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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撤回嗎?撤回公訴條件、效力與再起訴限制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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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可以,但限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且檢察官發現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的情形,並提出載明理由的撤回書;被告或告訴人不能自行讓公訴消失。
可以,但限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且檢察官發現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的情形,並提出載明理由的撤回書;被告或告訴人不能自行讓公訴消失。
收到起訴書後才出現關鍵監視器、鑑定或程序資料,當事人常會問:「檢察官已經起訴,還能改變決定嗎?」法律確實保留撤回公訴的出口,但它有期限、原因與書面要求,也不能把「被害人撤告」「法院判不受理」或「檢察官撤回起訴」混成同一件事。
檢察官起訴後,什麼時候可以撤回公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69條,檢察官須同時符合三項條件,才得撤回起訴:
- 時間仍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第一審已辯論終結,或案件已進入第二審,就不能再依本條撤回。
- 發現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的情形:不是單純改變心意,也不是被告提出聲請就當然成立。
- 提出撤回書並敘述理由:口頭表示、庭外傳聞或當事人自行擬好的撤回狀,均不能取代檢察官依法提出的撤回書。
《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的犯罪審判。起訴使具體案件進入法院審判範圍;合法撤回後,該起訴部分即不再留在原法院的審判範圍內。若同案只有部分經撤回,仍應逐項核對撤回書所載被告、犯罪事實及範圍,未被撤回的部分不會當然一併消失。
哪些情形屬於「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
撤回公訴的原因,須回到不起訴制度判斷。最常涉及以下兩組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列舉應為不起訴的情形,例如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追訴權時效完成、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刑罰、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已撤回或逾期、被告死亡、行為不罰、法律應免除其刑,或犯罪嫌疑不足。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第376條第1項各款案件,檢察官參酌《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例如起訴後取得足以動搖犯罪嫌疑的新資料,可能要檢查是否已達《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告訴乃論之罪若在法院審理中合法撤回告訴,則另涉及同法第303條第3款的不受理程序。具體案件應先辨認發生了哪一種法律事由,再判斷由檢察官撤回起訴,或由法院依法作成程序判決,不能只因雙方和解就推定公訴一定撤回。
被告提出新證據,能不能聲請檢察官撤回起訴?
被告與辯護人可以提出意見,但不能代替檢察官作成撤回決定。實際處理時,可依下列順序整理:
- 比對起訴書記載的被告、犯罪時間、地點、行為、結果及所犯法條。
- 說明新資料從何而來、何時形成,並保存原始檔與取得過程。
- 逐項指出新資料如何影響起訴書所列證據,避免只寫「證據不足」的結論。
- 明確連結《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或第253條的法定事由。
- 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書狀提出並保留法院收狀或檢察署收文證明。
即使檢察官未撤回,被告仍可在法院主張無罪、程序違法或調查有利證據。撤回起訴只是其中一種程序結果,不能取代閱卷、證據調查與完整辯護。起訴後的準備方式,可另看收到起訴書怎麼辦與刑事準備程序怎麼進行。
告訴人撤回告訴,等於檢察官撤回起訴嗎?
兩者名稱相近,法律主體與效果不同:
| 程序 | 誰作成 | 主要條文 | 常見後續 |
|---|---|---|---|
| 撤回告訴 | 有告訴權的告訴人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 告訴乃論之罪在審判中,法院依第303條第3款判決不受理 |
| 撤回起訴 | 檢察官 | 《刑事訴訟法》第269條 | 合法撤回後,原公訴不再由法院審判,撤回書視為不起訴處分書 |
被害人即使表示不追究,也不能直接撤回非告訴乃論案件的公訴。反過來,檢察官撤回起訴也不等於告訴人撤回告訴。若爭點是和解後能否撤告,應另看刑事撤告後還會判刑嗎,不要把兩條程序混用。
撤回起訴後,原法院還要判不受理嗎?
合法撤回起訴後,原公訴已脫離法院審判,法院不必再就該起訴作成無罪、有罪或不受理判決。這和告訴乃論之罪在起訴後由告訴人撤回告訴,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不受理,是不同路徑。
也要留意《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的適用時點。該款處理的是:案件曾經撤回起訴,檢察官後來又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此時,承審後案的法院才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不能倒過來說,檢察官第一次合法撤回起訴時,原法院就要依第303條第4款判不受理。
撤回書為什麼會被視為不起訴處分書?
《刑事訴訟法》第270條規定,撤回起訴與不起訴處分有同一效力,以撤回書視為不起訴處分書,並準用同法第255條至第260條。這表示後續須依不起訴處分制度處理,而不是只在法院卷宗註記「結案」: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處分書須敘述理由並送達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撤回書準用後,也應讓法定關係人收到可核對的正式文件。
- 告訴人如不服,原則上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在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若屬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處分且曾經告訴人同意,則不得聲請再議。
- 再議後續依《刑事訴訟法》第257條及第258條處理;再議遭駁回且符合法定資格者,得依同法第258條之1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也在第270條的準用範圍內:就本案而言,羈押視為撤銷,檢察官應釋放被告並即時通知法院;若被告仍未獲釋,須另查是否有他案羈押或其他拘束人身自由的依據。扣押物原則上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尚在再議或准許提起自訴程序中且有必要,或扣押物應沒收、須供偵查他罪或其他被告使用時,得繼續留存。
因此,收到撤回書後仍要記錄送達日期、閱讀理由,並確認自己在案件中的身分。告訴人要不要再議、被告是否仍有其他案件或強制處分,都不能只靠「撤回起訴」四個字判斷。
撤回起訴後,還能對同一案件再起訴嗎?
原則上不能任意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270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撤回書所視為的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須符合下列例外之一:
- 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包括原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但未及調查斟酌,以及其後才存在或成立的事實、證據。
- 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的情形。
前後是否為「同一案件」,不能只看新舊案號或罪名名稱。應比較被告與具體犯罪事實,包括時間、地點、行為、對象、款項及結果。若只是把已調查斟酌的同一資料換名稱、重新列印,或對相同事實改用另一罪名描述,未必符合新事實、新證據要求。詳細界線可參考不起訴確定後還會再被起訴嗎。
當事人收到撤回起訴書後,要先檢查哪些事項?
先保存完整文件,不要只拍主文或只聽承辦人口頭說明。建議依序核對:
- 案件與範圍:案號、被告、犯罪事實是否和原起訴書完全對得上,有沒有只撤回部分事實或部分被告。
- 法定原因:撤回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53條或其他何種理由,事實基礎是否清楚。
- 程序時間:檢察官提出撤回書時,第一審是否尚未辯論終結。
- 送達日期:告訴人若要聲請再議,10日期間與送達日直接相關,信封及送達證明都應保留。
- 強制處分:被告有無另案羈押、限制出境出海、扣押或其他尚未解除的處分。
- 後續文件:日後若又收到警局通知、地檢署傳票或起訴書,立即比對是否為同一案件及有無第260條例外。
若對撤回範圍、再議期限或再行起訴是否合法有疑問,可攜帶起訴書、撤回書、送達信封與後續通知,向張榮成律師諮詢刑事辯護服務。中部地區可參考台中西區服務據點與嘉義服務據點。
檢察官撤回起訴的常見問題有哪些?
被告可以要求檢察官撤回起訴嗎?
被告可以提出新證據與法律意見,說明為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或第253條,但是否依同法第269條撤回起訴,仍由檢察官依法判斷;被告不能單方面撤回公訴。
告訴人撤回告訴,就等於檢察官撤回起訴嗎?
不等於。撤回告訴是告訴人對告訴乃論之罪所為的程序行為;撤回起訴則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69條撤回公訴。兩者的主體、條件與法院後續處理不同。
案件到第二審後,檢察官還能撤回起訴嗎?
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69條撤回。該條明定期限是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因此第一審已辯論終結,或案件進入第二審後,不能再用這項制度撤回公訴。
檢察官撤回起訴,需要法院同意嗎?
《刑事訴訟法》第269條要求檢察官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敘明理由的撤回書,並未把法院同意列為生效要件;但撤回是否合法、範圍為何,仍應以撤回書與卷內程序資料確認。
撤回起訴後,法院會判無罪或不受理嗎?
合法撤回後,原起訴部分脫離法院審判,法院不必再就該公訴作成無罪或不受理判決。日後若檢察官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再起訴,法院才依同法第303條第4款諭知不受理。
撤回起訴後,檢察官還能再起訴同一案件嗎?
撤回書所視為的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原則上受《刑事訴訟法》第260條限制;只有發現法定的新事實、新證據,或具有該條所列《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特定再審原因時,才可能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2026年10月4日依下列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獨立研究撰寫,未引用未經核實的案例或裁判: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應為不起訴處分的法定情形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微罪案件的職權不起訴
- 《刑事訴訟法》第255條至第260條:處分書、再議、准許提起自訴、羈押扣押處理與再行起訴限制
- 《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法院不得審判未經起訴的犯罪
- 《刑事訴訟法》第269條:撤回起訴的期限、原因與書面要求
- 《刑事訴訟法》第270條:撤回起訴的效力及準用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違反第260條再起訴的不受理判決
-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第260條列舉的特定再審原因
作者:張榮成律師|發布日期:2026年10月4日|更新日期:2026年10月4日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也不保證檢察官撤回起訴、告訴人再議遭駁回、法院作成特定裁判或同一案件不再偵辦。是否符合撤回條件、撤回範圍、再議與准許提起自訴期間、強制處分效果及第260條再行起訴例外,均須依起訴書、撤回書、送達資料與完整卷證個別判斷。
FAQ
常見問題
- 被告可以要求檢察官撤回起訴嗎?
- 被告可以提出新證據與法律意見,說明為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或第253條,但是否依同法第269條撤回起訴,仍由檢察官依法判斷;被告不能單方面撤回公訴。
- 告訴人撤回告訴,就等於檢察官撤回起訴嗎?
- 不等於。撤回告訴是告訴人對告訴乃論之罪所為的程序行為;撤回起訴則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69條撤回公訴。兩者的主體、條件與法院後續處理不同。
- 案件到第二審後,檢察官還能撤回起訴嗎?
- 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69條撤回。該條明定期限是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因此第一審已辯論終結,或案件進入第二審後,不能再用這項制度撤回公訴。
- 檢察官撤回起訴,需要法院同意嗎?
- 《刑事訴訟法》第269條要求檢察官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敘明理由的撤回書,並未把法院同意列為生效要件;但撤回是否合法、範圍為何,仍應以撤回書與卷內程序資料確認。
- 撤回起訴後,法院會判無罪或不受理嗎?
- 合法撤回後,原起訴部分脫離法院審判,法院不必再就該公訴作成無罪或不受理判決。日後若檢察官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再起訴,法院才依同法第303條第4款諭知不受理。
- 撤回起訴後,檢察官還能再起訴同一案件嗎?
- 撤回書所視為的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原則上受《刑事訴訟法》第260條限制;只有發現法定的新事實、新證據,或具有該條所列《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特定再審原因時,才可能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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