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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處分不服怎麼辦?10日再議與准許提起自訴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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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告訴人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應在十日內經原檢察官提出再議;再議遭駁回且非法律禁止自訴者,再於十日內委任律師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告訴人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應在十日內經原檢察官提出再議;再議遭駁回且非法律禁止自訴者,再於十日內委任律師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掛號信裡出現「不起訴處分書」,許多人第一個反應是重新整理整起事件,卻忽略處分書上最急迫的資訊:送達時間與救濟方式。現行程序有前後兩個十日期限,第一階段是再議,第二階段才是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走錯機關或錯過期限,都可能讓後續救濟無法進行。

哪些人可以對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得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的人是「告訴人」。因此,收到處分書後,第一步要確認自己在案件中的程序身分,不宜只因曾經報案、陳述或提供資料,就逕自認定一定具有聲請資格。

可先檢查處分書正本是否記載:

  • 自己是否為接受處分書的告訴人。
  • 可以聲請再議的期間。
  • 聲請再議所指向的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 原承辦檢察署及原檢察官資訊。

上述記載並非可有可無: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2項,得聲請再議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應在送達告訴人的處分書正本記載再議期間及受理再議的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實際提出時以處分書記載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但書另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第376條第1項各款案件,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以不起訴為適當)或第253條之1(緩起訴)所為的處分,如果曾經告訴人同意,就不得再聲請再議。偵查中被詢問是否同意這兩類處分時,應先了解同意後將失去再議機會;若處分書涉及這項例外,也應先確認處分的法律依據與先前是否確有同意。

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後,十日內要做什麼?

處分書到手後,應先保留信封、送達文件與完整處分書,再開始整理不服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應在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程序重點可以整理成四步:

  1. 確認接受處分書的時間及告訴人身分。
  2. 閱讀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具體理由。
  3. 逐項整理事實、證據與處分理由之間的爭議。
  4. 在十日期間內,經原檢察官提出再議書狀。

聲請再議並非只寫「不能接受結果」。書狀應清楚指出對哪一項認定不服、現有資料如何支持不同結論,以及尚有哪些事項需要調查。動筆前,先看處分書是以犯罪嫌疑不足、告訴已撤回或其他理由作成,理由不同,補強方向也不同。常見的不服方向包括:

  • 事實認定有疑義:處分書採信某份陳述,卻未說明為何不採另一份相反的陳述或客觀資料。
  • 證據未經調查:曾聲請調查的證人或資料未被調查,或卷內既有證據未被斟酌。
  • 法律適用有疑義:已存在的事實被評價為不構成犯罪,但其評價與法條要件不一致。

若對偵查階段尚不熟悉,可先閱讀收到地檢署傳票後的偵查流程;需要個案程序評估時,也可查看刑事案件服務。

再議書是交給原檢察署,還是直接送上級檢察署?

處分書上雖會記載直接上級檢察署,但刑事訴訟法第256條明定,再議應「經原檢察官」提出。因此,應依處分書所載方式,向原承辦檢察署提出,不宜自行略過原檢察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257條,原檢察官認為再議有理由時,應撤銷原處分,並依法繼續偵查或起訴;原檢察官認為無理由時,應將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若聲請已逾法定期間,則應駁回。

原檢察署檢察長認為必要時,在案卷送交上級檢察署前,也可以親自或命令其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審核,分別撤銷或維持原處分。

上級檢察署收到再議案件後,可能如何處理?

再議案件送到上級檢察署後,不代表一定會改變原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無理由時,應予駁回;認為有理由時,則依案件調查程度處理:

  • 偵查尚未完備:得親自或命令其他檢察官再行偵查,也可以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 偵查已經完備: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因此,再議的核心不只在表達不滿,而是讓審查者能具體看見原調查有何缺漏,或既有證據為何不足以支持原處分理由。

沒有人聲請再議,案件也會送上級審查嗎?

部分重罪案件即使沒有人可以聲請再議,也會送上級檢察署審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而不起訴,或依第253條之1作成緩起訴處分時,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這項職權再議是法律為特定重罪設計的審查機制,不會替代告訴人自己的再議權。具有告訴人身分者,仍應在十日內自行提出再議書狀。

再議被駁回後,十日內還能做什麼?

第二封需要立刻處理的文件,是再議駁回處分書。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告訴人不服再議駁回處分時,得在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但法律已不得提起自訴者,原則上不得聲請;《刑事訴訟法》第321條前段或第323條第1項前段所定情形,則屬法定例外。

這一階段有四個不能忽略的要件:

  1. 聲請人須是對再議駁回不服的告訴人。
  2. 必須在接受再議駁回處分書後十日內提出。
  3. 必須委任律師,向該管第一審法院提出理由狀。
  4. 案件並非法律禁止提起自訴,或符合第258條之1第2項所列例外。

現行法律程序應使用「聲請准許提起自訴」這個名稱。準備書狀時,應把再議駁回理由、原不起訴或緩起訴理由、現有證據與具體爭點放在同一架構中檢視,避免只重複先前陳述。

律師可以檢閱偵查卷宗嗎?

告訴人常只看得到處分書,卻不知道偵查卷內有哪些筆錄與證物。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受委任提出准許提起自訴聲請的律師,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不過,卷宗內容如果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事項,仍可能受到限制或禁止。閱卷的目的,是核對偵查中已存在的資料與處分理由,進一步辨認證據是否被忽略、理解有無落差,以及理由狀應集中處理哪些爭點。

若需要先了解卷宗整理方式,可參考偵查中可以閱卷嗎?刑事閱卷程序整理。

法院會如何審查准許提起自訴的聲請?

理由狀送進法院後,法院會以合議方式作成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法院認為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時,應予駁回;認為有理由時,應定相當期間,作成准許提起自訴的裁定,並將裁定正本送達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法院作成裁定前,如認為有必要,可以:

  • 給予聲請人或代理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 給予檢察官陳述意見的機會。
  • 給予被告或辯護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 進行必要的調查。

被告對准許提起自訴的裁定得提起抗告;法院駁回告訴人聲請的裁定,依法不得抗告。這也表示,理由狀必須在期限內把應主張的事項完整、具體地提出。

法院准許提起自訴,是否代表被告已經有罪?

法院寄來「准許提起自訴」裁定時,容易讓人誤以為法院已認定犯罪成立。實際上,准許裁定的功能是開啟後續自訴程序,並非有罪判決。

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4,聲請人仍須在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所定的期間內提起自訴。聲請人完成提起自訴後,檢察官才會依法院通知將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案件接著進入自訴審判程序。

因此,准許只代表可以依法提起自訴;案件是否成立,仍待後續法院審判,不能把准許裁定描述成定罪或勝訴保證。

准許後沒有在法院所定期間內提起自訴,有什麼後果?

准許裁定正本上會載明法院所定的相當期間。這個期間與前面的兩個十日期限不同,應直接依裁定主文或內容確認,不能自行假設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4明定,聲請人未於法院所定期間內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自訴。因此,收到准許裁定後仍不能等待,應立即確認:

  • 法院所定期間到何時。
  • 自訴程序所需文件是否已備妥。
  • 委任律師是否已安排後續提出程序。
  • 裁定是否有被告提起抗告的情形。

參與准許提起自訴裁定的法官,依法不得再參與後續自訴案件的審判。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後,可以撤回嗎?

聲請提出後,情勢可能改變,但撤回不是沒有後果。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2,准許提起自訴的聲請,在法院裁定前可以撤回;撤回後,書記官應儘速通知被告。

同一條文也明定,撤回聲請的人不得再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換句話說,撤回會關閉再次提出同一聲請的機會,不宜只因短期猶豫就倉促決定。

不起訴處分確定後,還有機會再起訴嗎?

再議期間經過未提出,或救濟程序都已走完,不起訴處分即告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後,原則上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只有下列情形例外:

  • 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
  • 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的情形。

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依同條第2項,是指檢察官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以及處分後才存在或成立的事實、證據。因此,錯過期限並非完全沒有後續可能,但必須提出真正未經斟酌或後來才出現的資料,把原有陳述重新整理一次並不足夠。

兩個十日期限最容易出現哪些風險?

把兩份處分書並排,可以清楚看到兩個不同階段:

收到的文件 應採取的程序 法定期間 提出方式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 聲請再議 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 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檢察官提出
再議駁回處分書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 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提出

常見風險包括只打電話表示不服、把書狀送錯程序、沒有保留送達資料、誤把再議理由原封不動重複於法院聲請,以及取得准許裁定後忘記另行提起自訴。

若期限已經開始進行,可攜帶完整處分書及送達資料,向張榮成律師確認程序;中部地區可聯絡台中西區服務據點或嘉義服務據點。

常見問題

任何報案人都可以聲請再議嗎?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的聲請人是告訴人。收到處分書後,應先確認自己在案件中的程序身分,以及處分書記載的再議方式。

不起訴處分的再議期限是多久?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在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提出再議。

再議書可以直接寄給上級檢察署嗎?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應經原檢察官提出。應依處分書記載,向原承辦檢察署提出,再由原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7條處理。

再議被駁回後,可以自己向法院寫聲請狀嗎?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明定,告訴人應在接受駁回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再議被駁回後,所有案件都能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嗎?

不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項,法律已不得提起自訴者原則上不得聲請,但第321條前段或第323條第1項前段情形例外,仍須依案件身分與罪名個別判斷。

法院准許提起自訴,是否代表被告有罪?

不代表。准許裁定只讓聲請人可以在法院所定期間內提起自訴,之後仍須進入自訴審判程序。

法院駁回准許提起自訴的聲請,可以抗告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法院駁回告訴人聲請的裁定不得抗告;被告則可對准許提起自訴的裁定提起抗告。

准許後沒有按時提起自訴,還能再提嗎?

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4,未在法院所定期間內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自訴。

聲請後撤回,可以日後重新聲請嗎?

不能。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2規定,聲請雖可在法院裁定前撤回,但撤回後不得再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檢察官還能再起訴嗎?

原則上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須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有該條所列得為再審原因的情形,才可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官方法源

本文於2026年10月4日依下列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核對:

作者:張榮成律師|發布日期:2026年10月4日|更新日期:2026年10月4日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依2026年10月4日查得之現行法規整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也不保證再議、准許提起自訴或後續審判結果。告訴人身分、處分種類、送達時間與案件內容不同,程序選擇也可能不同;有期限疑慮時,應持完整處分書及送達資料個別確認。

FAQ

常見問題

任何報案人都可以聲請再議嗎?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的聲請人是告訴人。收到處分書後,應先確認自己在案件中的程序身分,以及處分書是否記載再議期間與受理的直接上級檢察署。
不起訴處分的再議期限是多久?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應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再議書可以直接寄給上級檢察署嗎?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應經原檢察官提出。程序上應依處分書記載,向原承辦檢察署提出,再由原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7條處理。
再議遭駁回後,還能怎麼處理?
告訴人在非法律禁止自訴,或符合法定例外時,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在接受再議駁回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法院准許提起自訴,是否代表被告有罪?
不是。准許裁定只表示告訴人可在法院所定期間內提起自訴,之後才進入自訴審判程序,不能把准許裁定解讀為有罪判決。
准許後沒有在法院所定期間內提起自訴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4,未於准許裁定所定期間內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自訴,因此收到裁定後仍須立即確認法院所定期間。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後可以撤回嗎?
法院裁定前可以撤回,但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2,撤回後不得再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決定前應審慎評估。
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檢察官還能再起訴嗎?
原則上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不起訴處分確定後,須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有該條所列得為再審原因的情形,才可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只是重述原有資料並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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