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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被抓會怎樣?第一次酒駕的刑責、易科罰金與緩起訴
發佈:2026-10-03|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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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酒測值達每公升0.25毫克即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的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次酒駕且沒有撞到人,有機會緩起訴或易科罰金,但由檢察官與法院決定。
**酒測值到每公升0.25毫克,就不是罰單,而是刑事案件。**第一次酒駕、沒有撞到人,常見的結果是緩起訴,或是判可以用繳錢代替坐牢的刑度;但這兩種都要檢察官或法院同意,不是自動的。
被攔下酒測超標,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
- 現場酒測:警察測得酒測值,並記錄時間、地點與駕駛狀況。
- 帶回製作筆錄:酒測值達刑事門檻時,通常會以現行犯逮捕,帶回派出所或分局做筆錄。
- 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訊問,決定交保、限制住居或請回。
- 檢察官作出處分:可能是緩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依通常程序起訴。
- 法院判決:沒有緩起訴的案件,由法院判刑。
每個階段要多久,取決於案件與機關的狀況,沒有固定天數。
酒駕的刑事門檻是多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情形 | 內容 |
|---|---|
| 第1款 |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
| 第2款 | 酒測值沒到上面的數字,但有其他情事足以認定喝了酒、不能安全駕駛 |
| 第3款 | 尿液或血液中的毒品、麻醉藥品達行政院公告的品項與濃度 |
| 第4款 | 有其他情事足以認定施用毒品等物、不能安全駕駛 |
「動力交通工具」不只汽車,機車也算。
另外,酒駕還有行政上的處罰(罰鍰、吊扣或吊銷駕照等),那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另外處理,和刑事案件是兩條線。
第一次酒駕,一定要被關嗎?
不一定。第一次酒駕、沒有造成別人受傷,通常有下面幾種可能:
- 緩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所犯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檢察官認為適當時,可以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緩起訴期間。依同法第253條之2,檢察官可以要求被告在期間內完成一些事,例如向公庫繳一筆錢、做義務勞務。期間內沒有再犯、也做完了要求的事,案件就不會起訴。
- 易科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被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時,可以用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天,繳錢代替執行。
- 易服社會勞動:依同條第2項,可以易科罰金而沒有聲請的人,可以改用做社會勞動來折抵,六小時折算一天。
- 緩刑:依《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第1項,被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而且符合該條的前科條件,法院認為暫時不執行比較適當時,可以宣告緩刑。
這些都有一個共同點:條文寫的是「得」,也就是檢察官或法院「可以」這樣做,不是「必須」。酒測值高低、有沒有肇事、過去的紀錄、事後的態度,都會被拿來一起考量。
酒駕撞到人,刑度會變多重?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規定:
- 酒駕因而致人於死: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酒駕因而致重傷: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造成的是一般的受傷,除了酒駕本身,還可能另外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
撞到人之後離開現場,問題會更大。《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酒駕過,再犯會怎樣?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針對「十年內再犯又造成死傷」設了更重的刑度:曾經因酒駕被判有罪確定,或經緩起訴確定,十年內再犯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沒有造成死傷的再犯,法定刑仍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再犯的事實本身會影響檢察官願不願意緩起訴、法院判多重,以及能不能易科罰金。
被查獲之後,自己可以先做哪些事?
- 記下酒測的過程:幾點喝完、幾點被攔、測了幾次、有沒有先漱口或休息。
- 筆錄看完再簽:喝了什麼、喝多少、為什麼開車,這些回答之後都會被拿來用。
- 有肇事就先處理對方:確認對方傷勢、留下聯絡方式、通知保險公司。有沒有賠償與和解,會影響後續結果。
- 整理自己的狀況:工作、家庭、是否需要駕照維生、有沒有酒癮治療的需要。
- 不要再開車:案件處理期間再被查獲,後果會嚴重很多。
準備做筆錄可以參考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收到地檢署傳票,見收到地檢署傳票怎麼辦;緩起訴與緩刑的差別,見緩刑是什麼。
在台中或嘉義酒駕被查獲,會到哪裡處理?
通常由查獲地的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後,移送當地的地檢署。事務所對車禍相關刑事案件的說明見車禍過失傷害,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3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
- 《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緩刑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緩起訴處分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緩起訴得命履行事項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酒測紀錄、筆錄、前案紀錄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緩起訴、易科罰金、緩刑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酒測值多少會變成刑事案件?
- 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就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酒測值沒有到0.25,就一定沒事嗎?
- 不一定。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規定,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者,同樣處罰。例如車輛蛇行、無法通過現場的平衡測試,仍可能被認定。未達刑事門檻也可能另有行政處罰。
- 第一次酒駕要被關嗎?
- 不一定。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的最重本刑是三年,如果被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得聲請易科罰金;檢察官也可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給予緩起訴。是否准許由檢察官或法院依個案決定。
- 酒駕撞到人,刑度差多少?
- 差很多。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兩種情形都已超過可以易科罰金的範圍。
- 以前酒駕過,再犯會怎樣?
- 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曾犯酒駕經有罪判決或緩起訴確定,十年內再犯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致人死傷的再犯,量刑上通常也較第一次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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