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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公然侮辱或誹謗怎麼辦?網路留言罵人的刑責與和解
發佈:2026-10-03|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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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乃論
- #網路留言
QUICK ANSWER
公然侮辱依刑法第309條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誹謗依第310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用文字圖畫散布者二年以下。兩罪都是告訴乃論,對方須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告。
**罵人和爆料,在法律上是兩種不同的罪。**當眾罵人是公然侮辱;散布會讓別人名譽受損的具體事情是誹謗。兩種都要對方提告才會成案,而且對方有六個月的期限。
公然侮辱和誹謗,差在哪裡?
| 公然侮辱 | 誹謗 | |
|---|---|---|
| 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
| 行為 | 當眾用貶低人的話罵人,沒有講具體的事 | 散布一件具體的事,足以讓別人名譽受損 |
| 例子的類型 | 髒話、人身攻擊的字眼 | 說某人偷東西、外遇、詐騙 |
| 刑度 |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 加重 | 用強暴方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用文字、圖畫散布: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同一則貼文可能兩種都有:先罵人,再講一件事。這時候要一句一句分開看。
「公然」的意思是不特定的人或多數人可以看到、聽到。在街上大聲罵、公開貼文、多人群組裡發言,都可能符合;只有兩個人的私訊,通常不算。
我講的是實話,也會有事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的事,能證明是真實的就不罰;但有一個例外:內容涉及私德、和公共利益無關的,不適用。
所以要看兩件事:
- 你能不能拿出依據:不是「我覺得是真的」就夠,而是當時有什麼資料讓你相信。
- 這件事和大家有沒有關係:消費糾紛、公共事務、商家的服務品質,比較容易被認為和公共利益有關;別人的感情、家庭、身體狀況,多半屬於私德。
哪些情況下,發表意見不會被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 為了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
- 公務員因為職務而報告;
- 對於可以受公眾評論的事,做適當的評論;
- 對於會議、法院或公眾集會的內容,做適當的記述。
常見的例子是消費後寫評論。講自己實際遇到的事、評論不過頭,比較容易落在「適當評論」的範圍;加上人身攻擊的字眼,或寫了自己沒有經歷過的事,風險就會升高。
對方多久之內可以告?告了可以撤嗎?
- 一定要對方提告:《中華民國刑法》第314條規定,這一章的罪都是告訴乃論。
- 六個月期限:《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要在知道犯人是誰之後六個月內提出。匿名帳號的案件,期限通常從查出帳號使用人的時候開始算,實際起算點要依個案認定。
- 可以撤回:《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第一審辯論終結之前,告訴人可以撤回告訴;撤回之後不能再告。
收到通知書,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不要急著刪文:先把貼文、留言、前後文完整截圖存下來,包含時間和帳號。前後文常常是判斷「是不是在評論事情」的關鍵。之後要不要下架,再依情況決定。
- 不要再發文回應:新的貼文可能變成另一件案子。
- 整理你當時的依據:為什麼這樣寫、看過什麼資料、是不是自己的親身經驗。
- 確認對方提告的是哪幾句話:通知書的案由通常很簡略,做筆錄時要先弄清楚。
- 評估要不要談和解:道歉、刪文、賠償金額,以及對方撤回告訴的時間,都要寫清楚。
做筆錄前的準備,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
除了刑事,還要賠錢嗎?
可能。《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名譽被不法侵害的人,即使沒有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並可以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刑事和民事是分開的。刑事不起訴,對方仍可能另外提民事訴訟;和解時如果想一次解決,和解書要把刑事與民事都寫進去。
在台中或嘉義被告妨害名譽,程序是什麼?
案件通常由對方報案地的警察機關通知你做筆錄,再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常會先安排調解,調解成立並撤回告訴,案件就會結束。收到地檢署傳票時的準備,見收到地檢署傳票怎麼辦。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3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不罰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4條:告訴乃論
-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期間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撤回告訴
-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 《民法》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與回復名譽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貼文內容、前後文、筆錄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和解成立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公然侮辱和誹謗差在哪裡?
- 公然侮辱是當眾用抽象的話貶低別人,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誹謗是散布足以毀損名譽的具體事情,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我講的是事實,也會構成誹謗嗎?
- 可能。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能證明所說的事為真實者不罰,但如果內容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仍不在不罰的範圍。也就是說,揭露別人單純的私生活,就算是真的也可能成立。
- 在網路上留言或發限時動態罵人,算公然嗎?
- 要看有多少人看得到。公開貼文、公開社團或多數人所在的群組,通常會被認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看見。用文字或圖片散布誹謗內容,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方多久之內可以告我?
- 依刑法第314條,妨害名譽罪章的罪須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超過期間才提告,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 和解之後,案件就會結束嗎?
- 告訴人撤回告訴才會結束。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告。和解書最好寫明撤回告訴的時間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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