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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會判多久?和解、撤告與易科罰金一次看懂
發佈:2026-10-03|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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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普通傷害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沒有固定刑期。法院會看傷勢、手段、前科、賠償及犯後態度;普通傷害原則上可撤告,但和解後仍須依法完成撤回程序。
**普通傷害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沒有固定刑期。**法院會看傷勢、行為手段、前科、賠償及犯罪後態度;普通傷害原則上可以撤告,但和解後仍須依法完成撤回程序。
傷害罪的法定刑是多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常見的拳打腳踢、持物攻擊,或其他造成身體與健康受損的行為,都可能進入這項規定的判斷範圍。
「五年以下」是法定刑上限,不代表一般案件都會判到五年,也不能只憑傷勢名稱推算刑期。法院量刑時,會依《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綜合考量犯罪動機、手段、雙方關係、違反義務程度、造成的損害、生活與品行狀況,以及犯罪後態度。
實務上常見的量刑資料包括:
- 傷勢部位、嚴重程度與治療期間;
- 是否持用器械、多人攻擊或持續追打;
- 衝突如何發生,雙方是否互有攻擊;
- 行為人是否有相關前科;
- 是否道歉、賠償或達成和解;
- 犯後是否再度騷擾、威脅或接觸對方。
這些因素沒有固定換算表。和解金額高低,也不會直接對應特定刑期。
普通傷害、重傷害與過失傷害差在哪裡?
三者的行為意思與法律效果不同,不能只看診斷證明上的傷名。
| 類型 | 主要規定 | 法定刑重點 |
|---|---|---|
| 普通傷害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傷害致死或致重傷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2項 | 致死者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故意重傷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8條 | 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也處罰 |
| 過失傷害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4項所稱重傷,包括嚴重減損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一肢以上機能、生殖機能,或其他對身體、健康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醫療上的「重症」或傷勢看起來嚴重,不一定就等於刑法的「重傷」。
《中華民國刑法》第278條的故意重傷,除客觀上造成法定重傷結果外,還要檢查行為人是否具有使人受重傷的故意。若原本只有普通傷害故意,卻發生重傷或死亡結果,則可能改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2項分析。
過失傷害常見於車禍、工作場所或日常疏失,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違反應注意且能注意的義務。車禍案件可另參考車禍過失傷害被告流程。
普通傷害罪可以撤告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及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原則上須告訴乃論;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普通傷害罪,則不在此限。傷害致死、致重傷及故意重傷不屬這項撤告範圍。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是自有告訴權的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不是所有案件都單純從受傷當天起算,仍須看何時知道行為人身分。
告訴提出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人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一旦撤回,不得再行告訴。
若案件仍在偵查階段,告訴依法撤回後,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作成不起訴處分。若案件已起訴到法院,法院則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諭知不受理判決。兩者都是因欠缺告訴條件而終結程序,不等同法院作成實體無罪判決。
和解是否等於撤回告訴?
不等於。
和解是雙方就賠償、道歉、費用或其他事項達成協議;撤回告訴則是刑事程序上的意思表示。只有在和解書中寫「雙方和解」,卻沒有完成撤告,刑事程序未必會因此停止。
若是私下和解,宜明確約定:
- 和解所處理的事件、日期與當事人;
- 賠償總額、付款方式及期限;
- 是否包含醫療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及其他民事請求;
- 告訴人何時、以何種方式提出撤回告訴;
- 如為分期付款,撤告與付款的先後及未履行時的處理方式;
- 雙方是否還有其他民事請求,以及約定範圍。
若同一事件可能涉及恐嚇、強制、妨害自由、毀損或其他罪名,也要逐項確認哪些是告訴乃論、哪些仍會由檢警繼續偵辦。撤回普通傷害告訴,不會當然使所有罪名一併消失。
鄉鎮市調解成立後,有什麼法律效果?
鄉鎮市調解成立後,仍須送法院審核。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但民事與刑事效果不能混在一起說:
- 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刑事調解的給付內容:若以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一定數量有價證券為標的,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可作為執行名義。
- 已提出告訴的刑事案件:不能只因調解成立,就一概說已完成撤告。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才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 案件屬於告訴乃論;
- 在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成立調解;
- 調解書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告訴或自訴的意思;
- 調解經法院核定。
因此,簽署前要確認調解書是否確實寫入撤告意旨,事後也要追蹤法院核定及刑事案件處理結果。
有兩名以上被告時,可以只撤告其中一人嗎?
告訴乃論案件另有「告訴不可分」規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對共犯中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因此,同一犯罪事實若有數名共犯,告訴人通常不能只對其中一名共犯保留告訴、只撤回另一人的告訴。
但若雙方互毆、各自受傷並互相提告,通常涉及不同方向的兩個告訴,不能因甲撤回對乙的告訴,就直接認為乙對甲的告訴也已撤回。和解書應把雙方各自撤回的案件及對象寫清楚。
傷害罪判刑後,可以易科罰金嗎?
要同時看所犯罪名的最重本刑與法院最後宣告的刑度。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第1項,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須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且法院最後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原則上才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普通傷害罪的最重本刑是五年以下,因此在罪名門檻上可能符合;但法院若宣告超過六月有期徒刑,就不符合這一項的一般條件。即使形式上符合,若易科罰金難收矯正效果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法律也設有例外。
所以,「初犯」「已和解」或「只判幾個月」都不能單獨保證最後一定可以繳錢代替入監。
和解後是否一定能獲得緩刑?
不一定。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法院宣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且行為人符合條文所定前科條件,法院認為暫不執行刑罰適當時,才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緩刑。
法院也可能命被告履行道歉、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提供義務勞務、接受適當處遇或遵守保護被害人安全的命令。
和解、實際賠償與犯後態度通常是法院量刑及評估緩刑的重要資料,但不是只要取得和解書就必然緩刑。法院仍會考量傷勢、手段、前科、再犯風險與整體案件情節。
傷害案件發生後,現在應先做什麼?
若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保留現場照片、監視器、通聯、就醫資料及能說明衝突過程的證據,不要刪改影片或私下要求證人改口。收到警局通知時,可先確認身分與案由,相關準備方式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
若是受傷的一方,應保存診斷證明、醫療單據、傷勢照片、工作損失資料及事發經過。告訴期間只有六個月時,更要確認起算點與提出方式。
準備和解前,應分開盤點刑事撤告與民事賠償,不要只討論一個總金額。頁面下方的常見問題整理了初犯、互毆、調解及緩刑等情況;若案件另涉其他罪名,仍應依完整卷證個別判斷。
時起法律事務所的傷害與暴力案件辯護服務說明台中與嘉義承辦範圍,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3日依官方現行條文獨立整理,未引用競爭事務所文章、未使用案件個資,也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
-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4項:重傷定義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及傷害致死、致重傷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8條:重傷害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及過失致重傷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告訴乃論範圍
- 《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
- 《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量刑審酌事項
- 《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與附帶命令
-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六個月告訴期間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撤回告訴期限與效力
-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不可分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撤回告訴或逾期時的不起訴處分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撤回告訴或逾期時的不受理判決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法院核定後的調解效力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調解成立後的訴訟及撤告效果
本文由張榮成律師撰寫,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實際筆錄、診斷資料、影像、前案紀錄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易科罰金、緩刑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傷害罪初犯一定可以易科罰金嗎?
- 不一定。普通傷害罪的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若法院最後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原則上才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的易科罰金門檻;執行時仍須依判決內容及法定例外判斷,初犯本身不是保證。
- 傷害罪和解後,案件會自動結束嗎?
- 不會自動結束。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原則上是告訴乃論,仍要確認告訴人是否依法撤回告訴,或鄉鎮市調解是否符合視為撤回的法定要件。若同案另涉非告訴乃論之罪,和解通常只能作為量刑或處分參考。
- 傷害罪可以在什麼時候撤告?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人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若尚未提出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原則上應自有告訴權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
- 互毆時雙方都受傷,撤告只撤一邊可以嗎?
- 雙方互相提出傷害告訴時,通常是兩個告訴程序,不能把其中一方撤告直接當成另一方也撤告。和解書應明確寫出各自同意撤回哪些案件、對哪些人撤回,並確認是否涉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共犯告訴不可分問題。
- 簽了鄉鎮市調解書,就等於刑事案件已撤告嗎?
- 不一定。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須為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在偵查中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成立調解,調解書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告訴或自訴,並經法院核定,才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
- 傷害罪和解後一定可以緩刑嗎?
- 不一定。依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除宣告刑須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外,還要符合前科條件,並由法院認為暫不執行刑罰適當。和解與賠償是重要資料,但不是自動取得緩刑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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