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傳訊息嗆人會構成恐嚇罪嗎?恐嚇、強制與恐嚇取財的差別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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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事威脅他人,使對方感到害怕,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且不是告訴乃論。
**恐嚇罪看的不是你語氣多兇,而是你有沒有拿「我要對你怎樣」來威脅,而且對方真的會怕。**只是嗆聲、罵人,不一定是恐嚇;但提到要讓對方受傷、出事、身敗名裂、損失財產,就進入恐嚇的範圍。
恐嚇罪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拆開來是三件事:
- 有威脅的內容:要對對方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不利。
- 讓對方知道:當面說、傳訊息、留言、託人轉告,都算。
- 對方因此覺得不安全:條文寫的是「致生危害於安全」。
判斷時不會只挑一句話看,而是把前後文、雙方的關係、過去有沒有衝突、有沒有附上照片或地址等,放在一起看。
哪些話容易被認定是恐嚇?
依條文列的五種對象來看:
- 生命、身體:提到要讓對方受傷、出意外、活不下去之類的內容。
- 自由:提到要把人帶走、關起來、不讓對方離開。
- 名譽:威脅要把對方的隱私、照片或不名譽的事公開。
- 財產:威脅要砸店、毀損車輛或其他財物。
相對地,單純的髒話或人身攻擊,沒有提到要怎麼加害,通常是公然侮辱的問題,見被告公然侮辱或誹謗怎麼辦。
恐嚇、強制、恐嚇取財,差在哪裡?
| 罪名 | 條文 | 重點 | 法定刑 |
|---|---|---|---|
| 恐嚇危害安全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用威脅讓人害怕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 強制 | 第304條第1項 | 用強暴或脅迫,逼人做沒有義務的事,或不讓人行使權利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也處罰 |
| 恐嚇取財 | 第346條第1項 | 意圖不法取得財物,用恐嚇讓人交出財物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也處罰 |
簡單說:只是嚇人是恐嚇;嚇人來逼對方做某件事是強制;嚇人來拿錢是恐嚇取財。同一段對話往哪一條走,要看威脅的目的是什麼。
討債、感情糾紛、行車糾紛,要注意什麼?
- 討債:對方欠錢是事實,不代表可以用威脅的方式要。威脅要到對方公司鬧、要找人處理、要公開對方的資料,都可能另外成立犯罪。
- 感情糾紛:分手後威脅公開私密照片或對話,涉及名譽,也可能另外觸犯其他與性影像有關的規定。
- 行車糾紛:下車叫囂、亮出工具、擋住對方不讓走,可能同時涉及恐嚇與強制。
恐嚇罪可以和解撤告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沒有「須告訴乃論」的規定,所以不是對方撤告就結束。不過,和解與對方的意見,仍然是檢察官決定如何處理、法院決定刑度時會看的資料。和解書要寫清楚雙方之後不再聯絡、不再發表相關言論等約定。
被告恐嚇,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完整保存對話:不要只截自己有利的幾句,也不要刪除。前後文能說明這句話是在什麼情況下講的。
- 不要再聯絡對方:再傳訊息解釋或道歉之前,先想清楚內容;新的訊息可能被當成新的威脅。
- 整理事情的起因:雙方的關係、衝突怎麼開始、對方說了什麼。
- 確認對方指的是哪幾句話:做筆錄時先弄清楚。
- 收到保護令或相關通知時要遵守:違反會衍生新的案件。
做筆錄前的準備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之後如果被起訴,見收到起訴書怎麼辦。
在台中或嘉義被告恐嚇,程序是什麼?
通常由對方報案地的警察機關通知到場,再移送地檢署。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相關案件說明見傷害與暴力案件,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對話紀錄、筆錄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只是傳訊息說「你給我小心一點」,會構成恐嚇嗎?
- 要看整體內容與情境。刑法第305條要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並致生危害於安全。話說得模糊不代表不成立,前後訊息、雙方關係與當時狀況都會一起判斷。
- 恐嚇罪可以和解撤告嗎?
- 刑法第305條沒有告訴乃論的規定,所以對方撤回告訴不會讓案件當然結束。但雙方和解、對方表示不再追究,仍是檢察官與法院處理案件時會參考的資料。
- 恐嚇和強制罪差在哪裡?
- 恐嚇是讓人害怕;強制是進一步逼人做事或不讓人行使權利。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也處罰。
- 討債的時候語氣比較重,會變成恐嚇取財嗎?
- 刑法第346條的恐嚇取財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要件。要回自己確實有的債權,與藉恐嚇取得不該得的財物不同;但手段若涉及威脅,仍可能另成立第305條或第304條之罪。
- 對方先罵我,我回嗆也會有事嗎?
- 有可能。對方先挑釁不會讓你的威脅內容變成合法。雙方都有過激訊息時,可能各自被追究。應完整保存前後對話,讓檢察官看到整個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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