兩條程序可能同時進行。

依2026年10月4日仍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汽機車駕駛人初次拒絕酒精濃度測試,主要後果如下:

項目 初次拒測的處理
罰鍰 新臺幣18萬元
車輛 當場移置保管
駕駛執照 吊銷
汽機車牌照 吊扣2年
再考照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及第5項,3年內不得考領;未完成規定的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也不得考領

表中的「吊銷」是直接撤銷駕照,須經過法定期間並符合條件才能重新考領,部分情形甚至不得再考領;「吊扣」則是在一定期間內暫時扣住,期滿可以領回。兩者常被混用,後果差距很大。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十年內第二次拒測的罰鍰為36萬元;第三次以上,每次按前一次罰鍰再加18萬元。依同條第4項、第5項,拒測又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依同條第9項,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得沒入該車輛;依同條第10項,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義務,駕駛人仍違反者,罰鍰加罰二分之一。這些加重情形不能只用上表判斷。

哪些行為會被當成「拒測」處罰?

第35條第4項處罰的不只是當場說「不吹」。依現行條文,下列四種情形都適用同一組18萬元罰鍰、移置保管車輛及吊銷駕照的處罰:

  1. 駕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或毒品測試檢定的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2. 拒絕接受測試檢定;
  3. 接受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相類似的管制藥品;
  4. 發生交通事故後、接受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上述物品。

第1款與第3款、第4款最常被忽略:看到臨檢站掉頭或闖過,或是事故後「先喝一口酒壓驚」再受測,都可能直接落入拒測的處罰範圍。

拒測、酒測值0.15與刑事0.25,差別在哪裡?

三個數字或概念常被混在一起,其實法律效果不同:

情形 主要法律效果 關鍵依據
拒絕接受酒測 直接處理拒測的行政違規,不必先取得酒測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5項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 不得駕車,成立行政酒駕違規;機車處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汽車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移置保管車輛並吊扣駕照1年至2年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即進入刑事處罰門檻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未達上述數值,但有其他情事足認因飲酒不能安全駕駛 仍可能成立刑事犯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同條第2項另有更重的刑度。

所以,拒絕吐氣只會讓警方少一項吐氣數值,不會讓其他證據消失。若現場錄影顯示駕駛蛇行、步態明顯不穩、語無倫次,或另有合法取得的血液檢測,檢察官仍可能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偵辦。刑事門檻與可能結果可再看第一次酒駕的刑責與處理。

正常的酒測程序應該怎麼進行?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容許警察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要求駕駛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但實際吹測仍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辦理,且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

現場可依下列順序檢查:

  1. 確認飲酒結束時間:距離飲酒結束已滿15分鐘,可以檢測;未滿15分鐘或駕駛未說明時間,警察應告知可漱口,或等到滿15分鐘後再測。有要求漱口時,應提供漱口。
  2. 說明吹測方式:受測者需口含吹嘴,連續吐氣到儀器顯示取樣完成。
  3. 檢測失敗要說明原因:吹氣不足、儀器問題或流程不符時,應說明失敗原因並重新檢測。
  4. 成功後告知結果:警察應告知數值,並請受測者在儀器列印紙簽名;拒簽本身不會抹掉檢測結果,但應記明原因。
  5. 拒測前告知法律效果:若駕駛拒絕配合,應先告知18萬元罰鍰、吊銷駕照及吊扣車牌2年等效果,再依法舉發。

一次有效且成功的檢測,原則上不因駕駛不滿意數字就重測;只有結果明顯異常時,才應停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並保留原異常紀錄。

吹不出來或暫時沒吹好,就一定算拒測嗎?

不一定。法規本身已區分「吐氣不足」、「儀器問題」、「未符合檢測流程」、「客觀上無法吐氣」與真正拒絕配合。員警不能只因第一次取樣失敗,就跳過說明及重測程序,直接把所有情況都寫成拒測。

常見需要進一步核對的情形包括:

  • 儀器顯示故障、取樣異常,卻沒有更換儀器;
  • 駕駛有氣喘、口腔或肺部疾病,現場已具體表明身體限制;
  • 員警沒有說明吐氣不足的原因,也沒有給重新檢測機會;
  • 飲酒結束未滿15分鐘,卻未告知漱口或等待程序;
  • 錄影與舉發單記載不一致,或錄影沒有涵蓋告知法律效果的過程。

這不表示只要說「身體不舒服」就能不測。若駕駛反覆含住吹嘴卻刻意中斷、以舌頭阻擋氣流,或在充分說明、重測與告知後仍明確表示不願接受,仍可能被認定為拒測。判斷重點是完整客觀過程,而非單獨一句話。

拒絕酒測後,警察可以直接強制採血嗎?

拒絕吐氣不等於一律可以強制採血。要先分清楚「本人同意的行政檢測」與「刑事程序的強制取證」。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規定,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檢測時,可以在本人同意後,送受委託的醫療或檢驗機構採血。這一條處理的是客觀不能吐氣且同意採血,不能反推成拒絕吹氣後即可無條件抽血。

若案件已涉及刑事酒駕嫌疑,強制採血屬侵入身體的取證措施。刑事偵查中由鑑定人採血,須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04條取得檢察官許可,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之1的許可書記載要求及《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的採血規定。具體案件應核對鑑定人、許可機關、許可書內容、採樣時間與執行方式,不能只用一句「拒測,所以抽血」帶過。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主文宣告,舊制允許交通勤務警察將肇事後拒測或無法吐氣的駕駛人逕行強制移送採血,牴觸《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22條保障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的意旨,應自判決公告之日起至遲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這條舊規定在108年修正後移列為第35條第6項)。判決並要求在過渡期間,強制採血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急迫時先行採血者須於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該舊規定已在判決所定期間屆滿後失效,現在不能再把它當作強制採血依據。

另一個容易混淆的是《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這條允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有相當理由認為吐氣可作為犯罪證據時,違反其意思採取吐氣;採尿則須報請檢察官許可並以非侵入方式為之,急迫時可先採,事後24小時內報請許可。條文的前提是已拘提或逮捕到案,而且規定的是吐氣、尿液等,沒有包括抽血,不能拿來當作路邊攔檢時強制抽血的依據。

另外,114年11月19日雖修正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6項及第13項:第6項改為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須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才能強制移送採血,急迫時可先行採血,但應於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檢察官不許可者應於3日內撤銷,受檢定人並得於10日內聲請法院撤銷;第13項則規範血液檢定結果的個人資料處理。不過,行政院115年1月29日施行命令明確把這兩項排除在115年1月31日施行範圍外,截至2026年10月4日仍未施行,不能提前用來強制採血。

修法提醒:新聞說拒測罰27萬元,現在適用嗎?

法條「修正公布」與「開始施行」是兩個日期。截至2026年10月4日,與拒測相關、已公布但尚未施行的修正有兩批:

修正公布日期 尚未施行的內容 現行有效規定
114年11月19日 第35條第6項檢察官許可的強制採血程序、第13項血液檢定結果的個資處理 舊第6項已因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失效;刑事程序採血須依《刑事訴訟法》鑑定許可規定
115年8月17日 拒絕接受「毒品」稽查或測試檢定者,初次提高為27萬元、十年內第二次45萬元;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由「得沒入」車輛改為「沒入」,並增訂毒駕相關處罰 拒絕酒測或毒品測試,初次均為18萬元、十年內第二次36萬元;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車輛

115年8月17日修正公布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67條等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目前尚未施行。也要注意,這次新制的27萬元是針對拒絕「毒品」稽查或測試,拒絕「酒精」測試的初次罰鍰在新條文中仍是18萬元;新聞若籠統寫成「拒測罰27萬」,容易造成誤解。

因此,本文在2026年10月4日發布時,初次拒測仍是18萬元;十年內第二次是36萬元,第三次以上每次按前次罰鍰再加18萬元。這些金額也見於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個案究竟適用哪一版條文,原則上以行為時有效的規定為準;若行為後到裁處前法律有變更,行政罰另依《行政罰法》第5條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的規定。未來新制正式施行後,金額與程序都要依行為日期與裁處日期重新核對。

收到拒測罰單或刑事通知後,應先檢查哪三條線?

先不要只盯著18萬元。拒測案件至少要把三條線分開整理:

  1. 攔停與酒測命令是否合法:警方基於什麼客觀情況攔停?由誰要求測試?現場是否有告示、密錄器或其他紀錄?
  2. 拒測事實及程序是否完整:有沒有詢問飲酒時間、提供漱口或等待、說明吹測方法、給重測機會,以及告知拒測法律效果?
  3. 刑事證據是否合法且足夠:除了拒測,有沒有行車影像、肇事情形、現場測試或血液報告?若有採血,鑑定許可與執行程序是否齊全?

應保存的資料包括舉發通知單、酒測單、移置保管單、現場錄影或行車紀錄器、就醫紀錄、用藥資料,以及收到的警詢或地檢署文件。準備前往警局可先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若同時發生碰撞,可參考車禍第一時間處理步驟及車禍過失傷害辯護。

行政罰與刑事程序的爭點、期限、救濟機關不同。對舉發或裁決不服,也不要因為正在談刑事案件就忽略行政救濟期限;應以實際收到的通知書與裁決書確認到期日。

台中或嘉義的拒測案件,可以怎麼準備諮詢?

預約前先按時間排列「飲酒結束、攔停、第一次吹測、重測、告知拒測效果、製單、移送或採血」各節點;不確定的時間可標示約略範圍,不要事後自行補成精確數字。若同車人看到完整過程,也可先記下其姓名與可證明的事項。

案件若同時涉及刑事酒駕、交通事故或駕照工作需求,可向張榮成律師說明完整狀況。服務內容與地點可見刑事辯護、台中總所及嘉義分所。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由張榮成律師於 2026年10月4日依官方法源獨立整理,並特別區分當時有效規定與已公布、尚未施行的新制;未引用競品內容,也未引用未經核實的個案裁判: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行為日期、現場錄影、儀器紀錄、舉發與裁決文書、採血許可及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撤銷罰單、不起訴或任何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第一次拒絕酒測會被罰多少?
依目前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初次拒絕酒精濃度測試,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移置保管汽機車、吊銷駕駛執照;車牌另吊扣2年。依同條例第67條第2項及第5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照;未完成規定的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也不得考領。
拒絕酒測後,就不會有酒駕刑事案件嗎?
不一定。《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不只處罰酒測值達每公升0.25毫克的情形;若監視器、行車狀況、現場反應或合法取得的血液檢測等證據足認已因飲酒而不能安全駕駛,仍可能被移送偵辦。
第一次吹氣不足,就算拒測嗎?
不能只看一次吹氣失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要求,吐氣不足、儀器問題或流程未完成時,應說明失敗原因並重新檢測。是否已構成拒測,仍要看完整錄影、告知內容、重測機會與受測者的具體反應。
喝完酒未滿15分鐘,可以要求晚一點再測嗎?
警察應先詢問飲酒結束時間;未滿15分鐘或未告知時間時,應告知可漱口或等到飲酒結束滿15分鐘再測,有請求漱口即應提供。但這不是可以無限拖延或拒絕檢測的權利。
拒絕吹氣,警察就能直接強制抽血嗎?
不能。客觀上無法吐氣時,行政程序可在本人同意後送醫採血;若要在刑事程序強制採血,須另循《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第204條之1及第205條之1的鑑定、許可程序。單純拒絕吹氣,不會使警察當然取得無條件強制採血的權力。
新聞說拒測將罰27萬元,現在已經適用了嗎?
尚未適用。115年8月17日修正公布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第67條等條文,施行日期仍由行政院另定;新制的27萬元是針對拒絕毒品稽查或測試,拒絕酒測的初次罰鍰在新條文中仍為18萬元。114年11月19日修正的新第35條第6項、第13項採血程序也尚未施行,不能當成現行依據。
拒測後又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會有什麼不同?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除18萬元罰鍰外,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依同條第9項,除吊扣牌照2年,並得沒入該車輛。刑事責任則另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等規定判斷。
只是路邊攔檢,警察能依刑事訴訟法強制採取吐氣嗎?
《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的強制採取吐氣,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且有相當理由認為吐氣可作為犯罪證據為前提;未經拘提或逮捕時,不能以這一條作為強制依據,且該條也未規定抽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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